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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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 2.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 13 3.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 25 4. 中交股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 30 5. 中交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34 6. 中交股份生产安全、环境事故处理办法 ........................ 40 7.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52 8.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 ............................. 59 9. 中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办法 ................ 63 10.中交股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67 11.中交股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 76 12.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用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81 13.中交股份航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98 14.中交股份疏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06 15.中交股份勘察测量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14 16.中交股份工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19 17.中交股份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 124 18.中交股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 132 19.中交股份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42 20.中交股份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51 21.中交股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179 22.中交股份船舶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 196 23.中交股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203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严禁“三违”现象,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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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八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须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通过分级控制、分级把关,达到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目标,每年年初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股份公司各单位、股份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环保责任书》(见附件)。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根据控制指标,制定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岗位,并实行严格考核,以保证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有关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制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面监督、指导、协调股份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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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解决涉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根据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别指导。

(三)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与推广,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四)参与重大、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工作。 (五)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有效落实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 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各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内部的人事劳资、组织、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船机设备、财务等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基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日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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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操作人员的违章情况及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年度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经安委会审定后,由计划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基建、环保等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经费。安全措施经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实施和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经费在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中列出,专款专用。

第五章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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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高空、水上、隧道等风险程度高的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施工现场对作业环境和施工范围内存在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辨识、登记和建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分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关键性建筑施工项目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船舶、机械、车辆等作业设备,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与维护,消除隐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依据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条款,对股份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监督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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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对专业性较强的,采取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其操作程序、人员和设备进行专门检查;对生产现场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题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围绕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作业现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以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应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安全、人事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接受行业或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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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新员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单位(企业)教育、部门(车间、项目部)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登高架设、驾驶、潜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取得证书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以及工人转岗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班组要结合生产特点进行经常性现场安全教育。

第八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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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快报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当地县级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当地海事部门);同时根据事故级别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统计。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要及时派人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主要责任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督查。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并与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一同上报公司安委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于每月28日前上报至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每年1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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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掌握动态。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各单位应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每年为一个考核期。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同时根据年度安全检查、事故台帐、年度总结、事故处理等相关材料,提出考核意见,提请股份公司安委会审议。

第五十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股份公司将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追究企业领导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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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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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 全 环 保

( 年 )

责 任 书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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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指 标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责任人签字 - 12 -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安全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三)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中,应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四)在设臵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裁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落实;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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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生产规划; (三)负责确定公司领导成员的安全工作职责,与各单位、直属项目部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并检查履行情况;

(四)审批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负责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

(六)采取措施保证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七)安排制定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的审查、处理。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裁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布臵具体的实施措施; (三)布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布臵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六)主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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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裁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时研究解决业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四)参与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审查; (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公司及各单位用于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提高设备安全性能的资金计划;

(二)审定计划, 保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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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挪用专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第九条 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时传达、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要求;

(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部门基本安全生产责任

(一)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实际工作中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按本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做到责任到岗,措施到人。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督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目标,布臵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

(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有关部门;

(四)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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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收集有关信息反馈,做到持续改进;

(五)定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七)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掌握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做出分类指导;

(八)负责将公司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公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召开公司董事会时,传达、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工作具体议事日程,为生产创造安全环境;

(二)在生产经营中注重调动和发挥党、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带头作用;

(三)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坚持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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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意识;

(四)负责公司总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预防、综合治理和生产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

(五)对公司总部大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六)参与公司总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消防、治安等综合治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提出改进技术措施;

(七)组织公司总部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一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臵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注意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

(二)认真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员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

(三)合理制定劳动时间,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申报、注册等工作;

(五)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六)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并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进行伤残鉴定和赔偿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二部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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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在对各单位领导人员考察中,应有安全生产业绩方面的考核内容;

(二)根据国家有关事故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办法,编制公司总部年度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划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二)按审定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费用计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在研究和拟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中要制定相应安全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维护各种程序文件的有效性;

(三)每年对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评审建议,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预算考核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在下达公司有关生产经营计划中应有相应安全生产指标;

(二)负责监督企业在制定预算计划时,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预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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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同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在组织有关企业评优、评奖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科技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在公司科研和技术项目开发研究时,应对项目的安全性因素予以论证;

(二)指导企业做好先进安全技术措施的开发、使用工作; (三)必要时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公司内部安全资金的调度,保证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二)负责监督企业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文化部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三)及时报道企业及各单位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四)积极组织开展增强职工安全文明意识的企业文化活动;

(五)负责应急突发事件时与媒体的联络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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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监事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必要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对安全生产上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律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事务,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二)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企业经财务核算后的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必要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疏浚)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掌握建筑施工、疏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监控;

(二)对建筑施工、疏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

(三)负责按照铁路部门的要求指导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并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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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五)必要时参与建筑施工、疏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外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所驻在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了解掌握海外业务在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三)组织海外业务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做好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指导海外业务企业编制驻外机构和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四)组织海外业务企业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督促落实,检查实际运行情况;

(五)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协调与外交部、商务部的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咨询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勘察设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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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强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对总承包项目、代建制和施工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四)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五)必要时参与设计咨询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业贸易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二)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 (三)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四)必要时参与工贸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接受企业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听从领导和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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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维护安全设施和防护装臵,爱护安全标志;

(四)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事故后,应逐级上报,并应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事故损失;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有权越级反映有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纠正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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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股份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股份公司各单位及股份公司各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根据股份公司每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期内,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必须达到要求,重大事故必须得到有效控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有任一项因责任事故而未达到要求,则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安全管理综合考核

在企业满足股份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的情况下,再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打分。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包括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管理考核两部分,考核分数按《安全管理综合考核表》所列标准进行计算,其分值为整数。

一、 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及主要内容说明

(一) 员工死亡:员工生产事故死亡率在控制指标内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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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事故每死亡1人,按5分计扣该项分值;

(二) 员工重伤:员工生产事故重伤率在控制指标内时,发生事故每重伤1人,按2分计扣该项分值;

(三) 分包单位伤亡事故: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时,每死亡1人,按2分计扣该项分值,每重伤1人,按1分计扣该项分值;

(四) 水上交通事故:对未构成重大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每发生1起,按3分计扣该项分值;

(五) 一般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一般火灾事故,按3分计扣该项分值;

(六) 直接经济损失:因安全生产、船机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累计每10万元,按1分计扣该项分值。

二、 安全管理考核及主要内容说明

(一) 组织机构:主要考核是否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是否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情况;

(三) 规章制度:主要考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

(四) 安全投入: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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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措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费用落实情况;

(五) 教育培训: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符合安全继续教育要求,员工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培训记录齐全;

(六) 分包管理:主要考核是否为合法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是否覆盖到分包商,检查记录齐全;

(七) 应急预案:主要考核是否编制了各种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 事故处理:主要考核事故报告、统计报表情况,及发生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九) 安全文化:主要考核是否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

三、安全管理综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评分数低于70分,则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 每个考核期末,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考评计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认后,于翌年1月底前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二、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年终总结等相关材料,对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后,提请股份公司安委会审议。

三、 股份公司安委会负责审议考核意见,审定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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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股份公司有关考核部门据此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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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安全管理综合考核表 单位(章): 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考 核 项 目 1.员工死亡(人) 2.员工重伤(人) 3.分包单位伤亡事故(人) 4.水上交通事故(次) 5.一般火灾事故(次) 6.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安全管理考核 考核项目 1.组织机构 2.责任制 3.规章制度 4.安全投入 考 核 内 容 满分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5 并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建立安全责任制,并有效地落实。 5 规章制度齐全,岗位职责明确,操5 作规程可行,“四全”覆盖到位。 建立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教育培5 训、工伤保险等费用落实。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符合安全继续教育要求,员工年度安全教育考核5 合格。 分包单位为合法分包商,安全生产管理覆盖到分包商,检查记录齐5 全。 编制了各种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可5 操作性强,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后,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及时5 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报表和相关材料。 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5 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合计 实际情况 满分 10 10 10 10 10 5 自评 考评 备注 自评 考评 备注 5.教育培训 6.分包管理 7.应急预案 8.事故处理 9.安全文化 日期:

100 填表人:

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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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股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股份公司各单位。对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股份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的有关规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为:

(一)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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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企业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九条 企业要健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应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条 企业员工有权向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领导举报企业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企业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若遭到单位领导报复时,一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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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从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股份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安全管理档案进行重点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先进的资格。同时,停止使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0天内,携带书面检查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各级领导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布臵、督促、检查、落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党政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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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造成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责任人给予相关的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发生的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确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追究责任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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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科学管理,节约能源,防止污染,严格监控,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均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所有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部均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臵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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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第十二条 事故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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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十一)其它。

第十三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臵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且不论事故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六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向主管领导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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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九条 当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有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期间,事故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可酌情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当发生死亡2人(含)以下,或重伤3—19人(含)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安监部报告,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或《环境事故快报》的要求,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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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事故快报表》。事故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及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臵。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时,或重伤20人(含)以上,或发生船舶机损、或因自然灾害、或因环境事故引起生态破坏而危及周围人员、建筑物、船舶机械等安全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

股份公司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带队,股份公司安监部、相关归口部门、工会派员参加,配合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臵。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股份公司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由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股份公司安监部、相关归口部门派员参加,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臵。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及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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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职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的要求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1990年第14号)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的要求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环境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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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j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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