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律杯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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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南民族大学第一届模拟法庭比赛
2605053682起
诉 书
第7号参赛队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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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案情?????????????????????????????????5 二、案件事实陈述及主张????????????????????????????6 (一)京华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公司商业赞助之事实陈述????????6 1.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给京华中心款项的行为是赞助行为????????????6 2.京华中心接受烟草公司赞助并进行广告宣传活动?????????????????6 (二) 京华市民政局向原告发出的《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的行政决定与事实不符且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事实陈述及主张???????????????6 1.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人的资格?????????????????????????6 2.我国目前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促销性的赞助活动??????????6 三、代理意见?????????????????????????????????7 (一)原告蓝天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7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实施条例》第十条?????????????????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7 (二)黄金叶公司赞助是有偿的促销赞助行为???????????????????7 1.捐赠的含义?????????????????????????????????7 2.捐赠的性质?????????????????????????????????8 3.赞助的含义?????????????????????????????????8 4.赞助的性质?????????????????????????????????8 5.从事实分析黄金叶公司的促销性赞助行为????????????????????8 (1)黄金叶公司借赞助进行宣传活动的事实????????????????????8 (2)对黄金叶公司宣传行为的分析????????????????????????8 (三)黄金叶公司赞助属于间接变相广告行为???????????????????8 1.我国关于烟草行业的广告管理的部分法规????????????????????9 2.对《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烟草广告的分析???????????????9 3.对于“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活动标语的剖析????????????????9 4.赞助用语标幅宣传造成的影响?????????????????????????9 5.烟草公司一系列宣传活动对于中学生的不良影响?????????????????9 6.多次作文比赛造成的影响及其分析??????????????????????10 7.对黄金叶公司一直派遣员工参加作文比赛的分析????????????????10 8. 从《法制日报》的描述看待黄金叶公司的赞助行为????????????????10 9.从“红塔被诉变相广告案”看待黄金叶公司的赞助行为??????????????11 (四)《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的效力??????????????12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取得国际法效力???????????????12 2.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2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13 4.条约信守原则???????????????????????????????13 5.世博会拒绝上海烟草公司捐赠????????????????????????13 (五)《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13 1.从黄金叶烟草公司行为的客观效果来看,就能认定其行为是烟草赞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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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黄金业公司捐助行为及在之后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14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4 2.《烟草管理暂行办法》???????????????????????????15 3.目前社会上的相关案例???????????????????????????15 (七)《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17 1. 京华中心从事了临时性经营活动???????????????????????17 2. 京华中心在临时性经营活动中,发布了带有冠名的广告?????????????18 四、代理小结?????????????????????????????????18 五、附件???????????????????????????????????18 (一)《申请书》复印件?????????????????????????????18 (二)《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 ????????????????20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21 (四)《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3 (五)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的新闻报道复印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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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电话:139xxxxxxxx
代理人: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 号,100860
被告: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 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2. 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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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0 年12 月13 日针对被告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 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赞助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 基金”,以开展“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向被告提出 申请,要求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世界卫 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尽快告知原告(参见附件一)。
被告于2011 年2 月15 日向原告发出了《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参见附件二)。该函称,“经调查,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从 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 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 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 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据此,我局认为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 公益活动,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我 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公益活动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进行的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行为。而 且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并非广告宣传活动,且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任何烟 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烟草广 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 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在捐赠活动后,使用‘金叶映 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在周边几个县开展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 公益项目的内容,黄金叶公司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是捐赠协议中‘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 定,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 规并无抵触。特此回复。”
原告因对被告在《回复函》中所作的行政决定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于2011 年3月1日向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参见附件三)。国家民政部于2011 年4 月29 日向原告送达了《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字【2011】93 号)(参见附件四)。该复议决定书称,“本案中,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同时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 ‘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销元素。据此, 该活动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塑造,并非烟草促销活动。”“其他如竖立大型赞助用语的标语和标牌、使用赞助用语开展作为比赛等活动均非广告宣传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基于上述理由,国家民政部最终作出了维持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的《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书同时确认,“申请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服国家民政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关于“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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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有害健康”。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批准烟草控制公约为烟草广告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国内相关政策与框架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烟草业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仍然十分猖獗。”杨功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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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描述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
(1)对于烟草公司的所谓赞助捐款公益等行为,社会上普遍认为这是进行变相的广告宣传,这是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与《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八、九条的规
(2)烟草公司虽未直接冠名参与公益活动,但是社会普遍认为,接触该类公益活动的人,都会接触联想到该烟草企业,其虽未直接打出广告词,但已有广告之实,属于变相广告行为。黄金叶公司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多次进行中学生作为比赛,并派公司员工参加,虽未直接打出广告,但通过该类活动,其公司的知名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里,可以从《京华新晚报》对该活动的的报道可以看出,我方将在随后进行举证。因此,我方认为,根据社会的普遍看法,黄金叶公司的做法,完全可以被推定为变相广告行为。
(3)黄金叶公司通过举行小学生昨晚竞赛的方式,变相进行烟草广告宣传,虽未明确带有黄金叶公司的名字,商标跟广告语,但很容易即让人联想到此比赛是与黄金叶公司相关的.中学生本来在学校这样一个无烟无烟草广告的环境里,很难甚至从未接触过烟草这一事物,现在黄金叶公司与京华中心却直接以作文比赛的形式,将变相的烟草广告,直接突破学校这一屏障,带进中学生的生活,使其身心受到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9.从“红塔被诉变相广告案”看待黄金叶公司的赞助行为 (1)“2010年5月10日,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朱晓飞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的规定,对红塔集团在中央电视台第十套节目播出“山高人为峰”的变相烟草广告行为予以处罚。朱晓飞认为,“近年来各种变相烟草广告日益泛滥,且呈现隐蔽化的特点。不论从广告画面,或是内容来看,此广告都明显有违公约和国内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理应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查处。””(下面简称红塔被诉变相广告案)。在此案中,朱晓飞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有专业深刻的体会,“山高人为峰”这一标语虽然为出现红塔集团几字或者其标识,但是,她从专业的判断角度出发,认定这是一个变相广告行为,这与我方观点不谋而合,也从侧面反映了黄金叶公司的“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确实属于变相广告。同时,也说明了我方“社会公民对于一些特殊的标语标志,不需要某公司的名称图标直接出现,而从该标语很自然而然的就可以联想到某一公司”这一观点并非是我们的片面字词,而有有根据的。
(2)在“红塔被诉变相广告案”中,朱律师解释了红塔集团的变相广告的特点: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从表面上看,确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经常带借助公益活动作为幌子,但是,实际上,客观起到了广告的效果。何为变相广告?就是与一般直接直观可以发现的普通广告行为不同,以较隐蔽或者复杂的方式,利用某一活动(多为公益活动)的广泛性,大众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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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来达到扩大本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与关注度的效果的行为。红塔公司与黄金叶公司作为烟草企业,都巧妙的运用了这点,并未真正的将自己企业或者产品的名称,商标或者标语直接用到广告上来,而是将自己企业的形象若隐若现的隐藏在里面,接着赞助公益活动的幌子,来到底自己的广告目的,其行为当然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黄金叶公司与京华中心通过开展多次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标题的作文比赛,通过社会习俗的传播,人们好奇心的驱动,社会舆论的大力宣扬,已经达到了广告的效果,属于变相广告行为。只是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利用了公益活动的合法性来达到自己进行广告宣传,因此黄金叶公司的变相广告行为理所当然是违反了我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理应被取缔。
(四)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的效力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取得国际法效力
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2月1日在日内瓦宣布,由于秘鲁11月30日成为第40个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国家,该条约于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
经过近3年的艰苦谈判,《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迄今已有168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57个国家已正式批准,从而使该公约的签约和批准国家达到符合国际法效力的规定数目。 2.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中国是于2003年11月份签署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当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的王光亚大使表示:\我们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在控制烟草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和倡议。我们认为这对人类,包括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都非常重要。\ 中国政府一向站在人民健康的立场上支持公约的。自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开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工作以来,中国政府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派出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代表团参与了全部6轮谈判以及相关工作小组工作,为《公约》文本的最终完成和获得通过做出了贡献。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也派出代表参加了《公约》的谈判。
国家烟草专卖局曾表示,对于我国政府在烟草控制上的立场和态度表示坚决拥护,并将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烟草的立场是不变的,这就是:我们对于世界卫生组织关心人类健康的良好愿望表示深深的敬意,对于所提出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表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并愿意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未来《公约》生效后的履约过程中。为此,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关注公众健康。同时,我们还认为,控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烟草行业的参与及合作,烟草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和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是减少吸烟危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此外,为了研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影响,由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利弊分析研讨会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到一些烟草企业进行实地的调研。
2003年7月,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研究工作小组办公室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中国烟草百问》出版发行,向烟草业人士传递关于公约的信息。另外,为加强为\吸烟与健康\问题的科学研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公约制定的有关工作和应对公约所带来的挑战与压力,成立了由国家局办公室(外事司)、科教司、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烟草学会、经济研究所、郑州烟草研究院、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公约对案研究工作小组。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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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主要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4.条约信守原则
所谓“条约信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众所周知,国际法上并不存在像国内一样的强制机构来制定和执行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自然成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保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因为该原则包括一个最基本的命题:缔约者对于自己所做的约定有遵守的必要性。 5.世博会拒绝上海烟草公司捐赠
英文《中国日报》2009年7月23日报道-上海世博局的相关官员昨天向中国日报证实,上海烟草集团5月7日向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做出的两亿元捐款被取消,原因是该笔捐款有公开打烟草广告之嫌,还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位专家于7月初联名向上海世博局致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尽快退回该笔捐款。对此,控烟公益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吴仪群教授表示,她很高兴看到无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在市民之间,大家越来越具有烟草控制的意识。
同时,世博局此举还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肯定,世卫组织对中国日报表示:世卫组织祝贺上海世博局拒绝该笔捐款,此举更加符合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加美好! 另外,中国日报就此新闻配发了社论《无烟的生活更美好》。文章指出,世博会组织者及时纠正了错误,令人感到欣慰,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事实上,无烟,会让生活更美好,更健康!
中国已经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根据条约信守原则,这项原则使中国承担了在国内适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义务。另外,世博会拒绝上海烟草公司捐赠的行为也很好的佐证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是具有效力的,应当得到执行和遵守。 (五)《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应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原告认为,被告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是属于接受烟草赞助的行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烟草赞助。“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本案已经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
1.从黄金叶烟草公司行为的客观效果来看,就能认定其行为是烟草赞助。
根据媒体对黄金叶公司赞助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报道(参见附件五),由此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赞助京华中心开展一系列活动,扩大了本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群众知晓了公司的品牌,特别地,对中学生群体的影响是潜在并危害极大的,很可能在中学生心目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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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业公司产生良好的印象,由此误导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态度,而成为新一代的烟民。这显然是违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法宗旨的。因此,黄金业公司捐助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客观效果,其行为是烟草赞助。 2.分析黄金业公司捐助行为及在之后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
被告答辩,\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活动都是广为人知和具有重大积极社会效果的大型公益活动,黄金业公司捐助是主动承担了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我们并不否认大型企业捐助行为对公益事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掩藏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后的促销营利的目的。从现实来看,烟草公司通过捐助值得帮助的事业或以其他方式促进其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的”内容,努力树立公司的良好企业公民的形象。这种做法现在越来越普遍。比如,由北京卷烟厂和希望工程北京希望工程捐助中心联合主办的“2010中南海一份爱心传递行动——蓝色风尚为爱起跑”活动就是一次典型的烟草公司进行公益营销的例子。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教授领衔编篡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中,披露了“以烟草品牌冠名的希望小学超过百所,它们正以慈善之名,行广告和促销之实。”这一社会现象。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也表示:“现在很多烟草公司都在打公益的牌子,通过赞助、捐赠等公益手段对企业社会公众形象进行商业推广,最典型的就是希望工程。”
在本案中,我们不能忽视现实这个大背景。本案并不是唯一的有关烟草公司的案例,从现实中我们了解到有很多类似的行为。因此,我们难以排除黄金业公司主观上不具备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目的,除非其能证明,否则,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推定其主观目的符合烟草赞助的条件。因此,黄金叶公司捐助行为是烟草赞助。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是属于接受烟草赞助的行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烟草赞助。它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作为赞助用语,并在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以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以及以赞助用语为题作为中学生作文比赛的试题。
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该宣传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
对于原告的投诉,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认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公益活动,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
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标幅并非广告宣传活动,且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然原告认为,黄金叶烟草有限公司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赞助标语,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间接商业广告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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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①黄金叶烟草企业有限公司正是假借社会公益活动之名,赞助京华中心的1000万元正是第二条中所称商品经营者提供的费用。
②黄金叶烟草企业有限公司通过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作为赞助用语赞助中学生作文比赛,从而间接地给企业做形象广告,使人们自然联想到烟草公司和烟草制品,进而达到商业广告的目的。
上述两点正好说明了烟草公司的冠名赞助活动本身就是一场商业广告宣传活动,而赞助活动和之后的中学生作文比赛实际上也确实起到了宣传烟草文化,促销烟草产品 扩大烟草公司影响力的作用。至此,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公司的赞助并合作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等活动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公益活动之名,行谋求烟草公司利益之实的变相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2.《烟草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①京华中心与烟草公司合作,以烟草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开展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活动。该项活动的主办方、发起人有烟草公司,而烟草公司的形象本身就对广大参与作文比赛的中学生有一种影响,无形中宣传了烟草文化。
②“金叶映秋实”这句宣传用语,它虽然没有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是“金叶映秋实”这一赞助语中的“金叶”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中的“金叶”即同字又谐音,这很容易使人民群众由赞助用语联想到烟草公司。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利用这一借尸还魂的宣传形式,其目的就在于向广告受众暗示与烟草公司的内在联系,使人联想到烟草公司的烟草制品,属于与烟草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其实质就是间接宣传、误导广告受众的烟草广告。
③从比赛题目来看,烟草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虽然不是烟草公司以前用过的电视媒体或其他广告用语,但该标语已在之前的冠名赞助活动中使用,并因活动的声势浩大和媒体的大肆宣传而广为社会大众知晓,也正因如此,使得在外界看来该标语与烟草公司的形象紧密结合在一起,不能单纯的说因为字面上标语中是“金叶”而不是“黄金叶”就武断的下结论说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而事实上,该标语是烟草公司冠名赞助活动中广告宣传的工具手段之一,烟草公司正是利用这一标语来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④我们不否认烟草企业通过公益活动能够树立企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其产生的负面后果却更加严重,会让烟草企业的影响力扩大,甚至令更多未成年人从公益广告中接触烟草,这与国际社会跟我国呼吁限制关于控烟的做法是相悖的。同时,让未成年人从公益活动中接触到烟草企业相关的东西,很难说不会对他产生一定的误导,这也是与公益事业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所以,烟草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不是带着打广告的幌子去参与、捐赠或者赞助公益活动,而是更好的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配合国家的控烟举措。 由上可看出,“黄金叶”烟草有限公司利用借尸还魂的方法,巧妙地使广大人民群众由赞助用语联想到烟草企业和烟草制品,间接地宣传烟草文化,对社会公众健康实乃危害性巨大。
3.目前社会上的相关案例
①烟草生产企业商以“志庆”的形式间接做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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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07.21 【实施日期】199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烟酒广告 【唯一标志】15529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155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
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86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的生产和经销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媒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名义“贺岁”、“节日祝贺”、“祝贺企业、职工获奖”,或者以“栏目赞助”、“协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虽未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述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的形式发布广告,从而巧妙的避免了广告中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以期蒙混过关,但其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活动场所和报纸上以巧妙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引起人民群众对烟草制品的联想,变相地扩大“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在群众中得影响,这与“志庆”的广告形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虽没有出现烟草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等,但与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促进销售,有内在、特定的联系,故属于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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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红河集团变相烟草广告
“变相烟草广告的形式多样,烟草公司在营销方面很花心思,无孔不入,而且有很多打着公益的幌子行营销之实。”以控烟著称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对《每日经济新闻》说。 吴宜群说,“烟草公司不能直接将钱捐出去,往往会找个公益组织来共同举办活动,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2010年11月,烟草专卖局向中华妇女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同样引发各界热议。”
对于此次的公益诉讼,吴宜群认为,“山高人为峰”是红塔集团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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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烟草两个字,但红塔集团是做烟草起家的,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广告出来后,消费者就会想到是红塔牌香烟。 记者多次拨打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和宣传科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不过记者在红塔集团的官网上看到,在公益活动栏目,红塔集团在教育、赈灾、体育等方面进行捐赠或赞助。“据不完全统计,从1985年至2007年,红塔累计为各项公益事业捐款超过9.5亿元人民币。” 吴宜群指出,变相广告的形式还有很多,比如,中华烟草公司在黄浦江的游船上打出“爱我中华”四个大字,用中华烟搭成中国馆的样子,一些提示性的文明告示,飞机的登机牌等,也会出现烟草公司的名字。
吴宜群表示,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广告监管司正在修订新的《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对“变相烟草广告”做出具体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惩罚等,只是尚不确定修订完成的具体时间。 文中:
??吴宜群说,“烟草公司不能直接将钱捐出去,往往会找个公益组织来共同举办活动,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2010年11月,烟草专卖局向中华妇女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同样引发各界热议。??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京华中心的1000万元赞助,借着行使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的幌子,与文中专家所说及调查事实实乃本质相同,故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赞助行为实乃变相烟草广告。 ??吴宜群认为,“山高人为峰”是红塔集团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出现烟草两个字,但红塔集团是做烟草起家的,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广告出来后,消费者就会想到是红塔牌香烟。??
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赞助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中也没有出现烟草二字,但黄金叶烟草有限公司是个众所周知的大烟草公司,这样的形式可以认为是品牌延伸。该赞助用语一出来,便能使消费者联想到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烟草制品。
③ 由1、2点可知黄金叶烟草公司打着行使社会责任、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幌子赞助2个项目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变相的烟草广告行为。其公司在京华晚报上的报道行为,是一种变相的烟草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而各种社会公共场所打出以“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标识,实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七)《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坏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坏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1. 京华中心从事了临时性经营活动。
我们先来明确“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含义。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本案中,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由于支持贫困地区“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乐”两个公益项目。在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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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后,京华中心又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作为设立基金支持公益活动和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主办单位,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时,接受了黄金叶公司的出资,以此来作为活动的资金,并在上述两项活动中为黄金叶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以上我们已证明其是广告行为)。这些事实符合我国法律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定义,因此我们认定京华中心在本案中从事了临时性经营活动。 2. 京华中心在临时性经营活动中,发布了带有冠名的广告。
我们认为,在此应当对本条“冠名”广告做扩充解释,应当包含变相冠名广告。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于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他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始终滞后于社会现实,当有新的社会需要时,法律应当予以满足。扩充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条规定的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坏”,因此在现实中烟草企业往往由此来钻法律空子,以逃避法律责任。比如:天之骄子——娇子卷烟系列、白沙系列——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芙蓉王——芙蓉绽放花开一王。由此可见,现实中已出现了许多此类“擦边球”的现象,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不容忽视,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而且,本法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烟草冠名广告,减少烟草对社会群众的不良影响。在法律修改之前,对本条做出扩充解释,把变相的烟草冠名广告包含到烟草冠名广告中,既满足社会需要,又体现立法意图,是可取的。 本案中,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设立“金叶发展基金”来从事公益活动。虽然“金叶”与“黄金叶”不同,但二者仅一字之差,相似度极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黄金叶公司。试问中国汉字千千万万,为什么京华中心偏偏选取极易给人照成误解的“金叶”二字呢?这不能不说其有为黄金叶烟草公司做变相烟草广告的嫌疑。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京华中心在临时性经营活动中,发布了带有冠名的广告。综上所述,我们认定京华中心违背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八、代理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本案的事实依据,原告认为黄金叶公司的带有营销目的的赞助,借公益之名进行的作文比赛,属于变相打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京华市民政局却对此视而不见,在不去详细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了《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并行政决定,该回复函的行政决定是错误并违法,因此,原告提出一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 撤销被告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2. 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 四、附件 附件一:《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书
申请人: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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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 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民政局的法定
职责,对贵局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
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
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尽快告知原告。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长期深受包括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卷烟在内
的烟草制品的烟雾损害,对非法烟草推广和宣传行为一向持反对态度,坚决支持国际和国
内控制烟草的有关公约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烟草公司把黑手伸向青少年一代的行为更是
深恶痛绝。但贵局所属的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与烟草业的龙头老大——黄金叶烟草集
团有限公司——携手合作,公然违反我国以及签署并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
公约》和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 条、《烟草广
告管理暂行办法》第4、8 和9 条的相关规定,以公益活动为招牌,变相为烟草企业冠名,
大肆宣传和推广烟草企业;同时运用“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等字样推行变相的烟草
广告;运用中学生作文比赛宣传烟草文化。这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逃避,是对
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视和违反。故恳请贵局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
所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联手推广和宣传烟草企业和制品
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30 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期待得到贵局的回复,并保留根据回复和查处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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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京华市民政局
申请人:蓝天(签名)
2010 年12 月13 日
~ ?~ ?~ ?~ ?~ ?~ ?~ ?~ ?~ ?~~ ?~ 附件二:《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
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
蓝天同志:
您好!
您举报的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涉嫌违法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赞助的行为、
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
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的申请已经收悉。
经我局认真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
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
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
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
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
经调查,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
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
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
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
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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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
“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
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
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
据此,我局认为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公益活动,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
司企业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
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公益活动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规定的不得进行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行为。而且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
标幅并非广告宣传活动,且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
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
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
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在捐赠活动后,使用 ‘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在周边几个郊区农业县
开展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公益项目的内容,黄金叶公司派员参加该项比
赛是捐赠协议中“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
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并无抵触。
特此回复。
京华市民政局(公章)
2011 年2 月15 日
~ ?~ ?~ ?~ ?~ ?~ ?~ ?~ ?~ ?~~ ?~ 附件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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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电话:139xxxxxxxx
代理人: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 号,100860
被申请人: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 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南省金叶市南关大街888 号
法定代表人:叶昌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
出的行政决定;
2. 认定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捐赠并设立“金叶基金”
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冠名活动,设立大型赞助用语标牌和广泛举办作
文比赛是变相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3. 认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申请人为行政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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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蓝天(签名)
2011 年3 月1 日
~ ?~ ?~ ?~ ?~ ?~ ?~ ?~ ?~ ?~~ ?~ 附件四:《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复字【2011】93 号
申请人:蓝天
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
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 号,100101
电话:139xxxxxxxx
代理人: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 号,100860
被申请人:京华市民政局
地址:京华市永安大街147 号,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局长
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南省金叶市南关大街888 号
法定代表人:叶昌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1 年2 月15 日做出的《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
于2011 年3 月1 日向本部申请行政复议,本部政法司于2011 年3 月4 日收到该复议申请,
并代表本部对复议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⒈撤销被申请人于2011 年2 月15 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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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⒉认定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接受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
司捐赠并设立“金叶基金”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冠名活动,设立大型赞助用
语标牌和广泛举办作文比赛是变相进行烟草广告宣传;⒊认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申请
人为行政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申请人称:(略)
被申请人称:
1.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人的资格,并非
是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并非适格的复议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
很赞赏申请人所表现出来的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但申请人更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来提出于法有据的申请。
2. 社会公益活动是法律鼓励和支持的好事,应当得到鼓励。被申请人是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机构,由资格和能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且“母亲水窖”和 “金色童年快车”活动都是广为人知和具有重大积极社会效果的大型公益活动,应当得到
社会各界包括各种企业的支持。第三人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成立和依法进行投资
和开发的大型国有企业,不仅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还主动承担了现代公
司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许多社会公益活动。只要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不违反法
律,第三人的这类活动也是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的。
3. 第三人参与的公益活动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第三人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
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
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
销元素。因此第三人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草促销活动。
4. 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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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从事的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行为。而且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并非广告宣传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
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
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
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5. 在捐赠活动后,使用‘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在周边几个县开展
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被申请人开展的“金色童年快车”公益项目中的一项内容;该赞助用
语是激励人勤奋务实,奉献拼搏的立志警句;第三人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是捐赠协议中“履
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为该项公益活动提供人力支持;该项活动的主办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的参与也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
广告法律法规并无抵触。
6. 申请人在我国的直接适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条款的主张并
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的法律实践。申请人直接引用该项公约的做法于法无据,不
应得到支持。
我部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确实接受了第三人捐赠的1000 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 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
动过程中,第三人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并以此为其
网页上的标志;在捐助活动后,被申请人在京华市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标题
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第三人为履行协议规定而派员参与现场服务。
本部认为: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为“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本复议申请人并非其自身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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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但本着向人民负
责和为民服务的精神,我部不回避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尽管申请人的复议资格缺乏法律根
据,但我部愿意在明确申请人资格缺失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和客观的
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被申请人是国家依照法律和政策成立的专门从事社会福利保障公益事业的机构,
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从事“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的公益活
动。本复议案第三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
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同时第三人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
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不含烟草促销元素。
据此,该活动为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企业形象的塑造,并非烟草促销活动。其他如竖立大
型赞助用语的标语和标牌、开展以赞助用语为题目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等活动均非广告宣传
活动,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这些活动和行为均不构成烟草广告行
为。
3. 《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
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
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本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接受第三
人的捐赠,设立的“金叶发展基金”并没有使用第三人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虽然确有
相同的字出现,但并非其公司名称或产品商标,而且捐赠活动也不是“带有冠名、冠杯内
容的赛事、演出”活动中的广告,因而不在有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4.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无禁止烟草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明确规定,国际公约在我国
直接实施的问题也尚无定论,因此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的捐赠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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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如果申请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
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公章)
2011 年4 月29 日
~ ?~ ?~ ?~ ?~ ?~ ?~ ?~ ?~ ?~~ ?~ 附件五:开展中学生作文比赛的新闻报道复印件
京华新晚报
2010 年11 月16 日第4 版
,,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和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在本市周边郊区县开展
了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市福保中心在近两个月内,先后在金枫、大叶等四个县组织了以县
为单位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成为“金色童年快车”项目的一个新亮点。作文比赛的题目为
“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虚实结合,意境深远,扣启心扉,催人奋进,引发出不少难
得的佳作,获得评委的一致称赞。本次活动中,黄金叶公司派出了不少志愿者前往参加赛
事的组织工作。参赛学生纷纷表示,这次活动不仅是一次文化课,而且是一场有意义的社
会实践,真实体验到了志愿者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并纷纷表示要做具有奉献精神的有志
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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