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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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输送管道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和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管道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管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安全管理职责,挂牌督办涉及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条 市、县(区)具有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管道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管道规划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及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施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的管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管道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和高速公路范围内管道施工安全的协调管理。

(五)质监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压力管道的元件制造及其注册登记实施安全监察。

(六)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对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标准,建立健全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维修和巡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管道技术档案,并将管道的数量、型号、分布、走向、用途、输送介质及图纸资料报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备案。

(四)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完善管道地面标志和警示标识,做到标志准确、标识清楚。

(六)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八)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单位在实施搬迁或停止使用过程中,必须对管道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后期土地挖掘、使用安全。

(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见附件一。)

(十一)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维护保养的项目见附件二。) (十二)对管道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管道普查,完善管道的走向、位置、状态、属性等资料,随时掌握管道情况。每年将普查数据及更新的信息数据上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十三)凡是涉及所属地下管道的施工项目,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十四)建立地下管道安全档案制度。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当地质监部门申报注册登记,并实施定期检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管理程序及管道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向管道综合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和管道企业查询,取得施工现场管道现状信息资料;尚无管道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管道工程现状进行测绘。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管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管道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五)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道现状信息资料,因提供施工现场管道信息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管道工程施工时,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同步编制竣工图,连同报废、漏测的管道信息,及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保管道工程信息准确。

(七)管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管道实施安全监理。

(九)项目施工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凡是涉及管道的施工项目,应召集管道企业、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检查、监督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管道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管道企业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二)现场造成管道破坏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管道企业、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三)管道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报经管道企业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管道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因措施不全面、执行不力或无保护措施导致管道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得将涉及管道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七)安装压力管道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在施工前应向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管道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提供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应当建立管道信息查询制度,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涉及管道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应当将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一)拟开挖基坑宽度、深度,周边管线类型及示意图;

(二)涉及管道的专项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

(三)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凡未经备案擅自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对管道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及区域内管道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及相关问题,并明确落实隐患消除的时间、人员、资金、措施。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管道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对管道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各级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公安、规划等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地面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对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管道设施。在管道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占压与管道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

机械挖掘等行为;

(五)其它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道安全,对损坏管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管道应急抢修时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责成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凡举报的管道安全隐患一经查实,由政府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管道企业巡回检查的项目: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振动情况,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5.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损情况;

6.阀门等操作构件润滑是否良好;

7.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8.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

9.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管道是否已落实保护措施;

10.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11.检查是否有违章占压管道情况;

12.是否有开挖工程影响管道的正常运行;

13.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附件二:

管道企业维护保养的项目:

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3.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损应及时采取措施;

4.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5.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7.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对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lk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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