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慈善——基于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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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慈善:基于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但是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兴起,是以西方教会慈善活动的介入以及中西慈善文化的冲突和融汇为其标志的。2010年,一场“巴比慈善晚宴”的风波和陈光标等企业家的高调“裸捐”,引起了广大公众关注企业慈善的热情。

一、 企业慈善——一种社会事实

慈善一词最早出自《魏书 崔光传》:“ 光宽和慈善,不忤於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在汉语中,“慈”是长辈对晚辈的爱,“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高志华:论慈善,中国社会工作1997年第43期)在英语中,“慈善”一词分别有“charity”和“philanthropy”与之相对应。前者的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对有需求的人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后者则是“对全人类的爱”和“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活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前者更强调对穷人或团体的帮助和救济,后者不仅仅帮助穷人,还有博爱的意思,带有公益的色彩。

慈善捐赠的对象与捐赠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故慈善具有两大特点:自愿性,即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慈善资源的聚集依赖于个人和组织在时间、金钱等方面的自愿贡献,绝对没有强制的成分,这种本质特征使捐赠不同于国家税收;无偿性,即无条件向受助者提供帮助和服务,不求任何回报,使之区分于经济活动。

当这种组织或个体的行为发展到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心态时,慈善就具有了社会心理、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行为的意义,也就成了一种社会事实。因为它已经具备了社会事实区别与个体事实的主要特征:外在性(其存在不受个体意识的影响);强制性(这里当然不是指强制企业去参与慈善,而是企业一旦承诺参与慈善之后,就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任,任意开“空头支票”要负法律责任);普遍性(不是只有个别企业或企业家参与慈善,而是涉及到各个企业,因此不是少数企业的个别行为)。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法] 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3页,纽约,1964)

综上所述,所谓企业慈善就是指以企业为单位,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自愿提供无偿帮助的一种社会事实。而这种帮助不仅仅局限于捐赠财物,更包括积极意义上的志愿服务。

二、 企业慈善——社会交换行为

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乔治·霍曼斯指出人类的行为不是单纯的刺激—反应,而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人们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后果的价值大小,而且考虑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通过理性全面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外国社会学史297页)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其做出的决策大部分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一个企业持续发展。企业慈善作为企业众多决策的一种也不例外。既然企业慈善是一种企业在理性选择下的行为,那么企业是如何权衡这其中的利弊,并最终决定采取这种社会交换行为的呢?

一种社会交换行为实施与否关键在于行为的后果,及后果出现可能性的大小。我们就这两方面来分析企业采取慈善捐赠行为的必然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企业慈善捐赠可能为企业带来的各种后果:

第一,付出代价。即企业在参与慈善捐赠的过程中所失去的资源,包括财物、时间和精力。在我国,慈善捐赠是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式,那么在这过程中企业将直接失去现有的流动资金。

第二,直接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税负扣除优惠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额,财政部税政司指出“这一扣除水平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等同于捐赠金额得到100%的扣除优惠”。这一判断基于的是经验法则,即绝大多数企业不会不顾自己的实力而为额度过大的公益性捐赠。通俗的讲,就是一个企业一个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很少会做出12万以上额度的捐赠。

第三,社会效益。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又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在企业方面,通过慈善捐赠行为可以使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企业文化内涵,提升企业的民众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带来的收益也是不可估量的。另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出

口环节的增值税;发挥了税法对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激励作用。这些都反应出我国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鼓励态度。帮助有关组织或个人解决面临的问题,可以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第四,行动后果的肯定性。企业慈善行为必然会使更多的人了解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而这中无形的社会资产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是企业的一种软竞争力。最起码,就目前各企业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因为企业慈善捐赠而使企业亏损或倒闭或者声誉受损的,除非是企业在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出现了“诈捐”现象。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我们可以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权衡一下利弊,可通过下列算式表现:

直接税收优惠 + 社会效益 >> 企业付出代价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慈善是完全符合企业理性行为条件的。那么,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我也不否认有些企业存在纯粹性的只为慈善而参与慈善的行为。

三、 企业慈善——培养企业志愿服务意识

根据上述对企业慈善的界定,从企业捐赠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企业慈善活动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向有需要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财物;一种是向受赠人提供志愿服务。

(一)企业捐赠财物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企业很难去收集社会各个角落弱势人群的信息,也很难去辨识哪些人或组织处于急需帮助的状态。而那些急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又不可能直接去企业募捐,这时慈善组织就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因此,企业慈善捐赠这种将企业财富让渡转移到受助者的过程一般涉及到三个主体:企业、受助者与慈善组织。并且通过接受捐赠、管理资金和实施慈善三大环节完成,并且三个环节紧密相联系,可通过下图来展示企业通过捐赠财物来达到慈善目的的过程。

图一:慈善捐赠流程

捐赠财物 实施慈善活动

信息

从图中可以看出,企业作为整个慈善实施过程的决定性主体,其在让渡资源的过程中,企业并不与受助方直接接触,因此地位相对平等,减少了受助者的心理压力。受助方则是资源的需求者和接受者,他们在得到资源时无须偿付代价,但是他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将自己的需求信息上报给慈善组织方,使其登记在册,这样才可能有机会接收帮助。作为连接企业和受助方的慈善组织方,对于企业其要收集和保管企业捐赠的财物,更要依据企业捐赠财物的目的来安排合适的受助者,并要在实施慈善活动之后向企业反馈慈善效果;在受助者方面,慈善组织方应该积极发现社会问题,收集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并将其分类处理,以便及时对其实施慈善活动,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二)志愿服务

企业慈善不应仅仅强调社会财富的转移,还应着重发展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增强企业员工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与企业拥有财富的多少并无直接的关联,关键是体现了一个企业所拥有的企业文化,属于企业的软竞争力,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忽视了这方面的功能。

调查表明,美国的志愿者组织超过100万个,约1/4的美国人当过志愿者,18岁以上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的大约占该年龄段总人口的一半,其中每人平均每周当志愿者的时间为3.5小时。

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比较缓慢,且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倡导的志愿活动以及成千上万的较小规模、自下而上的社区基层组织这两方面的力量所推动的。不仅规模小,服务项目也很局限。除政府外,企业作为当今社会最有力量的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企业处于特殊的地位,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有些企业已经开始将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到了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比如,2010年9月14日, GMC制造商联盟携手亚组委志愿者部发动千家优质制造企业投身亚运志愿服务,成立首支“企业家迎亚运志愿服务总队”,推动社会企业家共同当好亚运东道主,共谱“亚运新生活”。在环球市场集团的带领下,开展了志愿服务物资捐赠、亚运文化宣传、服务“广交会”

等系列公共志愿服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企业参与志愿服务的形式可以分很多种,如定期到所在城市的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参加志愿服务,通过亲身参与其中体会弱势群体的困境,刺激其道德感官,增强企业员工及企业领导的社会责任心;组织员工到偏远地区了解贫困人口的生活及教育状况,帮助其普及科学知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到企业所在社区的组织建设中来,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在环境保护日组织员工参加垃圾分类等活动,使企业员工体会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参加当地NGO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等等。只要企业有志愿服务的意识,企业到处都可以发光发热。

四、 我国企业慈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一记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有这几部法律法规,但在规范慈善事业的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

比如在慈善组织的申请注册、运营、监督、评估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慈善组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壁垒,必须采取其他比如“挂靠”的方式来注册,失去了其原有的性质,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运营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解决;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评估方更是存在很大的漏洞。

在企业慈善活动的进入、评估、监管、退出、减免税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另外,由于缺少监督评估,有可能使企业与慈善组织联合作假:某企业当年应纳税1000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在当年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也就是最多可免除120万。企业当年实质上只捐赠给某福利机构60万甚至更少,但企业可以拿下一年是否捐给该福利机构威胁其在收据上写收到某企业捐赠金额为120万,这样企业就顺理成章的逃税60万。因此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企业有机会逃税漏税,也使国家的财政税收缩水。

另外,我国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机制不健全。企业员工在参与志愿服务得不

到保障。企业员工一般比较多,集体活动总是要照顾到安全问题,如果企业员工到福利机构参加志愿活动,在这段时间出了事故能否算为工伤,应该怎么赔偿,政府对待此类事件又是怎么看待,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这些都是企业法人所要顾虑的。在员工方面,在上班时间或者是假期里企业安排一些志愿服务的活动,要求员工参加,那么在员工参加志愿服务的这段时间里,员工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是带薪服务,还是纯粹的志愿性服务等,这些都是企业员工密切关注的问题。如果这些方面的工作没有落实,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员工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认为企业在拿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来为企业谋福利。反而降低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二)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比较少,申请设立的手续繁琐,对慈善组织监督力度不够,使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比较低,以至于出现部分捐赠者绕过慈善组织直接将财物捐赠到受助者手中的现象。

2011年中国慈善排行榜将于4月26日公布。但中慈榜办公室专业调查团表示,在对11笔过亿元的大额捐赠核查中,有7笔得到落实,4笔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只是对11笔大额捐赠核查就有4笔存在漏洞,不得不让我们对慈善组织的资金流向产生怀疑。再回想在汶川大地震期间,有很多捐赠者绕开有关慈善机构而直接将钱物送到灾民手中。这些都在证明我国慈善组织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公信力上都有待发展。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否则,公众失去对其的信任,慈善组织就没办法担当连接企业和受助人的重任,那么整个慈善实施的流程将受到阻碍,企业要主动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受助者则求助无门,虽然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求助者可以通过网络、大众媒体来向社会各界求助,但是仍有一大部分弱势群体是没有办法接触到这些媒介的,这样就会加剧他们的弱势地位,更会在无形中浪费社会资源。

(三)企业慈善短期性、形式化倾向

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慈善活动的选择方面有很大的随意性,大部分企业是在政府号召、社会倡议下而捐赠的,尤其是在某个地区有自然灾害等重大的事件时才会被动捐赠,企业自身很少有年度捐赠计划。这些缺乏计划性的捐赠在选择捐赠领域、捐赠对象以及捐赠方式上,都缺乏合理性,最终的结果是企业投入了很多

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却没有达到所期望的影响和效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诈捐”现象。

同时,对于捐赠的资金、物品的去向问题,我国企业不是很关心。企业捐了以后,那些资金、物品、设备怎么使用,是否真正给予了所需要的人,不关企业的事情。“一捐了事”这是我国许多企业的做法。这种短暂性、没有计划的捐赠,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另外,大部分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慈善计划,很少有企业单独成立诸如“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环境管理部”等负责社会责任的部门。企业捐赠多取决于高层领导个人的主观意愿,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造成了企业捐赠的零乱和无序。

最后,很多企业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形式主义倾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活动多、服务少;二是宣传多、实效少;三是数量大、骨干少。

五、 发展企业慈善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责任认同意识,发展企业战略慈善捐赠观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要树立一种“企业公民”意识。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即“企业公民”意识要求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的同时,应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部分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这反应了我国的部分企业在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后开始逐渐意识到企业责任观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这些企业不仅意识到企业除了在经济方面要有所作为外,而且在社会领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机遇。

另外,企业在将慈善看成是责任的同时,应该也注重保护自己的权力。不能在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缺乏计划的捐赠,即发展一种战略慈善捐赠观。战略慈善捐赠观认为,企业的社会目标与财务目标应该是兼容而不是冲突的,企业的慈

善捐赠应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相契合,把捐赠提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企业的慈善捐赠可以获得企业增加利润,减少成本与承担社会责任相吻合。相比单纯的为慈善而慈善而言,更能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更具有可持续性,更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企业应该在战略慈善观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策略的进行慈善捐赠。

(二)慈善捐赠透明化

在我国,虽然许多慈善组织是在政府的扶持下设立和经营的,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干涉这些慈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应通过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企业的捐赠权利,监督企业、慈善组织以及受助者,评估慈善活动的效果,以保证我国慈善事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明确企业的捐赠责任,即企业在出现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情况时应当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明确企业员工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的管理归属问题、工资问题以及奖惩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接受善款和善款流向方面要向公众保证高度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明确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应有的最基本的义务,若存在欺瞒现象,应该怎么追究等等。

我国的慈善组织良荞不齐,有些组织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缺乏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应该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以扩大慈善组织的影响力。首先,应该提高慈善组织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对慈善事业、慈善募捐、善款以及受助人等方面的态度及伦理道德责任;工作人员对数据统计分析的技术能力等。有必要对慈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档案管理,对每笔善款进行动态的跟踪机制:即将每个在慈善组织中工作的人员进行详细信息的登记管理,设立其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明确的分工,争取做到每笔善款都有专人负责并由他人监督,最后两人都要进行签字确认,在出现问题后实行连带责任制,争取使每一笔善款都具有透明性。如果某个工作人员负责的款项除了问题,那么该慈善组织在调查证实后将此写进其个人信用档案中,而这个污点会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就业生涯。这样企业可以明确的知道自己捐的钱流向了哪里,帮助了哪些人,得到了怎样的效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的慈善神经。

六、结论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赢利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企业不赢利就是没有尽到社会责任,反而是在浪费社会资源,赢利是企业的根本,如果不赢利,就无法照顾员工、尽到纳税造福地方的义务。因此,企业赢利是企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基本条件。

帕累托定律指出:社会两大阶级的所的分配是依据且只依据两项因素来决定,那就是社会文化和生产力水平。生产力越高,所得差距就越小;生产力越低,所得差距就越大。按照这个定律我们可以推出,税收和慈善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差距,唯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但是在生产力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慈善活动对于减少贫富差距,缓和社会问题方面仍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i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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