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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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司发?2006?71号

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司法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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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人才队伍,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律师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律师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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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律师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并认真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并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二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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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0年,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5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者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一级律师申报条件

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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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重大、疑难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项目;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独立指导律师开展业务,能够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特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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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0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4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20件以上;

(6)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以上;

(7)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下同),其中国家级1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律师的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工作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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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特大型企业、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5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5件以上;

(4)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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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二级律师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的新型业务;能够独立指导三级、四级律师开展业务,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三等奖1项以上,或四等奖2项以上;或获市(厅)级该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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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所在地区重点项目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5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2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

(6)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以上。

(7)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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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五条 二级律师的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律师专业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3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给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6件以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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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2件以上;

(4)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依据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其中工作业绩(论文论著除外)需经省司法厅确认。

第十七条 先取得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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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得非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律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或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律师,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律师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高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行业处分以及任期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本专业是指法律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法律专业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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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对在县域执业的律师,在论文、论著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所称“国家级表彰”是指: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务院 “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所称“省(部)级表彰”是指: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政府 “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

(五)“相当级别的表彰”是指:受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律师协会所举办的表彰。

(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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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l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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