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问题解答汇编
更新时间:2023-05-08 04:1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问题解答
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编者提示:截至7月上旬,深交所已与各地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了八期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我们将学员在培训班上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委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予以解答。由于审核标准尚在不断完善中,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许多问题难以妥当把握,并没有统一的答案,疏漏或错误在所难免。下列《问题解答》仅供学员参考。
一、改制与辅导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1折股。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不属于。
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整体改制。
注:证监会116号文,对整体改制没有明确的定义,经咨询发行部有关同志,目前还没有116号文颁布后改制报送材料的公司(理论上2004年9月后),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其中一种占主流的说法,整体改制是可以剥离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的。
3、三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主要操作是①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②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③剥离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长期股权投资。请问,这是否为整体改制,成立前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答:不属于整体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答复同上
4、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其并未对企业性质做出限制性规定。民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的只要符合证监会的其他关于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即可连续计算业绩。
5、某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资产进行评估,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可能性。可否先对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结果进行调帐,然后进行审计,再依据常规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答: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审计再进行整体变更。但根据第2号审核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6、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上市,目前在政策上是否仍局限于或倾向于国有控股企业?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无论是否为国有控股,业绩均可以连续计算。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形式设立股份公司均不得业绩连续计算。
7、从产品市场细分进行重组上市,是改制上市企业规避“同业竞争”的一种重组模式选择,而对当前“鼓励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风潮,请问:①您对这种模式选择有何认识?风险怎样?②作为煤炭企业如果以煤的不同用途(洗选炼焦和动力用煤)划分,重组成精煤或动力煤专业公司,您认为风险怎样?是否必须整体上市?
答:根据细分市场来规避同业竞争,要求这种细分本身是充分的、合理的,细分市场的产品之间没有替代性。否则,这种方式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有一定的风险。以煤的不同用途划分来避免同业竞争似乎不妥。尽管客户不同,但是不同种类的煤炭是否由相同煤矿采掘、是否共用相同的采掘挖掘设备、是否共用相同的其他固定资产及土地,可能在组建不同种类煤炭专业公司时都无法避免上述问题,况且以煤炭不同用途分类依然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故不应提倡。
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以产品不同类别、不同客户划分,从而上市的企业。
8、在国企改革中,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如何进行科学的改制?可能会遇到那些障碍?
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案均可以,具体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第二章第七个问题。
9、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拟通过政策性债转股设立股份公司,其股东为地方国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通过整体改制模式设立股份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整体改制过程中股权结构变化(债转股)是否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整体改制过程中,辅业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剥离时注意配比原则。
10、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符合证监会116号文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1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12、一个企业拟上市,按一切都符合条件,从改制、辅导到上市需要多长时间?大约需要花多少钱?
答:改制时间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辅导需要12个月,申报材料审核期间至少为3个月,过会等待发行的时间不定,视当时的发行速度而定。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保荐费等。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3、从有限责任公司到上市,期间需要哪些中介机构,在什么时候介入(聘请)?
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通常受聘为辅导机构),协助拟定改制方案;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聘请律师协助论证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并协助起草或修改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以及就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或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改制重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进入辅导期后,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在制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阶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驻场工作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各自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意见。
详见《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
14、改制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全国有多少家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中介机构的收费如何?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尽量选择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全国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约67家。保荐机构的承销费目前的规定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其他中介机构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没有相关规定。
15、若辅导机构没有保荐资格,正在辅导的企业如何办?
答:与原辅导机构协商后,更换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或者等待原辅导机构取得保荐资格。
16、更换保荐代表人而不更换保荐人是否影响辅导时间?
答:辅导时不涉及保荐代表人的问题。
17、关于保荐人的问题:公司上市前,保荐人就是主承销商,对吗?保荐人与公司财务顾问是什么关系?中国目前有多少家符合要求的保荐机构,可否列举几个表现较好的保荐机构?保荐人的行为有谁来监督?保荐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答:原则上从公司正式申报材料开始,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是一个。在目前的已申报材料但未取得保荐资格的主承销商可能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形。目前有67家保荐机构。可以看历年的排名,好与不好关键看具体项目人员的水平。保荐机构的行为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持续督导)来监管。保荐代表人是自然人,保荐机构是法人。
18、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等。
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的稳定性、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19、股份合作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提留积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事务表决实行1人1票,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0、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21、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22、某公司是一个传统的化肥制造企业,属于高能耗、工业增加值较低的一个企业。自2000年起,为亚洲最大的磷化工企业――××总公司生产化工原料,目前××上市前景不明朗,主要由于产权问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上市目标进行操作?如果上市,如何减少对××公司的市场依赖度?
答:可以。一方面,扩大自身规模本身就意味着单一客户在绝对交易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占整体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积极扩展其他的客户来源。
23、拟上市公司中有外方股东,但持股比例未达到25%,是否需到商务部办理“外资股份公司”手续?
答:需要。
24、企业工会曾作为股东在公司拥有出资,现已协议转让并办理完毕法律手续,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是否存在影响?
答:若工会仅为一般股东,无影响。若工会原为实质控制人,现转让给另外的公司则视为控制人发生变化,在业绩连续计算方面存在问题;如果转让给企业的员工,则控制人应当视为未发生变化。
25、某公司是民营企业,由十几家同家族自然人发起。生产原纸。十六年快速成长。已通过ISO9000和环保14001认证。净资产6000万元。总资产8600万元。问题:①造纸业目前多大程度符合产业政策?②该公司资质优良,中介服务单纯,请问总体下来中介费能有多少?③该公司未分配利润是股本的4倍。改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影响业绩计算?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别对待新旧股?
答:①目前未存在对造纸行业的限制性政策。②中介费用包括改制辅导费用和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目前的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 1.5%-3%),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等。改制辅导、审计、验资、评估、律师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③不涉及,不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现实中,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旧股同股同权,不能区别对待。
26、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7、某集团公司控股3个子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现拟以一家子公司整体改制成立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其对其他两家子公司的股权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以股份公司吸收该两家子公司,此方案的改制成本是否很高,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成本?(过户费用是否很大,土地近70亩)此方案的可行性?(与新设相比,主要考虑改制企业的银行信用延续)
答:若集团公司持有的另外两家公司的股权超过51%投入股份公司,即股份
公司实质控制该两家公司,则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必再吸收该公司的其他股权。该两家公司的土地也不必办理过户。
28、某家小企业处于高速扩张期,盈利以几十倍的年增长,2年内资产从2000万增至5000万,期间收购了关联公司的相关经营性设备、厂房,非专利技术,请问,现在整体改制,它的利润能连续计算吗?上市有法律障碍吗?
答:连续计算须看收购资产的规模和是否因为收购导致公司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如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收购导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上市可能构成障碍。
二、发行上市条件与资格
29、中小企业上市是否按A股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答:是
30、请问发起人全部是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民营)能否申请上市?目前国家政策取向如何?上市可能性有多大?
答:可以申请上市,已有先例(精伦电子),国家政策上不认为此种情况为上市障碍(如自然人股东过多有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公开发行)。
31、主营业务突出问题:某股份公司下属有5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均集中在子公司,股份公司控制了各子公司核心配套加工工厂,如此设置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答:这种模式类似于投资型公司,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32、军工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若其作为主发起人,对其某一全资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并拟上市,其所属地其他企业若与改制的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构成
33、中小企业板发行定价是否延续主板不超过20倍市盈率的不成文规定?是否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答:目前应当还是不超过20倍市盈率;不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34、什么是发行人?什么是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就是发行人,对吗?原国有企业购买了全部股份,也就是将原有实收资本改为股本,发行人是否就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与认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如果是,价格怎么公允?因为买家与卖家是同一家。
答:发行人为发行股票的主体;发起人为发行人(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时的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可能是发起人(部分改制)也可能是未来的发行人;发行人不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不可能与认股人为同一人。
35、A公司是采取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个发起人,其中发起人B公司是以其所拥有部分资产和其C子公司(B公司拥有C公司75%的股权,C公司为一家合资企业)51%的股权出资,从而把C公司纳入了A公司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A公司和C公司都从事同一行业并且在同一地区。C公司净利占A公司合并后净利润的50%,并且C公司的外方股东不愿出让其拥有的25%的股权,现A公司准备上市募集资金。请问:①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如果存在,有何解决办法;②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有何影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有没有不利于A公司上市的思想倾向?
答: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没有不利于上市的思想倾向。
36、某公司从事酒店业,全权委托国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并借助于管理集团的品牌(商标)进行经营,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这种状况对公司上市有何影响?
答:审核时更加关注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否有自己的优势;是否与管理集团签订长期的合同等);这种状况对上市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37、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 (代表职工) ,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
方式)。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议的可能。
38、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其小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5%以下的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9、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
答: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
40、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过大,是由评估机构还是股份公司解释?
答:股份公司和评估机构都要解释,以股份公司为主。
4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刷和发行,由于行业特点,出现对单一客户的营业额过度集中,达到营业额50%以上,这类情况有没有上市障碍?拟扩张模式是在异地进行类似的业务复制,是分公司模式好还是子公司模式好?
答:这类情况不构成上市障碍,但须重点说明并作特别风险提示;子公司可能有利于发挥在当地的优势。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42、某公司为国家机关独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政府拟将该国有股权全部行政划转到该国家机关下属的集团公司,请问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答: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43、请解释“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标准。
答: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科技含量方面无具体标准,如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取得国家及新产品认定等。
44、异型钢管加工符合上市的行业政策吗?(注:净利润1000万,收入10亿元)。
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5、“行业地位”在上市审查时具体怎么掌握?如是行业前五位,还是前十位才能上市?
答:行业前几名没有定论,但应当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体现一定的优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46、股份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直接面向客户的终端产品,现股份公司拟募集资金投向为公司现有产品的上游产品,该上游产品也在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内,且该股份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生产该产品,请问这是否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
答:此种方式完全可以,不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如果目前企业也生产少量该上游产品则更加有利。
47、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来源。
答: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48、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问:怎样理解重大两字,有无量化指标?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是否不受影响?
答:重大应理解为50%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可以不受影响,前提是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重大资产重组一年后可申请上市。
三、发行上市财务问题
49、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用于扩股或配股扩大资本金,在减免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
答: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属于税后项目,用于增资配股时已不需再缴纳所得税。
50、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土地处置是交纳20%的土地出让金买断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上市时,能否评估入账?
答:如另外80%未缴纳则应补齐,但地方政府如有相应政策也可按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按照出让金入帐,企业在上市时,不可评估入帐。
51、公司增资时,经股东会决议实施配股,按1:1增资是否合规?对放弃配股权的股东是否公平?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为合法合规;放弃配股的股东只要其做出的决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52、公司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全部上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上缴后地方政府返还了公司50%的个人所得税(以奖励的方式)。问题(1)公司补贴的收入?问题(2)股东认为:是他们上交了个人所得税,应该返还给个人?
答:
(1)返还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均为公司补贴收入。
(2)如果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属于地方政策的规定,并且规定中已指出返还的受益者为公司的话,该部分税收返还则不可分还给个人。
53、无形资产如何进入注册资本?
答:如公司的无形资产是股东作为出资形成的,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包含了
该部分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无形资产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形成或购买的,则应直接计入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则不包含该无形资产。
54、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盈利?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要达到6%,还是只要盈利就可以了?
答: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指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目前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98%,但盈利能力过差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现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一般在10%至30%之间(仅供参考),公司的成长性非常重要。
55、企业整体改制如不调帐,如遇评估值大幅减值,若按帐面净资产验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答:如公司的资产存在较大幅度的减值,公司在进行审计时,应当参照评估值,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在整体改制时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的比例折股,故公司如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验资,则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56、作为抵偿国有债权的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可作为国有固定资产来处理?
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合同中明确对定了该部分房产用于抵偿国有债权,则该房产可以作为国有资产处理。
57、关于股权出资如何评估作价,作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公司发起人以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可以是其他企业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确定的金额作为定价依据,经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协商确定出资额。但应注意该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必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利为前提。
58、关于折股比例:国有股为何要有65%的限制,如何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折股比例?
答:国有股的折股比例不低于65%的限制是源于93年原国家体改委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有股的折股比例可以由股东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9、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应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时间和会计处理规定,而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取得,请问,将土地使用权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属于会计差错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帐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帐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60、2003年某公司实施的国债项目已经通过国家验收,若这部分国债资金要进入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对其形成的资产先进行评估后再验资注册?
答:由于国债资金属于国家所有,利用国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公司如欲将该部分资产转入注册资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转为注册资本。
61、吸收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高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认股,是否是造成国有股的贬值?是否影响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答:战略投资者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认股,增加了公司整体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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