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户外工程分包)(2)

更新时间:2024-01-13 14: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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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修期限:

甲、乙、丙三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 《项目名称》 业主集中交付之日(暂定 年 月 日)算起,保修期为 年。(注:防水工程、外墙面(包括幕墙和门窗)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对质量问题维修未关闭,需重复维修的,应继续维修。

2. 保修范围:

2.1.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免

费保修责任。

2.2. 乙方对于明显的设计问题未能提出书面意见,在保修期内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2.3. 由于丙方自行发包和丙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2.4. 因业主拆墙、管道改装移位、门窗拆改;屋面堆物超载;屋面打洞安装其他物体;

楼地面打洞;外墙开槽;改变电线路、管道、电气设备以及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3. 保修负责人:

3.1. 乙方必须委派保修负责人全权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3.2. 乙方保修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上述联系人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当天内通知甲方、丙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现场维修联系人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权负责相关维修事宜的确定。 4. 保修责任:

4.1. 急修项目: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线路;燃气等紧急故障(如上水管爆

裂;层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空调、热水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丙方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须在通知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与6小时内完成应急维修,全面完成维修时间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不予答复或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赶到现场维修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相关费用(包含管理费、维修赔偿费)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4.2. 抢修项目:对于抢修项目的应急处理(如上水管爆裂;屋面漏水;断电;空调、热

水炉等)甲方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派人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甲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抢修,抢修项目属原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抢修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4.3. 一般保修项目:甲方、丙方以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的方式通知乙方签收

《维修整改通知》,乙方应在1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将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时组织维修人员;

4.4. 对于急修和一般保修项目,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时起,无论保修单位有什么原因,

未按约定时间派人到现场落实维修,则视为乙方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甲方有权委派其它维修队伍维修。相关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4.5. 没有断定责任的项目: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修缮。经甲、乙、丙三方最终确认,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则给维修方以签证,按

实结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甲方、丙方应积极协调)

4.6. 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业主、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

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维修完成六个月满后支付。

4.7. 相同部位一年内再次发生报修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

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8. 责任确属乙方的,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乙方应立即维修,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脱。如

果乙方拒绝维修,甲方有权直接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收取维修费用15%作为违约金。

4.9. 如乙方维修后的项目在上述维修保修期内发生返修,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拒绝维

修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在保修金扣除。

4.10. 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丙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施工

质量问题,确属乙方责任的,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第1条、第2条执行。

4.11. 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乙方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与业主进行渗漏、裂缝重复维

修等质量问题索赔谈判,甲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予以认可。

4.12. 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4.13.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业主、甲

方的要求,则由甲方安排保洁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14.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

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5. 保修程序 5 安全管理

5.1 本协议签约后15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维修预案》和《维修人员构架》

5.2 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确定维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维修施工安

全措施》,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

5.3 施工过程中,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维修施工安全措施》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即使停工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5.4 乙方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

200--1000元/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必须做好维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安全法

规”,因乙方安全施工措施不力而导致人员、甲方人员及第三方受到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6 乙方在为业主进行维修作业时,如涉及影响业主装潢、家具以至人身安全等,乙方

需事先和甲方及业主商定,否则,造成业主损失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政府部门,物业公司有关卫生、噪音、交通、绿化等规定,如

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保修金返还方式:

6.1 甲、乙、丙三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留取 %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留置

期为 年。

6.2 丙方全权委托甲方负责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具体流程为:

乙方向甲方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甲方所属物业服务中心签字确认→报丙

方项目部或事业部签字确认、发起审批流程→报丙方成本、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6.3 年保修金留置期满后,付款文件齐全后三十天内甲方返还剩余保修金(需扣除

已发生的乙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款项和违约金)。 6.4 保修金不计利息。

6.5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足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6.6 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

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承担,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从双方其它合作项目未结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或以法律手段追回。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8 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名称》为准或协商解决。 9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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