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10-11 16: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李晓枫
1. 前言
为了了解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的运行情况,探索公司的发展策略和运营模式,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特将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的运营情况分为十五个专题,由专人进行调研。
作为十五个专题之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调研报告,力求通过法规制度研究,实际运营分析,业内人士访问的方法,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营作全方位的透析。 2. 概况
2.1 定义
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对其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进行管理,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该市场进行金融监管、实施货币政策等。
从广义上来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的场内交易。另一部分为金融机构的场外交易。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金融机构,可自行协商,自行配对进行场外交易,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但必须由其总部在双方交易前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的场内交易的运营规范,其报价和风险控制系统对场外交易具有指导意义。
从狭义上来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特指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进行的场内交易人民币拆借。银行间同业拆借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系统中只是其中的一个板块。另外两个板块式是回购市场和现券市场。它们都由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组织和运行交易。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组成结构图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国债回购市场 国债现券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为具有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平台,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的交易体系。
银行间同业拆借性质上属于信用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无担保、无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完全凭借金融机构的信用来进行资金交易。信用拆借主要是和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管理密切相关,商业银行一般将信用拆借与其本身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联系起来,通过信用拆借,主要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
2.2 创立时间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
2.3 组织原则
由央行的货币政策管理部门通过有关货币政策来间接调控市场、促进供求平衡的实现,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计算机交易系统服务。
2.4 运行方式
实行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依托计算机交
易系统公开报价并在规定的次数内向对方询报价。凡成员确认的报价,即经交易系统记录备案便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作为交易双方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
2.5 交易品种
交易双方可在四个月范围内自行商定拆借期限。交易中心按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120天七个品种计算和公布加权平均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
目前,根据期限,将交易品种主要分为7类:1天、7天(2~7天)、20天(8~20天)、30天(21~30天)、60天(31~60天)、90天(61~90天)、120天 (91~120天)。需要注意的是:以上7类,主要是为统计上的便利设定,实际上,从1天到 120天,任何期限的交易均可。
2.6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目前,交易时间分设上午场和下午场。上午场收市后,上午的报价继续有效,全天收市后,当天未成交的报价 全部无效。
2.7 成员构成
人民币拆借交易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经央行认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2.8 清算办法
由拆借双方全额直接清算,自担风险。成员双方根据成交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资金清算。其资金划付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速度为:7天以内(含7天)T+0,7天以外T+1。
3. 主办者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NATIONAL INTERBANK FUNDING CENTER)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合署
办公,为人民银行直属京外正局级事业单位。
3.1 主要职能是:组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3.2 地点: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建有备份中心。依托计算机及网络,形成了辐射和覆盖全国的市场组织体系。
各地分中心
3.3 组织结构
交易中心实行总裁负责制,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总中心目前设综合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信息部、清算部、工程运行部、技术开发部、研究部、财务部、行政部,共十个部门。
综合部:负责业务综合、协调、文秘和外事接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总中心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管理和员工培训。
市场一部:负责外汇市场交易和会员的管理,组织市场新业务的开发,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
市场二部: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及其成员的管理,组织市场新业务的开发,监督拆借、债券市场的运行。
信息部:负责交易信息系统及用户的管理,组织信息系统及产品的开发与推介,管理维护中心因特网站,提供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清算部:负责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管理、监督各分中心、各会员资金清算工作。
工程运行部:负责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组织实施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网络建设。
技术开发部:负责制定交易系统的工程技术和网络设计规划,组织实施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
研究部:负责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和开发性研究,编辑出版交易市场有关刊物。
财务部:负责总中心财务管理工作。
行政部:负责总中心的后勤行政事务以及总中心办公大楼的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图
4. 交易系统
全国银行间拆借和债券(包括现券买卖、回购交易)交易系统。
4.1交易成员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网络)的方式:
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多种入网交易方式,包括数据专线、X.25、普通电话线拨入、ISDN 等。
4.2 新交易成员社申请入网流程:
4.2.1 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加入同业拆借市场。
4.2.2 交易成员向交易中心发传真申请入网,并获得交易中心入网许可。 4.2.3 交易成员接受交易中心入市业务培训和上机培训。
4.2.4 培训时从总中心或当地分中心获取入网设备、线路需求单、设备安装联系单,并从当地邮局或电信部门申请通信线路等。
4.2.5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需求单准备线路及设备。 4.2.6 与总中心或当地分中心确认安装时间。 4.2.7 交易设备安装调试、交易软件安装调试。 4.2.8 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回总中心安装完毕回执。 4.2.9 正式入网交易。 4.3 网上交易原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的交易方针。
4.4 网上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采取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成员在计算机终端进行交易。
交易成员主要通过交易机的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界面进行报价、询价和交易。
5. 参加者
指在银行间拆借交易系统具有会员资格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5.1 准入机构类别
银行总行和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基金。 5.2 成员数量
截止2002年6月底,共有市场成员637家。
5.3 准入资格
5.3.1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必须向人民银行申请,并获得允许。 5.3.2 成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5.3.3 商业银行的分行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必须获得其总行的的授权。
5.4 排名情况
同业市场成交量排名(2002年6月)
排名 1 2 3 4
机构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亿元)
150.00 108.38 76.03 68.60
占比(%) 11.26 8.14 5.71 5.15
5 6 7 8 9 10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福建兴业银行 北京证券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68.30 52.31 39.81 36.80 36.00 34.50
5.13 3.93 2.99 2.76 2.70 2.59
同业市场交易笔数排名(2002年6月)
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机构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长城证券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成交笔数(笔)
28 26 23 22 22 21 17 17 14 14
6. 近年来市场运行情况:
1996年拆借市场累计成交5871.58亿元,日均成交23.1亿元。市场运行呈现交易量逐渐增加,各品种拆借利率呈阶段性缓慢下降的特点。
1997年拆借市场累计成交4149.24亿元,日均成交16.4亿元。市场表现为拆借利率稳中下跌,交易量有所减少。同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运行,到年末运行近7个月,现券交易总成交9.66亿元,回购交易总成交309.87亿元。
1998年拆借市场总计成交989.58亿元,日均成交3.90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和回购交易分别成交29.53亿元和1021.48亿元,日均分别成交0.12亿元和4.02亿元。市场特点为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均有下跌,回购交易日渐活跃,逐步取代信用拆借成为同业市场短期融资的主要工具。
1999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总计成交7326亿,其中,信用拆借成交3291.6
亿,现券和回购交易分别成交77.4亿元和3956.9亿元。
2000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总计成交23192.49亿元,其中,信用拆借成交、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分别成交6728.07亿元,15781.74亿元和682.68亿元。
200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系统累计成交49054.63亿元。其中,同业拆借成交8082.02亿元,债券回购成交40133.29亿元,现券买卖成交839.32亿元。同业市场资金总体供大于求,全年市场利率保持着下行的走势。融资期限集中在短期。
2002年1-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系统累计成交50977.17亿元。其中,同业拆借成交4830.33亿元,债券回购成交43618.12亿元,现券买卖成交2528.74亿元。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历年成交量 单位:亿元人民币90008000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8082.026728.075871.584830.334149.243291.6989.5819961997199819992000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202001年1-6月2002年1-6月
7. 当前市场状况
7.1 市场交易状况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其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规定如下:
9.4.1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9.4.2 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内,由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9.4.3 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9.4.4 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4.5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授权分行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制度,有效控制拆借风险。 9.5 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从此开始外资银行可以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后,又陆续有多家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9.6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2000年6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9.7 对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1999年8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9.7.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9.7.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7.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9.7.4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9.7.5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9.7.6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9.7.7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9.8 对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1999年8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9.8.1 证券公司可以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9.8.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9.8.3 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 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 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 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 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9.8.4 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9.8.5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8.6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9.8.7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9.8.7.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
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 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9.8.7.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9.8.7.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9.8.7.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
9.9 成员的进入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从2002年4月15日开始,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进入由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制度实施之后,市场成员增加的速度明显加快。交易中心针对市场会员大幅增加的情况,加快了交易员的培训和金融机构的联网工作。
10. 普兰投资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可能性和收益率
10.1 可能性
普兰投资咨询公司要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首先需要在准入资格上具备条件。从公司战略进军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来看,依照目前的监管政策,依然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得准入资格。
通过以上分析,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必备资格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已经获准的机构类型为以下几种:
? 国有独资银行 ? 政策性银行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授权分行 ? 外资银行 ? 保险公司 ? 证券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农村信用联社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 ? 信托投资公司 ? 城市信用社 ? 投资基金
作为我公司战略进军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目前暂时未被人民银行列入准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类型。这主要是由于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属于高风险或区域性的金融机构,并且其注册资本金要求较低。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是500万元人民币,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在各地有所不同,从1000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在上海地区的担保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是5000万。相比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是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10109876543210153310.50.50.05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
另一个原因是,国家已将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划入国家经贸委管辖范畴,这似乎已将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划出了金融机构范畴,因此这两类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会困难重重。
因此,普兰投资咨询公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首先需要在准入资格上具备条件。
从央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来看,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这两个双方有实物交易或抵押性质的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将会愈来愈趋于松动,但对于属于信用拆借范畴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由于其高风险性的特征,相信央行对其的监管力度不会大幅度的松动。
因此,普兰公司如果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资格,很难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10.2 收益率
2002年8月19日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表 品种 IBO001 IBO007 IBO020 IBO030 IBO060 IBO090 IBO120 利率(%) 1.949 2.022 2.332 2.6 - - 2.5 普兰公司理想的从同业拆借市场获得的收益率,应该体现在从该市场融入资金,运用在其他投资方面。
以目前该市场最高融资成本2.6%来估算,公司若能实现其保守估计的投资收益率7%,则普兰公司可通过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获得至少4.4%收益。
总体来说,同业拆借市场所提供的收益对普兰公司最为诱人,但是,其准入资格也最为严苛。相信在其准入资格放宽的时候,其市场的诱惑力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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