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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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2008年02月22日 15时41分 29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农业农村

“农民住宅” “节能保温”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34号

各区县建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2008年计划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重点解决农村冬季室内温度低,燃煤量高的问题。现将《市建委关于2008年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中关于“农舍改造增温节能工程“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的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室温,降低能耗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是指在农民所居住的独立式住宅正房中,通过对房屋墙体的保温改造、更换节能门窗等节能手段,使其改造后的房屋能够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愿基础上实施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工程的农民,均可享受政策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 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采用定额奖励方式。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投资额的60%。每户住房(建筑面积约80-100平方米的正房)保温改造奖励8500-11000元。实施分阶段拨付,工程签订改造协议后奖励80%,工程验收后奖励其余的20%(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引导更多农民参与实施节能保温改造,鼓励农民自筹部分资金达到更高的节能保温改造标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二)节能保温改造的房屋应为常年有人居住房屋,闲置或不住人的房屋不予补贴;

(三)原则上1990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不予补贴;

(四)10年内无翻建计划;

(五)农民自愿报名参加并签订《农民住房节能改造协议》(以下简称改造协议),节能改造房屋基本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J/01-602-97)中围护结构保温做法要求(具体做法选用见附表);

(六)以本地农民组建的施工队伍为主的,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七)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生活热水的项目优先补助;

(八)可与山区搬迁相结合。

第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农民住宅申请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农民自愿与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

(二)由项目所在村的村村委员会组织填写《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明细表》(见附件2),连同改造协议一并报送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县建委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查、立项、汇总,并将汇总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上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三)项目得到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区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施工队伍的确定、材料管理等,并组织填报《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区县建委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市建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检,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改造项目是否与《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改造内容一致,并达到节能要求。

(四)项目验收后,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验收结果上报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第八条 申报时间

农民房改造项目应于2008年3月1日前报送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市建委。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于2008年5月拨付第一批既有住宅奖励资金。当年9月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拨付第二批既有住宅奖励资金。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建委共同协调资金拨付。

第十条 区县建委在项目施工前,对以本地农民为主组建的施工队伍(非专业队伍)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报市建委备案,培训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略)

2、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明细表(略)

3、北京市农民房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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