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更新时间:2023-09-17 12:51: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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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宪法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国务院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法 同等地位和效力 ××条例 ××地方××条例 行政法规 法地方性法规(自“地方”人大及规 治条例和单行条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其常委会 例) 部门规章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效力排序 ××办法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国务院各部委 ××条例照作用 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地方地方人民政府 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办法 性法规相抵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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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通则》——一般法 《合同法》——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找爹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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