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工作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21 21: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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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 衔接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山东省综治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教人员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按照市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平安和谐无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首要环节。

二、建立健全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机制

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加强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和判处非监禁刑罚人员的工作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1、法院对本镇籍犯罪人员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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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时,应当场告知其在离开关押地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并在《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将《刑事判决书》抄送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在3日内将材料转递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2、对法院裁定假释的本镇服刑人员,监狱、看守所应提前将即将假释人员的基本情况、接受教育改造情况、重新违法犯罪危险性评估情况信息通报户籍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并在宣布假释时告知其在出监所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宣布假释当日,采取集中会办的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有关材料和人员。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在3日内将材料转递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对外地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并转递有关材料。户籍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应在3日内将材料转递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4、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或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发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和改造质量评估等有关信息。对本镇刑释解教人员,可采取集中会办的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有关材料。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应在3日内将材料转递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性及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刑、劳教的刑释解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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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动员家属将其接回。

5、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假释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可发给适当路费;对患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领的,应主动与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妥善解决接送和社会救助等事宜。

6、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建档,通知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组织,落实工作责任人,将判处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分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管理。

三、建立健全政法各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情况通报及查找制度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定的职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脱管失控情况通报和查找制度,预防和减少脱管失控。

1、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坚持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定期走访、谈话、排查和跟踪考察制度,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排查出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出监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要不定期沟通情况,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数量进行核对,及时发现脱管失控人员并协同进行查找。

3、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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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坚持定期走访制度,发现没有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或脱管失控的人员,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

5、检察院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监督检察刑罚执行情况,发现没有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或脱管失控的人员,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进行查找,落实管控措施。

6、县公安局和司法局发现因居住地在辖区外而脱管失控且不便于协调其他区市查找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区市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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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o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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