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诉北京中艺博远文化艺术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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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案由】民事 物权纠纷 物权保护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6.05.27

【案件字号】(2016)京02民再44号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法官】白涛申小琦江慕南 【审理法官】白涛申小琦江慕南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缪蒙京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缪蒙京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民事主体资格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申请再审拍卖

xxx诉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再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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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王伟光,院长。

委托代理人:缪蒙京,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 法定代表人:冉启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悦。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8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016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之委托代理人缪蒙京、张文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之法定代表人冉启平、委托代理人彭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月,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2006年2月13日,我方与xxx下属服务局订立租赁合同,租用x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院内科研大楼一层155号、164号房屋(以下分别简称155号房屋、164号房屋)作为办公用房。2009年2月2日,春节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我方发现164号房屋房顶多处漏水,石膏天花板被水浸泡而塌陷,地面大量积水,室内准备展览的大量书画作品被浸泡并严重毁坏。我方立即通报xxx的服务局和物业管理部门,xxx有关责任人到现场查看实情,并清点了受损书画。受损书画共计177幅,画面严重脱色、皱褶、污水痕迹严重,其中130幅书画被坍塌掉下的天花板砸成穿孔,无法修复。对上述事实,xxx工作人员焦恩明、史宝龙代表xxx联名签署了情况证明。我方承租164号房屋的邻居即古董店和陶瓷店的两位经理也签署了书面证明。由于xxx物业人员操作上存在过失,在春节长假期 2 / 6

间关闭供暖阀门,导致节后供暖时xxx科研楼264号房屋暖气管爆裂,而该室内无人正

常办公,不能及时发现和补救,致使水漏至我方承租的164号房屋,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应由xxx承担。被毁损的177幅作品是我方承办的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画说奥运”文化活动的重要展览作品,是国家级历史性美术工程”永远的奥运-奥林匹克史诗画卷”的北京奥运部分。我方筹备耗时长达四年,累计投入约10000000余元,参展书画作品的毁损使我方巨额投资血本无归,难以为继。经北京海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9年2月11日评估,该177幅书画的资产评估价值为7036700元。经与法院核实我方要求赔偿的受损书画作品最终确认为164幅,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164幅作品受损值为5936600元。因与xxx寻求解决办法未果,故起诉要求xxx赔偿我方所有的书画作品损失共计5936600元,现有残损书画作品归我方所有,由xxx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

xxx辩称: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起诉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我单位下属服务局相关人员在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拟定好的情况说明和漏水浸泡书画作品清单上签字,有悖客观事实。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在所承租的房屋中擅自存放贵重物品,违反双方合议约定,负有放任财产损失的重大过错。涉案的书画性质属于公益性质,价值量化于法无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已失效,不同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不能提供其通过买卖等形式取得涉案书画作品所有权的证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的起诉主体不适格。此外,本案xxx作为被告亦不适格,被告主体应变更为xxx服务局。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一方损失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的损失。由于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违约在先,即便其主体适格,但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且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故意隐瞒真实损失,其主张于法无据,故不同意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3 / 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租赁合同以及xxx

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与xxx下属部门xxx服务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xxx为涉案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应作为本案被告对上述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社科院科研大楼164室房顶漏水浸泡书画作品清单》,xxx职员通过在该清单上的签名确认了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管理保存在承租房屋中的书画作品因xxx楼房漏水而损坏,故xxx对上述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将依据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受损值予以计算。xxx履行赔偿义务后,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现管理的受损书画作品仍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管理保存。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由于保存方式不当,致使涉案书画作品受损,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对该损坏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由法院酌情确定。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一、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x书画损失五百三十四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现存放在xxx处参加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一百六十四幅书画作品仍由xxx管理保存;二、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评估费284000元,由x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负担11600元(已交纳),由xxx负担49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判决后,x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第一,本案一审时的原、被告主体资格有误,即本案适格原告应是受损书画的作者,适格被告应是xxx服务局。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书画作品系在164号房屋内受损。第三,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对于涉案书画作品未尽到妥善、安全的保管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所有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未对涉案书画作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的内容认定涉案书画作品的贬损价值不当。第五,一审判决适用 4 / 6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艺博

远艺术中心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3日,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与xxx下属部门xxx服务局订立租赁合同,租用xxx所有的155号房屋、164号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该份合同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签署时间为2008年10月9日。2009年2月2日,春节长假后上班后第一天,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发现因xxx所有的270号房屋漏水致164号房屋房顶多处漏水,石膏天花板被水浸泡而塌陷,地面大量积水,室内存放的大量书画作品被浸泡并毁坏。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向xxx服务局和物业管理部门通报此情况,xxx服务局工作人员焦恩明、史宝龙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在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制作的《社科院科研大楼164室房顶漏水浸泡书画作品清单》上签名,该清单记载受损书画共计177幅。另,同时租用xxx房屋经营古董店和陶瓷店的两位经理窦采霞、徐爱珍也签署了书面证明,证实前述书画作品受损的情况。

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委托北京海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书画作品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177幅被毁损书画作品的资产评估值为7036700元,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xxx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根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受损作品市场价格、市场价值、受损值、残值进行评估。同时一审法院对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受损书画作品的内容及数量进行了核对,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向法院主张赔偿的书画作品最终确认为164幅,该部分作品均包括在《社科院科研大楼164室房顶漏水浸泡书画作品清单》内。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受损作品进行评估,其中市场价格为14207900元、市场价值为7351400元、受损值为5936600元、残值为1414800元。中艺博远艺术中心预付评估费用284000元。根据本院对于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理李德胜(亦系涉案书画作品的鉴定人员之一)的调查以及李德胜向本院提交的价格评估项目原始清单,本次评估分三步进行:首先进行市场 5 / 6

价格的确定,采用网上询价、市场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在得到作者市场价格相

关数据、历史拍卖成交记录等数据后,经综合对比,以其中等市场价格作为该批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对于社会名人如觉光法师、一诚法师、戒忍法师、萨马兰奇等的书画作品,其艺术价值或许较专业人士低,但市场价格及收藏价值受名人效应的影响,市场表现不俗,据此确定市场价格。其次,进行市场价值的确定,评估人员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该行业及画廊销售时与书画家的分成比例等相关规则,根据选取的不同比例,计算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再次,进行损害值以及残值的确定,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验记录,按照书画作品的损害程度分别确定损害比例,以作品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损害值和残值。最后,在对所有书画作品一一做出鉴定后,进行清单汇总。

根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到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画说奥运”、”永远的奥运”活动进行调查。经查,中艺博远艺术中心陈述的”画说奥运”、”永远的奥运”公益活动属实,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没有参与具体工作,实际工作均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负责,不能确认涉案书画作品系因上述活动征集而来。xxx要求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取得涉案书画作品所有权的证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未就此节提供直接证据。另,前述的177幅受损书画作品清单中列明有两幅系xxx民族研究员安×的作品;一审庭审中,xxx申请证人安×出庭作证,安×认可其曾将该两幅作品送于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关于作品是否取回其表示记不清楚了。

另查:涉案的164幅书画作品中有一幅作品名为《和平之春》,就画面显示,系刘大为、郭怡孮、满维起、贾光健、莫晓松、吴冰、李雪松合作创作,由冯其庸题写画名。该画作经评估市场价值为4026000元,受损值为4026000元,残值为零,其受损值占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主张的涉案书画作品受损值5936600元的67.8%。本院向《和平之春》画面显示的 6 / 6

价格的确定,采用网上询价、市场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在得到作者市场价格相

关数据、历史拍卖成交记录等数据后,经综合对比,以其中等市场价格作为该批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对于社会名人如觉光法师、一诚法师、戒忍法师、萨马兰奇等的书画作品,其艺术价值或许较专业人士低,但市场价格及收藏价值受名人效应的影响,市场表现不俗,据此确定市场价格。其次,进行市场价值的确定,评估人员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该行业及画廊销售时与书画家的分成比例等相关规则,根据选取的不同比例,计算书画作品的市场价格。再次,进行损害值以及残值的确定,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验记录,按照书画作品的损害程度分别确定损害比例,以作品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损害值和残值。最后,在对所有书画作品一一做出鉴定后,进行清单汇总。

根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到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的”画说奥运”、”永远的奥运”活动进行调查。经查,中艺博远艺术中心陈述的”画说奥运”、”永远的奥运”公益活动属实,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没有参与具体工作,实际工作均由中艺博远艺术中心负责,不能确认涉案书画作品系因上述活动征集而来。xxx要求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提供取得涉案书画作品所有权的证据,中艺博远艺术中心未就此节提供直接证据。另,前述的177幅受损书画作品清单中列明有两幅系xxx民族研究员安×的作品;一审庭审中,xxx申请证人安×出庭作证,安×认可其曾将该两幅作品送于中艺博远艺术中心,关于作品是否取回其表示记不清楚了。

另查:涉案的164幅书画作品中有一幅作品名为《和平之春》,就画面显示,系刘大为、郭怡孮、满维起、贾光健、莫晓松、吴冰、李雪松合作创作,由冯其庸题写画名。该画作经评估市场价值为4026000元,受损值为4026000元,残值为零,其受损值占中艺博远艺术中心主张的涉案书画作品受损值5936600元的67.8%。本院向《和平之春》画面显示的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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