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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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一)

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 王越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主要用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和延伸,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亮点之一: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亮点之二: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亮点之三: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包括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以及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和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等。

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

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支持方式一:以奖代补。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支持方式二:财政补助。

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亿元。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国内植物检疫费、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

其中,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的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 000元降为每件80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等考试考务费标准降幅达25%至50%。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来看,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的内容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次,征收的依据是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需遵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再次,被征收对象是接受管理或者享受服务的公民或法人;最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提供服务或实施管理所耗费的成本。

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字,仅在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4 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 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虽说多次发文减少,但是收费金额有增无减,如:广州行政事业性收费额2006年为78亿元,2008年已达128亿元,3年增长50亿元。现今办事收费还是普遍存在,诸如:盖个章也要收费,查询个资料也要收费,甚至开出一张纸的证明也得花费几十元钱。办手续成了买手续成了公众的“口头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光华商贸有限公司系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其向社会招募直销员,为其向市场推销产品,但直销员只是介绍成交,直销企业的货物直接供给消费者并收取货款,则直销员在这项交易中只是起了个中介作用,并没有销售货物,则直销员取得的报酬应按代理服务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投资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投资方在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某市政府与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负责A宗地土地改造项目,但A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仍为政府所有,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项所获收益视将来该宗地挂牌出让价而定,具有不确定性,显然其投入的资金具有投资性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但是如果投资方从地方政府取得的报酬事先约定,则应按照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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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下发以后,由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各地执行不尽一致。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7号是对上述62号公告的进一步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光华餐饮店兼有外卖快餐业务,但并不是其主要业务,顾客仍以现场消费为主,因此即使偶然发生月销售额突破50万元标准,仍不必强行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纳税人愿意,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相应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过由于该类纳税人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因而申请改为一般纳税人的概率是少之又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3.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4.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以及相应的填表说明。

猛张飞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大量紧俏物资准备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达到150万,而之前其已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少缴增值税及滞纳金100万元。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欠税小于留抵税额,作会计分录时以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如果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作会计分录时以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旧版本填报

以留抵税额冲抵欠税需要税务机关批准,批准之后留抵税额与期初未缴税额进行了对冲,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150万元减去抵减欠税额100万元后的余额数50万元,而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100万元减去抵减欠税额100万后的余额数0。即借方的留抵税直接抵减了贷方的应交欠税。这样本期填报的上期留抵税额只有50万元。

新版本填报

需要将抵缴的欠税款100万填列在附表二进项税转出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并对应反映在主表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则上期留抵税额仍填列150万,进项税额转出填列100万,期末留抵税额仍为50万,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列100万,但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要求填列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因此该31栏填列抵减增值税欠税额100万,这样的话欠税就已经清欠了,纳税申报表最后只剩期末留抵税额50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光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水路运输,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括“国际运输”项目。该公司在2013年8月向国外运输货物,取得国际运输收入4 000 000元,取得国内运输收入12 000 000元,销项税额为1 320 000元,以上均在当月计入内外销销售收入。当月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10 000 000元,进项税额1 700 000元。已知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退税率和税率一致,均为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的规定,该公司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一步:申报纳税

1.根据实现的国内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光华公司 13 3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国内运输业务收入 1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20 000 2.根据购进的小型货船(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000 3.根据实现的国际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国际运输业务收入 4 000 000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

=1 320 000-(1 700 000-0)=-380 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该企业在9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第二步:申报免抵退税

1.当期国际运输收入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4 000 000×11%=440 000(元)。

2.由于期末留抵税额380 000元小于免抵退税额440 000元,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80 000元,当期免抵税额=440 000-380 000=60 000(元)。

该公司根据以上计算的数额,在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打印《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相关报表及其附表,并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等相关原始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第三步:做账计税

1.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汇总表做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40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8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80 0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改增试点再扩围“1+7”进化至“2+7”模式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的分列为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但邮政储蓄业务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的铁路运输一直仍按营业税征税,这次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将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从而使交通运输业完整的实现了营改增。

原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来分配,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全额归地方,如果原增值税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劳务且有留抵税额,那这个留抵税额不加控制,就会产生营改增应纳税额被原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掉或部分抵掉,这样地方收入就会减少,地方政府肯定不会满意,因此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应税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

光华集团有限公司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2013年7月31日属于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期初留抵税额100万元(按政策规定需要作挂账处理)。2013年8月10日销售计算机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2013年8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212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2013年8月15日,购进计算机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2013年8月20日,购进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应当在月初将原增值税留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 2013年8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10.2万元。以下分步骤计算:

1.当期货物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2.当期应税服务销项税额200×6%=1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1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劳务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000 3.当期销项税额合计=货物销项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34+12=46(万元); 4.按销项税额比例法计算比例=当期货物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合计=34÷46=73.91% 5.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前货物的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当期进项税额)×比例 =(460 000-102 000)×73.91%=264 597.80(元);

6.将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前货物的应纳税额与挂账留抵税额作比较,取小值,则取264 597.80元。本期用于抵扣的挂账留抵税额为264 597.80元,余下的735 402.20元留作下期继续挂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 597.8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64 597.80 7.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合计-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挂账留抵税额=460 000-102 000-264 597.80=93 402.2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3 402.20 贷:银行存款 93 402.20 由于本期货物应纳税额为0,所以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缴纳的93 402.20元全部为地方收入,预算科目为“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地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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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申报表填写

1.销售额(第1、2栏)填写。小微企业必须将本期全部(含代开)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当期发生的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等于“第1栏×3%”。

3.应纳税额减征额(第11栏)填写。当期有代开专用发票的,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等于“(第1栏-第2栏)×3%”;当期未发生代开专用发票的,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等于“第1栏×3%”。

4.预缴税款(第13栏)填写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当期未发生代开的填写“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1.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3.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13年8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5 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3 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8月-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则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办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5 000×(50+100)÷(5 000+3 000)=93.75(万元),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120-93.75=26.25(万元);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3 000×(50+100)÷(5 000+3 000)=56.25(万元),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56.25-30=26.25(万元),可在2014年度少预缴增值税26.25万元。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关于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1)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2)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2.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1)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2)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3)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4)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广告发布并兼有办公耗材销售业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广告发布营业额505万元,耗材销售额50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该公司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万元),在500万元以下,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该公司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1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应该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即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公告》是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为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

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要求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并明确要求将该条作为财政部的工作分工之一,有鉴于此,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一视同仁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五条二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出台《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时,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废止。因此自建自用住房是否免征营业税各地颇有争议,由于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及考虑到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不属于投资性需求,因此继续维持了免征营业税政策。

小张经批准自建住房,花费的料、工、费合计为50万元,2013年5月小张将该住房对外出售,取得收入价款60万元,其自建行为由于并没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范畴,其对外出售自建住房依据财税〔2013〕6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其自建行为也不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视同发生建筑业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光华集团有限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属于差额收汇,比如出口100万,进口70万,差额收汇为30万,因为只收30万,则收汇占总出口的比率为30%,但如果按应收外汇为30万,实收外汇亦为30万计算,则收汇率为100%,那么如何计算收汇率?

收汇率=(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申报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上一年度申报退(免)税出口额×100%

进料加工差额结汇企业也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收汇率,只是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对冲的部分,因此光华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后,作为《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第09项不能收汇原因参与收汇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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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财税政策解读(四)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

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税务机关不当场审核纳税事项不等于不履行管理职责,而是把审核工作转移到备案之后。备案人在未履行法定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本次调整应当只是一次结构性调整,未来还可能有进一步调整,总体上与国内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和国内装备制造业现状相适应,另一方面目录除增加了新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如环保装备、太阳能发电装备、海工装备等外,还新列了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导向相当明确。

目前中国不仅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同时进口增长也较迅猛,如何引导进口方向,财税政策需要作出指引,因此本次出台的目录修正紧密结合实际对一些急需发展的装备予以免征进口税收,同时对已实现较快发展的一些装备制造业,由于已经基本上可以由国内生产,再对进口予以免征税收,反而会造成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伤害,因而采取了征收进口税收的措施,可谓有保有压,有的放矢。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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