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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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建管字〔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监理招标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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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确需划分标段的,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

第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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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监理服务费计取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等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等级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等级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专业和人员数量,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的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照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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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在投标报名时有其他在监项目的,如其他在监项目均配有总监代表,且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担任投标项目总监,否则不得参与投标;且在投标文件中须对所投标项目明确配备符合条件的总监代表,否则按照废标处理。项目总监同时在监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项。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同时在监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一等、二等或3个三等工程。

第十五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并将更换的有关材料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拟更换的项目总监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第十六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及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配备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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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参与投标的,原则上须已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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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l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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