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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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 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小修保养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与效益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省干线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部门省级养护资金市处直接拨付操作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做好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合同管理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小修保养。经营性收费公路及其它公路小修保养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小修保养的监督和管理。 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和省级养护资金的筹措。

2、组织对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并按有关规定核拨省级养护资金。

3、组织对公路小修保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组织对公路小修保养省级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根据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情况进行审定,并通报全省。

第五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工作。

1、根据省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计划,负责编制全市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省级养护资金的申领。

2、负责审定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作业计划。 3、组织对公路小修保养进行检查和验收。

4、负责对公路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定,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国道、省道公路小修保养合同经费,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核拨县道公路养护资金。

5、负责对公路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现场勘察、抢修方案的审定或后审定,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6、组织对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组织对承包人进行年度合同信誉考绩,并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小修保养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1、根据市级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负责编制县道公路养护经费支出执行计划和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的申领。

2、负责公路小修保养年度作业计划的审核和上报;负责审定公路小修保养的月度作业

计划。

3、负责对公路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4、负责对公路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

5、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定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县道公路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6、负责公路养护突发性抢修工程的现场处置、抢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基价类项目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

第七条 检查考核 1、依据

1.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1.2《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省干线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1.3 承包合同;

1.4 经审定的公路小修保养作业计划; 1.5 公路养护质量报表;

1.6 公路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完成实绩表; 1.7 公路养护巡查记录。 2、方法

2.1 基价类项目按附录一“公路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缺陷扣减标准”,采用“总价承包,缺陷扣减”的方法进行。

2.2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每季 、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考核,对国道、省道每月、县道每季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检查考核;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考核,每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检查考核。 3、程序

3.1对照审定的公路小修保养月度作业计划,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对未按“附录一”规定的时限级别标准和质量标准完成养护工程量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3.2 承包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按质量标准完成养护缺陷修复工程量后,当日填报“养护缺陷修复工程量报表”并及时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3.3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承包人“养护缺陷修复工程量报表”,在限期整改期满日内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0%扣减承包人经费,并签证、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3.4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对未按限期整改期限完成养护缺陷工程量或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在责令整改期满日(可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30%扣减承包人经费。

3.5对未按责令整改期限完成养护缺陷工程量或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扣减责令整改通知中明确的养护缺陷工程量或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工程量经费,同时追加1倍罚款;该缺陷工程量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县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指令其他承包人完成。发生的经费在扣罚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经费支付 1、程序

1.1 承包人按月于月末提出公路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填写“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1.2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基价类项目“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及

相关材料后,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1.3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材料后,在一周内完成审定。

1.4国道、省道合同经费按季于季末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县道合同经费按季于季末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支付给承包人。 2、额度

2.1 从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中提取5%作为基价类项目质保金,该质保金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末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返还。

2.2从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中提取5%,作为优质优价基金。

2.3 每季度支付额度=(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90%/M)×N-本季度养护缺陷扣减量。其中M指承包人当年承包的月数,N指承包人该季度承包的月数。

第四章 单价类项目检查验收与经费支付

第九条 检查验收 1、依据

1.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2《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1.3 承包合同;

1.4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

1.5公路小修保养单价类项目计划进度表; 1.6 完成的工程自检资料。 2、方法

单价类项目按附录二“公路小修保养单价类项目质量检查标准”,采用“质量控制,计量支付”的方法进行。 3、程序

3.1 实施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实际路况及时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报。 3.2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并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3.3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适时予以审定、下达。因特殊情况,在预定的合同工程量范围内可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先期下达实施工程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后审定。

3.4 承包人根据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定结果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先期下达的实施工程量,组织实施。

3.4.1 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报请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计量。 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量申报表;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 3)相关的试验资料及自检资料。 第十条 经费支付 1、程序

1.1承包人按月于月末提出公路小修保养单价类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填写“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1.2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单价类项目“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后,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1.3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收到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的材料后,在一周内完成审定。

1.4国道、省道合同经费按季于季末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县道合同经费按季于季末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支付给承包人。 2、额度

每季度支付额度=审定的工程经费×95%,余额5%为工程质保金,该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验收结果返还。

第五章 综合检查与奖惩

第十一条 依据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江苏省干线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本年度《江苏省干线公路养护目标考核手册》、本年度《全省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 3、承包合同;

4、年度好路率(该好路率为年平均好路率与年末好路率的加权平均值,其中年平均好路率占70%,年末好路率占30%); 5、内业管理资料。

第十二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年度全省公路养护综合检查、评比。 第十三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半年和年度公路养护综合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与承包人共同建立优质优价基金,优质优价基金额度为全市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10%,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中承包人承担的额度与第八条2.2款中规定相同)。该优质优价基金按下列情况对承包人予以奖惩:

1、50%的优质优价基金用于奖励达到好路率指标的承包人。对达到好路率指标的承包人,按该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5%予以奖励;

2、25%的优质优价基金用于奖励超过年度好路率指标的承包人。好路率指标每超过1个百分点,按该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0.5%予以奖励,好路率指标超过5个百分点按5个百分点计;

3、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全省年终干线公路养护综合检查中获得奖励名次, 10%的优质优价基金用于奖励承包人;

4、国道、省道15%、县道25%的优质优价基金用于奖励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养护综合检查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承包人;

5、对未完成好路率指标或对突发性抢修工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承包人,取消其优质优价基金奖励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 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

第十五条 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承包人的合同信誉实行考绩,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基价类项目检查考核占30分、单价类项目检查考核占20分、突发性抢修工程检查考核占15分、安全生产占15分、年终综合检查占20分。考绩的结果将作为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信誉评价依据。具体考绩按以下方法进行: 1、基价类项目

1.1 承包人年终达到或超过好路率指标,且全年无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通报养护缺陷整改的,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加1-3分;

1.2 对发生责令整改的,按实际工程量,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每500元扣1分(不足500

元按500元计);

1.3 对未按责令整改期限完成养护缺陷工程量或未达质量合格标准的,按被指令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每500元扣2分(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2、单价类项目

2.1对完成的单价类项目,在全年历次养护缺陷检查中未发现病害的,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加1-3分;

2.2 对完成的单价类项目,在全年历次养护缺陷检查中发现病害的,每发现一次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扣0.5分。 3、突发性抢修工程

3.1 对突发性抢修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加2-5分;

3.2对突发性抢修工程,未及时采取措施,每发生一次,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扣5-10分。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直接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一次性将承包人信誉考绩总分扣至不合格以下。 4、安全生产

4.1 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承包人信誉考绩加2-5分。

4.2 发生1万元(含1万元)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人信誉考绩扣2-5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人信誉考绩扣15分。累计扣分超过基本分的,从总分中扣减。 5、综合检查

5.1 在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全市年度养护综合检查中获奖励名次的,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加1-3分;

5.2 年度好路率指标每超1个百分点,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加0.5分;

5.3 年度好路率未达到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扣1分。

5.4 内业报表、台帐不及时,错误或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对承包人合同信誉考绩扣0.5分。

第十六条 全年合同信誉考绩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得分h划分如下:h≥100为优秀;85≤h<100为良好;70≤h<85为合格;h<70为不合格。

对h<70的承包人,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中止承包合同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出台养护小修保养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公路处 作者:admin

宿迁市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

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路改革需要,建立和完善公路小修保养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投资和效益的统一,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以及省公路局《江苏省干线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检查考核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养并重、以养为主”的原则,采取“强化措施、完善管理、经费调控、奖优罚差”的手段,通过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绩的检查考核,确保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确保路容路貌良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实行合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小修保养,县乡道及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宿迁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成立公路小修保养检查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和对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站”)对县道公路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公路处养护管理科负责。

第五条:各县(区)公路站要成立相应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及县道公路小修保养计划与实绩进行检查考核,并向市公路处考核小组报告,具体考核工作由公路站考核监理股负责,所有报表、资料通过公路站考核监理股统一报到市公路处养护管理科。

第六条:各养护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对所负责的养护路段施工班组、职工日常工作实绩进行内部考核。

第三章 基价类项目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

第七条:检查考核 一、定义

基价类项目就是按照省小修保养招投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划分原则,划入基价类的工程项目,这部分工程量实行“总量包干、总价承包”方式,按本办法及合同的规定计量支付。 二、依据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与检查评定标准》; 2、《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3、《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4、承包合同;

5、省、市公路管理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三、方法

1、基价类项目按《宿迁市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细则》(本办法附件一)考评,采用千分制扣减方法进行。

2、市公路处对国道、省道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每月不少于二次的不定期检查,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考核;各县(区)公路站每月对干线公路进行三次、县道一次定期检查考核,每周进行干线公路不少于二次、县道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检查考核。 四、程序

1、公路站在不定期检查中,对承包人的养护质量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不扣分),由承包人自行完善并及时报公路站,对承包人在期限整改日期内未按标准完成的,由公路站责令其重新按标准完成,并根据完成情况,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经费由市公路处直接从承包人小修保养经费中予以扣除;对承包人仍未能在期限整改日期内按标准完成的,经市公路处确认后,由市公路处(或公路站)指令其他承包人完成,经费由承包人负责,并给予通报批评。

2、市公路处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公路站在定期检查考核中,对承包人的养护质量缺陷根据考核细则扣分,并作为基价类月度支付和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经费支付 一、程序

1、承包人按月于每月26日提出公路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及自查报告报公路站。

2、公路站于当月底完成对承包人经费审核并报市公路处(附:承包人自检资料及公路站三次定期考核资料)。 3、市公路处在次月上旬前完成审定。

4、国道、省道合同经费于次月上旬由市公路处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5、县道经费按月于每月上旬由市公路处直接拨付给公路站,公路站考核后支付给承包人。 二、额度

1、从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合同总价中提取5%作为基价类项目质保金,该质保金在次年的一季度根据上年末考核情况予以返还。

2、市公路处与承包人共同建立优质优价基金,优质优价金额度为全市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10%,由市公路处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各为5%)。

3、每月支付额度=(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合同总价-5%质保金-5%优质优价金)/12+当月优质优价金支付经费-本月罚款金额。

在实得分≥98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15%优质优价金;在960≤实得分<98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12%优质优价金;在940≤实得分<96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9%优质优价金;在920≤实得分<94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7%优质优价金;在900≤实得分<92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5%优质优价金;在880≤实得分<90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并支付3%优质优价金;在860≤实得分<880时,全额支付基本经费;在840≤实得分<860时,罚当月基价类经费的4%;在820≤实得分<840时,罚当月基价类经费的8%;以此类推,直至罚完当月全部基价类经费。

基本经费=(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合同总价-5%质保金-5%优质优价金)/12

第四章 单价类项目检查验收与经费支付

第九条:检查验收 一、定义

单价类项目就是按照省小修保养招投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划分原则,划入单价类的工程项目,这部分工程量是预估的暂定工程量,按合同的规定要求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乘清单单价进行支付。 二、依据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3、《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4、承包合同;

5、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 6、公路小修保养单价类项目计划进度表; 7、完成的工程自检资料。 三、方法

单价类项目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采用“质量控制、计量支付”的方法进行。 四、程序

1、实施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实际路况及时向公路站提出申报。 2、公路站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抽检,审核并上报市公路处。

3、市公路处适时予以审定、下达。因特殊情况,经市公路处批准后,在预定的合同工程量范围内可委托公路站先期下达实施工程量,市公路处予以后审定。

4、承包人根据市公路处审定结果或公路站先期下达的实施工程量,组织实施。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公路站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报经市公路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报请公路站、市公路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计量。

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量申报表;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与方案; 3)相关的试验资料及自检资料。 第十条:经费支付 一、程序

1、承包人按月于26日提出公路小修保养单价类项目经费支付申请,填写“宿迁市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报公路站。

2、公路站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单价类项目“宿迁市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支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当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报市公路处。 3、市公路处在收到公路站审核的材料后,在次月上旬前完成审定。 4、国道、省道合同经费按月由市公路处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县道合同经费由公路站经考核后支付给承包人。 二、额度

每月支付额度=审定的工程经费×95%,余额5%为工程质保金,该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验收结果返还。

第五章 综合检查与奖惩

第十一条:依据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承包合同;

3、年度好路率(上半年占40%,年末占60%); 4、内业管理资料等;

5、市公路处下达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第十二条:市公路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半年和年度全市公路养护综合检查、评比。

1、路况总分为100分,检查结果与目标相比,每上升1%加5分,每下降1%扣5分;

2、半年养护综合得分=路况得分+不定期检查得分平均值×60%+定期检查×40%;

3、年终养护综合得分=上半年养护综合得分×40%+下半年养护综合得分×60%。

第十三条:从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合同总价中提取的5%质保金按下列情况予以奖惩:

1、完成年度好路率指标的,返还承包人5%的质保金;每下降1个百分点,按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1.0%予以处罚,下降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的,超出部分1个百分点按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

总价的3.0-5.0%予以处罚。

2、在上半年养护综合检查中,得分在1020分以上(含1020分)的,对列第1、2名的承包人分别奖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2%、1%经费,并对第1名奖励经理、副经理分别为800元、600元,对第2名奖励经理、副经理分别为600元、400元,以上奖金从处直接领取;得分在940分以下(含940分)的,对列倒数第1、2名的承包人分别扣除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2%、1%经费,并对第1名罚经理、副经理分别为800元、600元,对第2名罚经理、副经理分别为600元、400元,以上罚款从小修保养经费中先行扣除。

3、在年度养护综合检查中,得分在1020分以上(含1020分)的,对列第1、2名的承包人分别奖承包人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3%、2%经费,并对第1名奖励经理、副经理分别为1000元、800元,对第2名奖励经理、副经理分别为800元、600元,以上奖金从处直接领取;得分在940分以下(含940分)的,对列倒数第1、2名的承包人分别扣除小修保养基价类项目年度合同总价的3%、2%经费,并对第1名罚经理、副经理分别为1000元、800元,对第2名罚经理、副经理分别为800元、600元,以上罚款从小修保养经费中先行扣除。

4、对突发性抢修工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及路况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20万元罚款,并取消其小修保养养护投标资格1年。

5、对擅自脱养的承包人,除了按照规定予以考核罚款外,另处以1万元/天罚款,超过7天的还将取消其小修保养养护投标资格1年。

6、上述个人罚款由本人直接交到公司,抵市公路处所扣经费,不得由单位报销或变相处理。

第六章 考核监理

第十四条:对考核监理单位的检查考核 一、依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与检查评定标准》; 3、《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4、《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5、省、市公路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及规定。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1、对考核监理单位的检查考核按《宿迁市公路小修保养监理检查考核细则》(本办法附件二)考评,采用百分制扣减方法进行;

2、每月底考核监理单位将考核监理费申请表上报市公路处(附自评分表),次月10日前市公路处将考核结果下达;单价类项目在计量批准后由市公路处下达监理经费。

3、对监理部门的考核实行每月不定期,第一、三季度及半年、年终定期考核,第一、三季度及半年综合得分=不定期得分×60%+定期考核×40%,年终综合得分=上半年得分×40%+下半年得分×60%。 三、考核监理费 1、基价类项目监理费

①、各考核监理单位监理费每月10000元,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增减,按照监理考核细则80分<得分≤85的,全额拨付监理经费;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每5分为一档次,每下降一档次扣当月监理费2000元,得分在55分(含55分)以下的,每下降一档次扣单位行管经费5000元;得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每上升一档次增加监理费2000元。 ②、第一、第三季度考核:得分大于80分(含80分)的奖励各站考监奖金为(季度考核平均-80)×600元,并对第1名的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奖金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对第2名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奖金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以上奖金从处直接领取;得分低于75分(含75分)的罚站单位行管经费(75-季度考核平均分)×1000元,并对倒数第1名的罚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对倒数第2名的罚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③、上半年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对列第1、2名的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并对第1名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对第2名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以上奖金从处直接领取;得分在75分以下(含75分)的,对列倒数第1、2名的单位处以4万元、2万元罚款,并对倒数第1名罚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对倒数第2名罚

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④、年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对列第1、2名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并对第1名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对第2名奖励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以上奖金从处直接领取;得分在75分以下(含75分)的,对列倒数第1、2名的单位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并对第1名罚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对第2名罚站长、养护站长、考监股长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⑤、对养护站长不在岗及考监股人员、所需设备配备不齐的,以及未能保证养护巡查车辆使用、考核次数及考核质量的,除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考核处罚外,还将处以2000元/月.人罚款,另对站长个人处以500元/月.人罚款,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⑥、公路站对承包人脱养公路2天以上(含2天)未及时上报的,除了按照规定予以考核罚款外,另处以5000元/天罚款,超过7天的还将取消其小修保养监理资格1年,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⑦、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上级交办、督办的各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在每月、季度、上半年及年终考核中,除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考核处罚外,还依据宿路发[2003]88号《关于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另对站长、养护站长、考核监理股长等予以个人罚款,同时对站长进行加倍处罚;以上罚款从单位行管经费或考监经费中先行扣除。

⑧、上述每月考监费用及各项奖金,公路站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安排,重点放在养护管理日常开支、对考监股其他人员及公路站参与养护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奖励及补助上,以及对养护管理方面的设备配备上。

⑨、上述个人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公路站,抵市公路处所扣经费,不得由单位报销或变相处理。 2、单价类项目监理费

单价类项目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现场初验无差错的,监理费为小修计量经费的4%;小修工程质量合格、现场初验差错率小于5%的,监理费为小修计量经费的2%;小修工程质量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的或现场初验差错率大于5%的,对

监理单位提出警告,第一次返工后合格、现场初验差错率小于5%的,监理费为小修计量经费的1%;第一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或现场初验差错率仍大于5%的,按小修计量经费2%予以处罚,该经费从站行管经费中扣除;第二次返工仍不合格的或现场初验差错率仍大于5%的,取消该站小修保养工程监理资格,扣除考核监理股所有人员当年行管经费和劳保经费,情况严重的,予以考虑行政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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