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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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万科建设集团 承包人(全称):中国第四建筑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国林大厦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11号

工程内容:国林大厦施工工程(包括基础、主体、水暖电的装修、中央空调,具体内容参照工程承保范围),框剪结构(地上20层,地下3层)建筑面积共计11350平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粤 JZ20120305 资金来源: 国家贷款70%自筹资金3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见附件1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0301 竣工日期:2013030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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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建筑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叁仟万元(人民币) $:30,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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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02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1113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获得施工许可证及签字盖章后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123456789 电 话: 225252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账 号:254684656956468769 账 号:25468465695646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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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510000 邮政编码 :51000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遗书(若有)及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相关行政法规等,包括广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1152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臵管理办法”本工程应设臵正项目经理一名:房屋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副项目经理一名:房屋建筑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三名为专职安全项目经理,需具备B类安全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应执行当前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的应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及广州市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1)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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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总承包人就某部工程提出技术要求,应不少于在该部工程实施前7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提出;(2)总承包人应在收到技术要求后7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施工方案,发包人于收到后3个日历日内确认,如发包人未及时确认,总承包人有书面方式催要的权利。(3)如果由于发包人的技术原因及设计图纸的更改等原因,造成总承包人返修、补充施工的,发包人应该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完整施工图肆份,竣工前提供完整竣工图纸肆份。如果承包人需要加晒用于施工图纸,可与发包人联系自费加晒。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纸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否则承包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发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同时

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工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照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或与发包人另行有约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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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称,其费用确定依据2010年《广州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基价》和投标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中准价,取费水平按照投标报价水平,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结算时直接扣减。

(5)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变更结算依据。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并已实施的变更或签证,应纳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6)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且全部完成的单项变更或签证,应在完成当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由发包或设计提出的要求而涉及的签证、变更,按照广州市10定额单独列项全额计取,计在当月上报的月报中。

(7)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审核。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叁份。

(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叁套。 (3) 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4)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5)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图纸、图片等),应先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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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节点工期要求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修改为: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期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1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3.2修改为:提出审核意见后的10天内,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公司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全力配合。

33.3修改为:在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后,发包人在28天内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付款比例。

33.4 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间相对顺延。协商不成再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总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顺延,由于顺延造成的承包人的人员窝工人工费、机械停滞费与机具租赁费,机械进出场费,承包人所签订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违约金包括承包方管理、办公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但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费用总数不应超过承包人应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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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3‰与拖延天数之积;若超过,则按承包人应按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3‰与拖延天数之积计算违约金。

35.2.两年后,如果发包方不按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未付保证金的利息,利率按月息3%执行,利息月月结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此款约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 35.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拖延,导致的发包人的管理费用、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发包人因此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延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等一切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承担的上述费用总数不应超过承包人应按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3‰与拖延天数之积;若超过,则按承包人应按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的3‰与拖延天数之积计算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返工重做至达到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执行第2 款。 (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二)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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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对分包工程要求:

(1)总承包人对所有的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履行总承包权利与义务,并根据要求可以计取总包管理费用,总包服务费按分包合同总价5%计取。

(2)总承包人必须配合由发包人独立分包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协助看管。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按通用条款第40条执行。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应根据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7]1190号)中的相关要求,办理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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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总承包人施工所需主材采购时如需发包人担保的,发包人应予担保。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拾份。

47.补充条款

47.1发包人保留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权利,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可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总工期,承包人未按计划开工或未按照节点工期完工,当超过计划规定的限期或超过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30天时;

(2)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书7日内,未采取措施者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

(3)对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经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后给予行政处罚的。

47.2根据《建筑法》、《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1号)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必须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7.3双方约定: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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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住宅楼工程施工范围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6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协议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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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i1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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