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24-07-04 01: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补充规定

中政大发[2005]222号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房改实际情况,经2005年11月30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2003年9月1日(含)前在编、在岗、在职职工仍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做任何变动。

二、2003年9月1日后调入学校的无房新职工(包括毕业分配),按学校房改有关文件规定,国家补贴、学校补贴计发到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无房新职工不再计发学校月住房补贴,国家月住房补贴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按月定额发放,计发办法按行政职务、技术职称相对应,即: 1、科级以下: 800元; 2、副科级(初级职称): 900元; 3、正科级(中级职称): 1000元; 4、副处级: 1100元; 5、正处级(副高级职称): 1200元; 6、副司局级(正高级职称): 1400元; 7、正司局级: 1600元。

工勤人员为:

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kn.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