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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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也就是说,它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首先是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但由于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超出了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因为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由此应运而生。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如《会计法》。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

我国《会计法》的制定、颁布实施与修订的历史回顾: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指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㈠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第二十四号令予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它既包括会计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即会计信息),也包括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和记录要求等。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要齐全、手续要齐备。

2、《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其中,《会计法》第三条对各单位提出了依法建账的基本要求,即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

簿,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同时,还对企业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作了禁止性规定。

㈡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1、《总会计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㈢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在我国,1992年财政部以第5号令的形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此准则在当时就被定为基本会计准则。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令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主导,它分为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要素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它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内容基本框架包括:

⑴、总则。具体包括制定宗旨、适用背景和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性质和作用等;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等。

⑵、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

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和及时性要求。

⑶、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等。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⑷、会计计量。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⑹、附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⑴《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它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每股收益、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租赁、金融工具列报等。

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

⑵《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它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细化,以解决实务操作问题,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具体准则解释部份,主要对各项会计准则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二是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列示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报表格式及编制的要求等。

⑶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的所有企业。国家采取了暂时先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会计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执行,并同时选择一些国有企业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所有企业(除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从而逐步取代现有的分行业、分经济成份的会计制度。

⑷ 财政部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英航(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5)财政部于2004年6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

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章“会计监督”中,对会计监督的主体(企业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注册会计师)和对象(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依据、监督内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物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方法和要求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订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制胜、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如《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8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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