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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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的岗位职权、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的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

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心,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站室、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以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站室、机构、岗位的职、权、责清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及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法定、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确保法律规范正确、合法、及时、有效地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水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职能站室、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水法律法规规范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和水利宣传舆论导向正确,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执法主体与职能站室、机构的关系

靖江市水利局是靖江市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及下属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下属机构受主体委托执法,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一节 靖江市水利局职责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范,靖江市水利局在以下领域履行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监督;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促裁部门间和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

(七)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我市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

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征收水保规费;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各站室主要工作职能和执法范围 (一)行政服务科

主管全市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或协调跨县市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组织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全同有关部门制订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为市水利局法制工作机构,是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市间水事纠纷。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二)水政监察大队

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大队为市水利局直属执法机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监察和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苏省水政监察规定》等。

(二)水利管理站

对全市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工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指导水利经济开发和水利综合经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工作;指导乡镇水管站、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承办机电、水利经济、统计报表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市内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

第二章 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及依据文件;3、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4、工程可行性报告;5、有关环评材料;6、占用协议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省批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其中:5000T级码头(含5000T)以上或占用滩地搞涉水工程由长委审批,5000T级以下码头由省水利厅审批。

2、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对河道防洪及河势进行分析;3、占用工程设计图和平面布置图;4、河道段面图;5、所在开发区、镇、村签署意见 (所有材料一式3份)

3、取水许可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③《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水资源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4、第三者承诺书;5、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有材料报长委8份,报

省6份,报泰州4份,报本市2份)。说明:日取水量在2万方以上报省厅批准,10万方以上报长委批准。 4、河道采砂、取土批准

(一)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按规定填写的《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书》;2、河道采砂、取土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即采砂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其中河道采砂为上报件,取土审批由靖江审批,10万吨以上由长委审批,10万吨以下由省厅审批);3、河道采砂、取土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涉水工程建设核准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工程规模;3、设方案;4、立项批复(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占用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地点河道名称;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

制并经靖江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靖江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7、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水污染排放明细表;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环境评价报告;5、排放口所在地平面图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办理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建设项目概况;3、取水水源认证;4、节水措施;5、退(排)水情况对环境影响分析;6、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7、专家评审意见(所有材料报靖江2份、报泰州4份、报省6份、报国家8份) 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办理依据:①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工程设计图;3、工程平面图;4、工程批复或立项文件(所有材料一式3份)

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报告;3、项目平面布置图;4、有关依据性文件(所有材料报靖江3份、报泰州6份、报省9份、报国家12份)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持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法经营性的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或个人2万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5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法制机构。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4)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或法律法规可以当场(直接)收缴的,当场(直接)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在二日内缴指定银行。异地执行的应在返回行政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缴指定银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结案

1、制作报批《结案(备案)报告表》; 2、整理案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协调制度

市水利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投影实施过程 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员培训制度。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法律学习日制度。各执法站室和下属单位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站室安排。

(三)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水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审查制度

市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局备案。市局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二)清理制度

我局每三年对本局起草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本局制定的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

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水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站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站室。

5、水行政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各执法站室和局属执法单位要完善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7、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各有关执法机构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由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1、取缔许可证照或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3、重大水事纠纷案件; 4、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5、其他重要事项。

六、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执法活动中的日常监察工作和案件的调查工作,除行使一定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其他案件的处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可提出处罚建议,由行政服务科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书,最后报局领导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罚缴分离制度 1、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2、罚款管理

具体执行部门和局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并定期将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报局领导。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执法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3)执法部门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首问责任人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本局办事时的第一接触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一)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二)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三)对属于其他站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有关站室;(四)对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 九、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水利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1、服务防汛抗旱

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和农村水利建设指导工作。搞好水资源调度,及时准确地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城区居民生活供水源水质监测,并利用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化工程管理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依法推行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质量合格率确保100%。 3、推行政务公开

对长江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县级河道堤防占用许可审批、取水许可、河道采砂、取土批准、涉水工程建设核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四公开”:办事依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4、提高办事效率

实行限期办理“四针对”:针对资料手续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事情,当时能办理的立即办理;针对当时不能办理的事情,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办理;针对资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尚不能受理的事情,一次性讲清所需材料、应办手续和有关要求;针对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说明原因,解释清楚,严禁推施扯皮、拖延办理或压住不办。 5、规范收费程序

对政策法律规定的收费实行“四公开”: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依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收有关水利规费,做到收费许可证齐全。 6、坚持文明执法

凡涉及规费征收、水政执法事项由市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受理。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行文明执法“四要求”:证件齐全,举止规范,语言文明,公正执法。认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市民举报案件,2小时内到场调查取证,24小时内回应或作出结论。水事违法举报电话:89183213。

7、提供热情报务

全体工作人同挂牌上岗,廉洁勤政,秉公办事,规范行为,优质服务,实行“六个一”制度:进门一张笑脸,让出一个座位,端上一杯热茶,明确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出门一声再见。 8、抓好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刁难办事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和罚款;不准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和索、拿、卡、要;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9、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执行“四项制度”: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10、确保督查有力

经查实,对违犯上述承诺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市水利局设立服务承诺制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9180428。 十、行政复议制度 (一)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复议机构

市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行政服务科为具体承办科室。

(三)复议受理程序

1、申请人以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服务科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行政服务科自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我局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服务科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至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服务科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四)复议审查

1、行政服务科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行政服务科在审查复议案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4、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五)复议决定

行政服务科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复议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后,报局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行政服务科具体负责。 (七)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备案

1、水政监察大队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报局领导,并通报局有关站室;

2、对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随机检查

我局根据执法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的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2、专案督办

对重大执法活动或案件,我局法制机构予以专门督促办理。 (三)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十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设立水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

任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有关站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水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 超越法定权限的;

2、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8、 执法方法不妥并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水行政执法中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或过失,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经过批准后,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因鉴定、勘验、记录错误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4、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5、单位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进行执法所造成错案或执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五)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赔偿损失; 8、辞退; 9、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六)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或者适用上条所列处分。 (七)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九)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人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水行政主管部门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消的; 3、经查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4、其它。

(十三)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五)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工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制和人事机构负责;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建立内部评查制度,每季度末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年底进行总评查。

(十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应及时

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十三、水行政国家赔偿制度

(一)水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

(二)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水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方式是: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我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返还财产或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靖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刘放;副组长:祈为民、朱建平、黄翠凤、盛兴灿、罗平;成员:戴靖乾、高伟忠、陈金富、贾雪梅、刘炳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服务科。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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