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基础知识要点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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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基本内容摘要

1、融资融券业务:指国信证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授信额度:指国信证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国信证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3、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国信证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国信证券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国信证券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国信证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国信证券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国信证券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5、信托财产、担保物:指存放于国信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等资产为客户向国信证券提供的融资融券债权的担保物,包括客户向国信证券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6、保证金:客户向国信证券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国信证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国信证券不时确定并公布者为准。 7、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8、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9、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10、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11、标的证券:指客户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国信证券可对客户融出的证券,以国信证券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12、警戒线:14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或等于该比例的,国信证券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客户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150%以上。

13、平仓线:13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等于该比例的,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150%以上,否则国信证券有权对客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任何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14、强制平仓:指国信证券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将客户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国信证券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15、客户承诺在与国信证券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国信证券如实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或其关联人通过其他账户买卖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的,客户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国信证券申报;

16、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融资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17、融资买入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提交保证金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国信证券依法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 18、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交易证券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国信证券应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的当前市价,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按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不计算证券市值。

19、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国信证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国信证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国信证券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20、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21、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国信证券发现客户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国信证券有权在计算保证金

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关注信用

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更换、补充合格担保物。

22、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向国信证券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对于按照证券登记机构要求,必须转入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才能进行的交易,如申报预受要约等,不受300%限制,但转出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23、国信证券核定客户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24、如客户追加担保物并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应向国信证券重新申请;国信证券同意提高额度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25、国信证券有权根据客户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及财务安排等因素调减或取消客户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客户,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国信证券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26、授信期内,客户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27、授信期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客户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国信证券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国信证券有权拒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28、授信期内,客户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国信证券有权暂停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可向国信证券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国信证券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29、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客户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30、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31、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客户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32、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 客户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 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33、国信证券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不得使用信用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国信证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国信证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国信证券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权终止与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34、国信证券可向客户提供人工电话委托服务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应急备用委托方式。客户如需使用人工电话委托服务,应提前向国信证券申请并办理相关开通手续,开通手续成功办理后,客户方可使用国信证券人工电话委托服务。

35、客户在国信证券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展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6、客户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 客户偿还债务,对于多笔融资交易,应按融资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

生在先的债务;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应按融券交易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二) 客户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视为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国信证券为

追索债务所付费用、违约金、证券交易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国信证券偿还融入资

金;

(四) 直接还款方式,是指客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偿还客户所负融资债务:

(1)国信证券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自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 (2)客户向国信证券提交直接还款的指令;

(五)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向国信证券提交卖券还款指令,卖出信用账户中任意证券所得

价款,用于归还客户所负债务;

(六)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国信证券偿还融入证券; (七) 直接还券,是指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客户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前提下,客户

向国信证券提交直接还券指令;

(八)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向国信证券提交买券还券指令,使用信用资金账户内保证金可

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及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等资金买入相应标的证券,用于归还客户所负债务。

37、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1、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不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2、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30个自然日。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客户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顺延期限届满当日,客户应足额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客户应以资金形式偿还:

1、暂停交易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客户应当偿还的金额,由国信证券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示为:

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

2、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客户应当偿还的金额,由国信证券根据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示为:

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38、客户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39、客户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的,客户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国信证券应及时通知客户还券事宜。 40、客户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客户应在此前了结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国信证券应及时通知客户还券事宜。 41、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 (目前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86%)

42、融资利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结息日。当月新增融券交易的,结息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融资利息按结息日融资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下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的融资利息。如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国信证券将在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利息。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月融资利息=∑客户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利率/360

对客户逾期未付的融资本金,国信证券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加收等同于融资利息金额的违约金。

43、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

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结费日。当月新增融券交易的,结费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融券费用按结费日的融券费率计算,计费期间遇费率调整不分段计费。下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融券费用。如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国信证券将在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费用。

月融券费用=月融券费用积数×融券费率/360

其中,月融券费用积数=∑(客户每日每笔融券债务标的证券收盘价×每日每笔融券数量余额-客户每日应收融券权益补偿款+客户每日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

融券标的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对客户逾期未付的所融证券,国信证券在继续收取融券费用的同时,按逾期天数加收

等同于融券费用的违约金。

44、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40%和130%。国信证券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国信证券营业场所、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国信证券公布的为准。

45、当客户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警戒线时,客户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客户未能在两个交易日内足额补充担保物的,国信证券有权调低客户授信额度。

46、当客户信用账户的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须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客户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足额补充担保物的,国信证券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47、强制平仓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满足强制平仓条件。

(一)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客户未能在

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

(二) 客户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 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2. 在单笔融券交易中,客户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

融券费用;

3. 本合同终止且客户在国信证券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4.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国信证券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 (三) 客户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 客户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2. 客户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

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 客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4. 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48、强制平仓的实施

满足本强制平仓条件时,国信证券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及实现债权: (一) 国信证券有权宣布客户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

(二) 国信证券有权将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国信

证券账户,用于偿还客户所负国信证券债务;

(三) 国信证券有权运用客户信用账户内资金强制买入客户所欠国信证券的证券,并用于

还券;

(四) 国信证券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国信证券有

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客户担保物的比例;

(五) 国信证券实施平仓时,平仓委托原则上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股票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客户同意国信证券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客户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向国信证券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六) 国信证券实施平仓当日,有权限制客户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 (七) 国信证券实施平仓时,如遇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

状态,国信证券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八) 国信证券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国信证券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时止,

对客户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客户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平仓线或150%以上等情况。

49、强制平仓是国信证券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国信证券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国信证券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客户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50、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国信证券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客户,并通过国信证券交易系统、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征求客户的意见,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客户行使投票权;如客户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国信证券说明,并严格有关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国信证券有权拒绝按客户的意见进行投票。

5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国信证券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5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客户通过国信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国信证券根据客户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客户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5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转出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的前提下,客户可向国信证券申请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国信证券有权拒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54、客户融入证券的权益指客户融入证券后、向国信证券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客户应当偿还的债务,除初始所融入证券外,还应对国信证券进行融券权益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以下简称“融

券权益补偿”)。

55、客户在融券债务到期日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归还所借证券对应的现金分红(所得税前)或对应派发的证券。其中派发证券为权证的,则客户在还券日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向国信证券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其计算标准为:

1. 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X权证派发数量 2. 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理论价值X权证派发数量

其中,认购权证理论价值=MAX(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行权价,0),认沽权证理论价值==MAX(行权价-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0)。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为该证券暂停交易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提前清偿融券债务的,融券债务到期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用融券债务清偿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替代。

56、国信证券拥有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关于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权益的选择权利; 1)、国信证券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在融券债务到期日无需归还上述权益;

2)、国信证券主张上述权益的,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过国信证券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客户。客户在融券债务到期日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国信证券所主张权益的对应证券。在客户足额买券还券时,国信证券交易系统自动将对应配售或认购证券的缴款资金支付到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当发生前条所称融券权益补偿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融券权益补偿价值)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融券权益补偿价值=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融券权益补偿证券应收回的资金。

保证金可用余额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融券权益补偿证券应收回的资金。

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指因该证券实施送红股、配股、向老股东优先增发等业务时按融券卖出数量比例所补偿的证券数量。

融券应补偿资金,指因该证券派发股息、权证后,客户应补偿国信证券的资金。 融券补偿证券应收回的资金,指因该证券实施配股等业务,国信证券主张权利客户补偿证券后,国信证券应支付客户的认购款。

57、国信证券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当面通知的,客户签收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件达到客户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5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

(二) 客户全部了结在国信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

户销户手续;

(三) 本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已解除; (四) 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客户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六) 国信证券被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七) 国信证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的; (八) 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九)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59、客户资格认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身份合法、 资产来源合法、 完成第三方存管、 无重大违约记录、 有风险承受能力、 开户18个月以上、 资产100万以上、 账户规范、 通过业务知识、 通过心理测试

60、客户等级评定优先顺序:金融资产倍数、 投资稳健性、 盈利能力、 诚信记录、 业务知识测试。

附加指标: 房产状况、 收入状况、 心理测试 61、金融资产证明:个人=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开放式基金资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机构金融资产=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数据来源(客户提交的经审计的16个月内的财务报表)

62、个人需提交的资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身份证、 普通证券账户卡、 资金对账单(国信)须提供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的对账单证明、 金融资产证明、 个人信用报告、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机构需提交的资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融资融券的决议、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

授权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日离申请日不超过16个月)、 资金对账单(国信)、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i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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