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22 12: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771年)

显著特点:

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

塞尔维斯的理论 :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 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

(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

形成国家;

(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

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

第二节 奴隶制的刑 一、刑、法、律的概念

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

精神。

2.法:瀌。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如被庐之法、夷蒐(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

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

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经:常规常法。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弃灰于公道罪:这是商朝创设的罪名。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

街者,断其手。

2.官刑:是商朝初期伊尹制定的一部专门治吏的成文法典。 (1)官刑制定的原因 :《尚书伊训》说三风十愆有其一,卿士丧家,邦君亡国。 (2)官刑的含义:将官吏的不法行为归纳为三类十种行为,称为“三风十愆”。三

风是巫风、淫风、乱风。十愆是十种犯罪行为。

3.商朝刑罚的特点:残酷性

(1)大量适用死刑且死刑的方式多样:

(2)法外酷刑较多 :炮烙之刑、醢、剖心、脯(府) (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1)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2)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吕刑的内容:

第一、关于刑的规定。

第二、关于赎刑的规定。

第三、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关于司法官的职责规定。

2.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群饮罪

此外,还有违礼逾制罪、犯上作乱罪、变礼异乐罪、杀人越货罪、盗窃罪、拐

买奴隶罪。

3.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刑罚轻重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条件、社会情况进行全

面衡量,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即非眚与眚、非终与惟终的原则。眚

是故意,非眚是过失。非终是偶犯,惟终是惯犯。

(3)惮耄不刑:惮是7岁以下的小孩。耄是八九十岁的老人。这些人犯罪均不处

刑。

此外,罪人不孥、罪疑惟轻、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用刑适中等

四、刑罚种类

(一)奴隶制五刑 1.渊源

奴隶制五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五刑有服。 《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令),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始淫为劓、刵、椓(zhuo)、黥。

由此看出,从夏开始的奴隶制五刑渊于三苗的五虐之刑。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肉

刑和死刑两种。

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夏朝五刑:黥、劓、膑、宫、大辟 商朝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西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

(二)族刑: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 (三)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此四刑用于贵族或同族人。

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西周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习惯法的有用部分,结合现实的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是奴隶制法制完备化的标志

二、周礼的分类

(一)周礼分类的标准

1.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2.按数量的多少为标准,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二)五礼

1.吉礼:规定祭祀的礼仪制度 如:封禅、郊祀

2.凶礼:规定丧葬的礼仪制度

如:不同人的死称谓不同、不同人的殡葬期也不同、不同的人死后使用的棺材也

不同

3.宾礼:规定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4.军礼:规定治军征伐的礼仪制度 5.嘉礼:规定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

三、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全国土地实行王有 2.土地分封制

3.西周中期土地王有制开始松弛,土地私有出现 (二)债权

1.质剂:买卖契约.大型买卖称为质,小型贸易称为剂

2.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则为傅,分券为别.债权人掌握右券,债

务人执左券.

(三)婚姻

1.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度:在奴隶主贵族中实行的,妇女出嫁时将妹妹或侄女一起随嫁到男方的

制度.

2.婚姻条件: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原则 3.婚姻程序:六礼 (四)家庭:父权和夫权

(五)继承(主要涉及王位继承)

1.商朝前期: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 2.商朝后期:嫡子继承

3.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礼的本质

(一)礼的基本精神:等级次序

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二)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1.评价标准相同:礼所允许的,为刑所不禁止.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禁止的 2.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 (二)区别:

1.作用不同:礼在于劝善,刑在于惩恶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 ②刑不上大夫。

理解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应相对的理解此原则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最高司法机关: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司法官为“大理” 商朝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或“理”

商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蒙士、诸侯

西周地方司法机关有诸侯国和乡遂司法机关之分,司法官的设置有所区别。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取神明裁判,商朝还用占卜方法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1.告诉

第一,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第二,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

第三,对告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儿子告发父亲;下级控告

上级;奴隶控告主人 。

2.审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即“两造具备,师听狱之两辞” 。

第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指奴隶主贵族犯罪后,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派自

己的下属或子弟出庭代理。

第三,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四,确立了刑讯、盟诅等证据制度 3.判决: 4.上诉

5.司法官的责任: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6.执行:服肉刑者要同时承担劳役;死刑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

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夏台、圜土、囹圄 (二)狱具:桎、梏、拲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n6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