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资料汇总

更新时间:2023-11-09 23: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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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行)??????????????????????2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2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17 4

法?????????????????24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33

6.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42

7.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管理办法????46 8.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操作规程????51 9.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暂行)..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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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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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主要针对不主动披露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但被代理人以外的人仍有可能控制代理人的交易或者享有交易的最终利益。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应当对其辖内营业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农村信用社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理事会(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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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计算机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计算机业务系统中不能登记的,在有关业务凭证上登记。农村信用社在建立或修改客户资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还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时在复印空白处登记关联交易的日期、流水号信息。

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进行票据兑付的业务。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各类通存通兑业务金融服务不属于一次性金融服务。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为外国政要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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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信用社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指用以确定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等,下同),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信用社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农村信用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农村信用社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农村信用社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单位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单位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五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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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i9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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