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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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填空

1.工业产权 著作权 2.国家知识产权局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4.国家版权局

5.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二、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8种。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含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2.知识产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指由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称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它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构成。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不是物,是一定的为或不为的行为。

6.商标法,就是调整基于商标的确定、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专利法,是调整基于专利的确定、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著作权法,是调整基于作品的确认、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简答

1.论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题要点:

1)知识产权的专用性;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无体性。 

2.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题要点: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①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②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③ ④ ⑤ ⑥

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⑦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⑧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作为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在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划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具体包括:

①版权。但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 ②商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该“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包括了立体商标,但排斥了嗅觉识别的“气味商标”,听觉识别的“音响商标”。

③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⑤专利。在符合Trips27条第2款至第3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本条所指的“创造性”及“可付诸工业应用”,与某些成员使用的“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系同义语。 ,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在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及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拓扑图,下称“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在符合下文第37条第1款前提下,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持有人本节中“权利持有人”一语,应理解为含义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之“权利的持有者”相同。 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⑦未披露过的信息。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Trips39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自然人及法人均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在本节中,“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应至少包括诸如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还应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因严重过失而不知该信息的获得将构成违背诚实商业行为)。,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

⑧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止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活动。这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四、论述题

1.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答题要点:

1)必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命运之系; (2)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 (3)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之根; (4)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之源。 2)现实性:

(1)知识产权观念淡化;

(2)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向法律壁垒的转化; (3)拥有知识产权,就拥有核心竞争力; (4)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

2.试论述知识产权的立法理论。 答题要点:

1)自然权利论; 2)个人财产论; 3)非物质理论; 4)智力成果论; 5)社会契约论。

第二章 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调控体系

一、名词解释

1.商标法,就是调整基于商标的确定、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专利法,是调整基于专利的确定、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著作权法,是调整基于作品的确认、使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由国家政府颁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行政规章。 6.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就是由国家政府颁布的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规章。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就是由国家政府颁布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行政规章。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就是由国家政府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规章。 9.专利代理条例,就是由国家专利局颁布的有关专利代理人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规定的行政规章。

二、简答题

1.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哪些专利法律法规? 答案要点: 

我国国内主要的专利法律法规有《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和《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7月1日),其他的调控法律法规有:《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刑法》(1997年3月14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和国家专利局《 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1月10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9月28日)、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1989年12月4日)等,调控的内容包括对专利申请、审查、批准、期限、终止、无效、代理、保护等具体内容 。

2.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哪些商标法律法规? 答案要点: 

我国国内商标法律调控体系除《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15日)外,其他还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药品管理法》、《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烟草专卖法》(1984年9月20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以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红十字标志管理办法》(1996年1月29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5月24日)等,调控的具体内容包括: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商标的印制管理、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商标代理、红十字标志、绿色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等等。

3.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哪些版权法律法规?

答案要点:

我国国内版权法律调控体系除《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外,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1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月1日)、《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6月19日)、《音像资料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4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1999年4月5日)、《电子工业部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4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等,调控的内容具体包括:软件保护、登记、作品稿酬标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利、音像制品的进口、出版、出售管理等。

4.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哪些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法规? 答案要点:

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的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法规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1年7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985年)、《民法通则》、《刑法》(1997年3月14日)、《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合同法》等。

三、论述题

1.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清朝时期的专利制度。

在我国,从词源上说,“专利”一词虽然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国语》,但法律案文上的专利保护,只是100多年前才被提到日程上的。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洪仁在他著名的《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他认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是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必备条件。他甚至提出了在同一专利制度下,分别保护发明专利与“小专利”(即今天的“实用新型”)的设想,提议在专利保护期上有所区别,“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今天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实际上实行的正是这种大、小专利并行的制度。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在1964年失败,洪 仁的建议没有能真正实现。尽管如此,这种思想在中国专利思想的发展历史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欧风”渐渐影

响中国后,中国学者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将专利制度的思想表述出来以告民众。1881年,我国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皇帝申请专利。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了该局可享有10年专利。这是较有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钦赐”专利,它已经比西欧国家的类似进程迟了300年。1898年,在有名的“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但它并未付诸实施。在我国,只是到了1898年的这部法,“专利”才由“特权”向作为财产 权的某种现代民事权利演化了。

2)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在国民政府时期,1912年至1932年间,当时的执政者若干次地公布类似专利的法规,如《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等等,根据《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有关发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经工商部考验合格予以奖励,但是妨碍公序良俗的发明或者改良以及有相同制品申请在先者除外。凡获奖励者发给褒状,并在5年内享有专卖该制品的权利。仿造受奖励作品或伪称其产品为受奖励制品者将被处以刑事责任。

1944年,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是建国以前第一部专利法,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m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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