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3-11-18 10: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2010201154 赵蕾
土地所有权是人与人之间(例如个人之间或团体之间)的至于土地的一种关系,无论是法律上的概念还是习惯保有的概念。(为了方便,土地在这里也常常包括其它自然资源,例如水和树)。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即被社会所接受的常规行为。地权规则定义如何在社会内分配土地产权。他们定义如何授权去使用,控制,和交换土地,也规定与之相关的责任和限制。简而言之,土地占有制度决定谁能够使用何种资源,用多久以及何种条件下使用。 土地所有权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多尺度的,被带入社会,技术,经济,社会公共机构,法律和政治方面,虽然经常被忽视但是必须考虑的。土地占有关系在正式法律或在整个社区的习惯性结构中能被清晰地定义和有效地执行,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对于待开发土地的占有关系的定义会相对含糊。或者,它们可能被定义的相对不充分,比较含糊,有待研究。
土地所有权因此包含一系列可以分割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
a.优先权:最高元首权(例如,国家和社区有权利通过没收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
b.重叠权:当几个当事人可以对于一块土分配不同的权利(例如,一个当事人可能有租赁权,另一个当事人可能有通行权)
c.补充权:例如不同的当事人享有一块地的同样的权利(例如:一个社区享有放牧用地的共同的权利)
d.竞争权:当不同的当事人竞争一块地的相同的利益时(例如,当两个当事人都独立地宣称排他的使用一块儿农用地) 土地所有权通常有以下分类:
a.私有:一个当事人所有的权利,这个当事人可能是一个人,一对夫妻,一群人,或者一个公司(例如商业团体或者非盈利组织)例如,在一个社区中,一个家庭可能对住宅用地,农用地和特定树木拥有排他的权利。社区中的其他人要想使用这些资源,必须征得其所有权人的许可。
b.集体所有:一种共同的权利可能存在于社区里,社区里的每个成员都有独立使用社区所有物的权利。例如,社区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在牧场里放牛的权利。 c.开放所有:特定的权利可能没有指派给某个人,没有人被排除。典型的包括海洋所有权,它向每一个人开放公海;也包括牧地和森林向所有人开放。开放资源和公有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在共有制下非集体中的成员无权使用公有土地。
d:国家所有:财产所有权被授权于公共部门中的某些官方。例如,在某些国家,林地在国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托管下可能会减少。
实际上,所有权的最多的形式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被发现,例如,共同放牧的权,私有住宅和农地所有权,林地的国家所有权。习惯保留典型的包括牧地的共有权,农地和住宅用地的排他的私有权。 在一些国家,拥有这种习惯性产权的土地被正式认可的权利归属于国家或者总统代为国民照管。
一个人在一个物体中(例如土地)拥有的权利可以被认为是财产。这个财产的范围是非常广而且包含的,例如,知识产权。在土地所有权的例子中,有时被认为比土地的所有权更加珍贵。一方面是不动产或不可移动的产权,另一方面是私人产权或可移动的产权,区别就在这两者之间。在第一个案例中,财产可能包括土地和其他固定物(建筑,树,其他)它们被认为不动产。在第二个案例中,财产可能包括不被固定在土地上的物体,例如牛群。 实际上,多重权利可由多个不同的人或组织拥有。这就产生了权利束的概念。一块土地
拥有不同的权利,例如出售土地的权利,通过租赁使用土地的权利,或者通过土地的权利,可以被描绘为“权利束的枝干”。每一种权利可能被不同的当事人所有。 比如,土地所有者可以和签订租约的承租人或达成协议的佃户分享土地权利束,允许承租人或佃户在指定期限和条件下有权使用土地。 租赁的范围可以从长达999年的正式租约到非正式的季节性协议。 如果农田被抵押,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拥有权利束的一项权利,即他可以通过出售抵押财产收回未支付的贷款。一个邻近的农民可能拥有权利束中让牛群穿过土地去河边喝水的权利。 表格一 权利的举例 1. 使用土地的权利 2. 排除未得到授权的人使用土地的权利 3. 控制土地将来要如何使用的权利 4. 从土地取得收入的权利 5. 保护土地免于不合法征用的权利 6. 把权利转移给土地继承者的权利(土地权利可以被后代继承) 7. 转让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通过细分)的全部权利(例如,通过出售) 8. 土地权利的残留,即,当部分转移权利的流逝(例如租约期满),这些权利转移给转让它们的人 9. 有权在一段不确定期限长短的时间内享有土地所有权,即权利不会再某个具体的日期终止而会永恒的持续下去 10. 有责任不以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土地(即,这个权利由那些无权使用土地的人保有) 11. 当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被剥夺时,土地所有者不得不放弃这些权利。(例如,在一个破产案例中被债权人占有的权利,或在逃税案例中被国家占有的权利。) 有时通过定义来简化财产权的陈述是很有用的:
a. 使用权:用来使用土地来放牧,种植生存作物,收集少量的森林作物,等等。
b. 控制权:决定如何使用土地的权利,包括种植何种作物,和财政上享有作物收入的权
利。
c. 转让权:出售和抵押土地的权利,和通过社区内重新分配的方式把土地转让给他人,
或者通过继承转让土地,和通过重新分配和控制的权利转让土地。
经常的,社区中的穷人只能有使用权。例如,一个女人也许有权利使用一些地来种植农作物来养活家人,然而她的丈夫可能会从市场上获得出售农作物的利润。 虽然这样简化很有用,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土地权利实际分配和占有的具体方式是很复杂的。 广义上讲,土地所有权经常被按照是否正式和非正式分类。这种方法可能会产生一些可见的问题。比如,一些所谓的非正式权利事实上从其内容来看是非常正式和安全的,因此用这种方法进行分类存在着感性认识问题。尽管这些可见问题,正式和非正式的分类方法有时可以给有用的分析提供基础。
正式的权利被认为是那些国家和受法律保护明确承认了的。
非正式的财产权是那些缺乏官方认证和保护的权利。在一些案例中,非正式的权利是非法的,即,对法律直接的践踏。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当擅自占地者占用驱逐通知上的违法的某个地点。在一些国家,非法占有财产就源自不适当的法律。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一个农庄的最小规模,但是由于在继承人中随意地再细分,实际上农庄规模小多了。在他们的使用中权利经常是违法的,例如,在把农业用地非法转变为城市用地。
在其他案例中,所有权可能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即不违反法律,但也不被法律认可。在一些国家,农村当地的团体中的习惯上的财产就属于这种类型。
一方面是法定权利或者“正式被认可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习惯上的权利或者“传统的权利”,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现在在很多国家变得越来越模糊了,尤其是在非洲,那些给习惯上的权利提供法律认证的国家。
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利可能存在相同的财产中。 比如,在一个禁止出租或佃农租种的国家,合法拥有公认的土地所有权是所有者会非法将土地出租给无地者。
这些所有权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能产生权利和其他利益的复杂的类型。 当法定权利以一种不考虑现有习惯性权利(例如农耕和放牧的权利)的方式被授予时,就会出现一种特别复杂的情形。这些理上的权利(因为正式法律)和实际上的权利(存在于现实中)的碰撞经常发生在旱地农田和牧地的边界。与冲突地区和冲突后地区相类似,对于谁拥有或应该拥有哪些权利的控制权,定居者和移居者之间的遭遇导致了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复杂的层次和潜在的冲突可能被扩大,例如,尤其在那些国家所有权是法定公认的,并且国家在行使授予或出租的权利时不需要同习惯上的所有者(并不认为是非法者)协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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