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3

更新时间:2024-03-25 17: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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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附件,绝对的劳动的心血啊!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

公安民警执法中的非人性化带来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在反思我国的立法审查,有的在思考我国的宪政建设,也有的在探索中国的社会治安的管理。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誓只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反映了在我们的公安民警执法过程存在着权力的滥用、执法的随意,对人性的漠视,对老百姓的权益缺乏保护意识等等弊端。本文拟从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执法中非人性的表现入手反思我们的行政执法,在与当前国际社会强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相比之下,仍旧面临着非人性的危机。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执法

一、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执法存在的非人性的现象

1、强制性手段的滥用。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中的不文明、滥施暴力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行政法规确有必要的强制性,甚至允许执法过程中采取某些强制手段。而强制手段展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确有震慑违法、安抚民意的作用。但由于特权思想,少数执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个别执法人员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伤群众。

3、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

4、执法缺乏公正与公平。执法人员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从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政府的形象,裹读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归纳上述现象共同的特点,就在于执法者以特权角色自居,相对人仅仅是被作为工具和对象看待,忽视相对人自身的尊严和社会价值,否定其在行政执法中同样享有的主体资格,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对之造成侵害。这些现象违背了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其非人性的本质足见一斑。这些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执法中极其缺乏人文关怀的现象仍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难以改变。非人性化的行政执法,不仅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侵害,也严重地损害了执法机关和政府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群众与政府的对立,由于不公正文明执法从而造成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的冲突,甚至引发暴力抗法的事件。从这个层面上而言,非人性化执法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的危机。 二、人性与行政执法的辨证关系

如何解决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执法中的非人性危机,笔者认为,首先要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内涵有正确的认识。

1、人性问题是人类关于自身认识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什么是人性?人性是指人基于存在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属性。何谓人性化行政执法?对于人性化行政执法的理解,各个理论观点不一,从字面上理解,人性化执法就是以人为本的执法。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性化的执法,就是实现执法的人性,应该是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笔者认为,法律是刚性的条款,对执法的要求同样必须是不具有弹性的。法律的执行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人性的保障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化执法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人性合理地运用到执法过程中,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充分发挥发挥两者的互动,赋予执法人性的内容,也就是在执法的理念和操作中,尊重人性,尊重人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对于人性化行政执法存在着很多异化的表现,某些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将人性化执法浮于表面形式,舍本逐末,以推出某些所谓“人性化”的新型制度来表明其正在人性化执法,实际上是在牺牲“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为代价,换取所谓的“人性化”效应。因此,人性化行政执法应囿于法治的轨道中,以“合法性”作为前提和衡量标准。脱离了这个标准,人性化执法失去了一个基本的“度”,则人性化执法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2、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之辩

有人说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是一对矛盾,水火不容,要做到人性化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 人性化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误解,因为有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人性化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1、法律与人性是相通的,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必然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法基于人的需要应运而生,是为人服务的。人一旦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物质生活资料等的稀缺性所决定的。人为了更好地生存需要,就必然对他人的恶性以及恶行进行抑制,对分配和交换制度进行规制。法是人为世界的产物,而且人的阶级性决定法律的阶级性,人对秩序的需求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法律尽管表现出了一种刚性的模式,实际就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其立法功能来说,它与人性是相通的,众多冰冷的法律的条款中折射出大量人类的温情共性。同样从法律内在的要求出发,也要求行政执法在将法律付诸实施中不得背离其人性化的内涵和本质。法律在自身完善过程中,在以接近人性的标准,与人类的善恶观、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减少差距的过程中,也需要依靠人性化执法中对人性的内容进行不断发展和运用。

2、现代法治理念对人性化行政执法的要求。保障人权,实现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行政执法不再强调以往单纯的“管理论”或“控权论”的目的,而是通过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程序规范,调动和平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相互关系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防止非人性行政执法,避免给人权带来不必要的侵害。保障人性是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3、人性化执法是实现法律“以人为本”、体现现代法治政府的服务性本质的重要保证政府与老百姓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单纯的体现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的管理关系,还是体现公仆与主人内容的服务关系?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一种在公民的参与下的服务行为。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到原行政行为中,而是行政行为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变革,为我们认识行政行为的主体、权力和效果等要素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认识,也为实施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1)行政机关是服务机关。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公众的服务者。(2)行政权的服务功能。(3)行为效果是服务和利益。

四、对实现人性化行政执法的构想

从根本上说,“为人民服务”,处处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正确的群众观,包括在认识上相信群众、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关心群众;在工作中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真正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代表

群众利益,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群众的力量与才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准则。

要做到切实保障人性化的行政执法,就是要把公安民警执法从非人性向人性进行转化,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制度的完善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及其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

强化行政执法的救济制度,完善救济体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任何权利一旦失去了相应的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就是虚伪的和欺骗的。加强制度保障程序是行政管理的生命,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要全面建立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陈述与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救济制度。“民主首先表现为一种国家制度”,没有制度的保证,一切都将是一句空话。行政执法一定要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防止偏差,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对在执法中不顾法律的规定,送人情、违背法律精神的,一定要有强有力的监督、制裁措施。切实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保证法律的实施,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执法一个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执法者的权力是受制约与监督的,它的底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非经法院审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应被视为罪犯,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即使面对罪犯,也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法定权利。作为执法者,只有维护治安、为民服务的义务,决没有高人一等、颐指气使的权利。人性化执法是使执法回归到常态上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尊重和关怀,而无论这个人做过什么。以人为本,让人在法的精神感召下,更好地融入社会。人性化不是要放弃法律原则,而是在法定的尺度内体现“人性”的光辉。

2、努力提高公安民警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培训、教育,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要打破特权思想,树立人文主义思想观念,培养服务意识。执法和管理工作关怀人文就是要将人的解放、尊严、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将民主、公平、宽容、诚信作为执法和管理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应特别注重提高执法者思想品德,加强其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特别是要强调公平、公正的思想和理念。否则,人性化真正就会成为“人情化”,打着人性化的旗号,把执法作为实现个人私利,作为礼物随意“赠送”的情况将在所难免,同时为腐败的滋生又提供了条件。

3、公安民警应改革传统管理模式,建立、发展人性化的模式、民主的意识、服务的思想。

要做到人性化的执法,首先要改革传统的一味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管理模式和体制。人性化管理模式体现在为相对人服务的方面,因此便民的措施和方法也就成了必需。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要强调程序的人性化、过程的人性化。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过程中形式僵化、态度僵硬、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普遍存在。在公安民警执法中注重打击和查处的结果,而不注意过程中对执法对象特别是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权的保障。因此,我们强调在行政执法中人性化就是要着重强调在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措施,强调行政程序的人性化。为了保证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实施。基 4、公安民警应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度

避免将人性化执法泛化成“人情化”或偏离法制执道人性化的执法还应当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人性化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尊严必要得到维护,人文的关怀不能滥用。假如超越了人性化的执法的范畴,法律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影响其对犯罪的威慑力。法就是法,它有严格的范围、界限,超越了其界限,法就会被滥用,或被弱化法的威严、法的效力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那么,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因此,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度”,非常重要。要避免以人性化作为借口,将执法的“人性化”泛化成“人情化”,避免将人性化执法当作是一场“政治走秀”,流于形式主义。同时,如果偏离了合法性的原则,则有可能导致人性化执法偏离法制的轨道。须知,法律对于行政执法本身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维系着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不能因为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而忽略法律的强制性。 结束语

法律有着不可侵犯的权威,这样的权威不但体现在其实力上的威慑力上,也体现在其道义上的感召力上,法律的条文是刚性的,但法律的执行方式是可以灵活多样的,这样的方式可以是“刚柔相济”的,多一些人性化的执法的方式,公众就会对法律多一些亲近感和认同感,法律毕竟应该与我们的社会融合,而不是冷

冰冰,缺乏人情味的。当然,人性化执法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执法者的业务能力,执法者如果自己对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就不可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在执法的过程中就难以正确把握执法的尺度,要么就是在执法中一副僵化的模式、一种不近“人情”的态度,要么就是借口人性化放弃法律的原则和威严,一味迎合世俗的观念,采取消极的方法对待法律,从而导致法律威信的丧失,致使政府权威的下降,造成无政府的现象。无论是哪种结果,最后都会使法律归于虚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的认同感的降低,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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