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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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写作批次
学生姓名: 叶雪娜 用户名: hprd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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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成因及防范
【摘要】: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家庭暴力仍呈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危害令人堪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的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该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研究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家庭暴力 人身权利 权利保障
【正文】:
一、家庭暴力的一般问题
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国际和国家层面近30年来不懈的研究证明,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家庭暴力也按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予以理解,避免将家庭暴力范围适用的过于宽泛。这里,笔者拟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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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还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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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它总是和人们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的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1)、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人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
(2)、在传统道德庇护下的家庭暴力。出于对家庭暴力的误解,认为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施暴不属于家庭暴力。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处于教育的目的对子女的体罚。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中还体现在性虐待、性暴力。 4、时间的连续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不是偶尔发生的,或存在几天,他们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过程。 5、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受害人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的损害和摧残。当暴力超过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时,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再者也会使家庭暴力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在对广东女子监狱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 (一)文化水平比较低
因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很多妇女文化教育层次低,文化贫乏。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夫权观念统领、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这种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一些大男子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地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尤其有市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河源市某镇一名农村妇女长期遭受其丈夫的暴力虐待。面对丈夫的拳头,这名妇女仅仅是哭泣与忍受。通过当地妇联开展“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创和谐”活动后,了解了《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她才觉醒,并鼓起勇气,将其丈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处离婚,并判其丈夫当庭支付给她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当法官宣读这一结果时,她由衷地感到欣慰,其丈夫眼里则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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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写作批次 满了悔悟与惊讶。 (二)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
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因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有效制裁,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长。而且,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在广大妇女的心目中,妇联组织就是她们的“娘家”,遇到家庭暴力时,她们常常第一个念头就是到妇联投诉。遇到此类案件,妇联的同志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就只能交给来访妇女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及时呼喊让其他人知道等等。有些妇女报了警,找了当地家庭暴力投诉站,但是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报警,越是找家庭暴力投诉站,结果被打得越厉害。因为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施暴者,没有其他办法。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研究机构通过对暴力家庭的长期监测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造成受害者的心灵创作甚至扭曲变态的根源。 (一)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暴力行为无论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肉体虐待、精神虐待还是性虐待,都是对婚姻双方情感的伤害。婚姻没有了爱情,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成我们常说的“死亡婚姻”。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婚姻暴力。 (二)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影响的结果有很多种:紧张、害怕、引起的情绪焦虑;自尊心降低;有不安全感、羞耻感;自我责备;生理状况异常等,消极、孤僻、忧郁,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等。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成年后容易形成暴力倾向。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焦虑、孤寂、抑郁的家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必然无法正常进行。有些未成年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特别是家庭暴力导致的家庭破裂,使孩子失去应有的监护和教育,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耳染目睹了家庭暴力的残酷,不少孩子在幼小的心灵中产生了对婚姻的恐惧,成年后仍然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因而无法步入正常的婚姻生活。 (三)导致以暴制暴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姐妹对家长长期打骂并多次锁在家中不满,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父母双亲杀死,父母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使未成年受害人不堪虐待将家长致死的犯罪案件举不胜举。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四)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妇女不堪丈夫长期的虐待,有的含泪度日,有的到处求告来得到应有的帮助,当这种忍耐超过承受的心理极限时,消灭家庭暴力的动机就会转化为行动,铤而走险,采取报复手段,从肉体上消灭家庭暴力的根源,走上犯罪道路。 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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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写作批次 这部分内容的分析几乎文不对题,初稿中有明确具体的建议,请按照初稿建议修改这部分
1.引人民事保护令制度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就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特点,就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通过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的裁判或命令,违反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保护令在众多国家都在使用,但是我国并没有民事保护令制度,但是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问题中起到的作用,让我们不容小觑,所以面对当今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引进民事保护令是十分必要的。 2.完善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警察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力,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家庭暴力的警察介入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我国,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制度也不完善,没有好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办法,不能从源头上预防,也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进行制约,程序法的缺失,导致实体法履行不力,困难重重。虽然新婚姻法中已经对家庭暴力内容作出了条文依据,但是,执行起来却没有抓手,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程序法,警察介入时,往往没有程序的约束和控制,导致即使条文存在,也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下去,所以应该有相关法律指导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可执行性,让警察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时能正确行使公权力,惩罚犯罪,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在公安内部,也应该有健全的机制和保障体系,对每个案件都实行问责制,让警察能够在处理案件时将责任落到实处,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还要授权警察对被害人实施特殊的保护措施,只有在健全的机制和健全的体系下切实保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公权力得到信任。 3.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比例激增的今天,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中的弱势力成了我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惩治犯罪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惩治,所以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律,还要使这部法律联系民法和刑法,以法律手段保护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收进法律,包括社会救助,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等相关事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将家庭暴力犯罪率降低。 4.提高婚姻质量
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从法律方面遏制,毕竟家庭是有温暖有关怀的地方,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冲突,还要从提高婚姻质量开始,增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的教育,将婚姻和谐作为结婚的前提,婚姻质量也是减少家庭暴力的重要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知识,让有家庭暴力的人明白这是违背道德更是违背法律的,倡导家庭文明,减少家庭暴力是我们制定法律以及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谐文明的婚姻不会有暴力犯罪。
总之,家庭暴力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是严重的障碍,严重威胁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制约着社会的和谐,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法律的约束是对预防家庭暴力的强制力保证,所以,家庭暴力的解决还要从生活上和法律上做文章,制定完备的法律保障,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规则不明确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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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2.司法不给力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除了公安机关,普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知向谁求救,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社会不重视
社会公众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甚至仍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造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得不到救济,对施暴者缺乏制裁,最多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济
(三)进一步增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实效的建议(这部分被涵盖在第四部分中,不合适,从逻辑关系上也涵盖不进去,请根据初稿建议修改。) 1、完善证据规则
(1)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3)设立专家辅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症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必要时接受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疑。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4)加害人的悔过、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它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加害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保证应记录在案。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6)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2.提高司法力度
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其中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记录和调查取证。
据悉,以前家庭暴力发生时,相关处理人员只有调解劝说的权限。草案则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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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3.大力宣传我国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引起社会重视
妇联、公安局、司法局、广电等有关单位可以联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样的一些宣传活动。并且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宣传资料,围绕“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问题,现场为群众解疑释惑。并现场提醒广大群众: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到居委会、司法机关、妇联进行调解,如果情况严重,可拨打110报警,第一时间让警察来保护,然后到家庭暴力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维权。这样活动的开展,将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以后一定会坚决抵制任何家暴行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3-1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5]康均心.《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84. [6]于东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3(4)
[7]徐卉。反家暴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与公益诉讼机制[J].妇女研究论丛,2014(5). [8]张佳,陈立源.家庭暴力呈逐年下降趋势[N].太原日报,2009-11-26(3). [9]刘晓霞、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2012-06-01
[10]]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11]刘凯娟,胡晓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法制与社会.2011.10(上):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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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3.大力宣传我国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引起社会重视
妇联、公安局、司法局、广电等有关单位可以联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样的一些宣传活动。并且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宣传资料,围绕“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问题,现场为群众解疑释惑。并现场提醒广大群众: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到居委会、司法机关、妇联进行调解,如果情况严重,可拨打110报警,第一时间让警察来保护,然后到家庭暴力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维权。这样活动的开展,将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以后一定会坚决抵制任何家暴行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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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卉。反家暴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与公益诉讼机制[J].妇女研究论丛,2014(5). [8]张佳,陈立源.家庭暴力呈逐年下降趋势[N].太原日报,2009-11-26(3). [9]刘晓霞、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2012-06-01
[10]]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11]刘凯娟,胡晓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法制与社会.2011.10(上):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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