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3-24 09: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说明:本办法以行政?2009?97号文件《温州大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为基础,结合实施绩效工资的实际情况,规范了职工的收入。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校内津贴(即原校内岗位津贴)做了部分修改,改动部分已用红色字标出)。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级直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院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收入分配新型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收入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臵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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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绩效工资在市财政政策许可的范围之内,力使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教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构
教职工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等三项,其中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发放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
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级直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53号)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内津贴、教学科研奖励、专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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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内津贴
校内津贴分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基础津贴根据聘任的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由学校核定标准,实行一岗一薪。
1、岗位类别和等级
根据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精神,学校设臵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依据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确定岗位数和各岗位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1)教学科研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设11个等级。一级岗位最高,十一级岗位最低。 (2)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设臵10个级别,即管理岗位一级(正校级)、管理岗位二级(副校级)、管理岗位三级(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管理岗位四级(正处级)、管理岗位五级(副处级)、管理岗位六级(正科级)、管理岗位七级(副科级)、管理岗位八级(科员1级)、管理岗位九级(科员2级)和管理岗位十级(见习岗位)。
(3)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分为一级岗位(正高级)、二级岗位(副高级)、三级岗位(中级)、四级岗位(初级)、五级岗位(员级、见习人员),共5级。
(4)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岗位(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六级岗位(普通工和见习人员),共6级。
2、学院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1)学院校内津贴的核拨
学院校内津贴包括基础津贴、绩效津贴和其他补贴。绩效津贴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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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编制费、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缺编补贴、学位点补贴等四个部分。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校内津贴总额整体划拨到有关学院,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I.基础津贴
学院基础津贴总额按照各学院在学校批准的编制范围内实际聘任的各岗位各等级人员的基础津贴总和。
II.人员编制费
学院的人员编制包括本专科教学编制、研究生教学编制、学科建设编制、管理岗位编制和教辅岗位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组织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编制核定办法进行核定,每学年核定一次。根据学校财力状况,教学编制、管理编制和教辅编制按核定编制数每年每编1.3-2.0万元的标准核拨,学科建设编制按实际到位人数核拨。
III.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经费
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经费(S)按照各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实际人数(含研究生实际人数)并考虑学费收缴率核拨。其计算公式为:S=α×k1×k2,其中,α为学校核定的学生数;k1为学院当年的学费收缴率,结算时间为每学年末。当年学费收缴率低于95%的学院,暂缓划拨当年度专业学科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费;k2为生均划拨基数,标准为0.07万元/生。
公共课的教学建设费按公共课教师核定编制数每年每编0.8万元的标准核拨;马克思主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的,按照学院的实际教师数按每年每编0.25万元的标准给予育人工作补贴,育人工作的考核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制订并执行,人事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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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担任体育竞赛训练任务,按照学院公共体育教师数每年每编0.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体育学院提出竞赛活动计划,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监督;科研平台、基地的基本编制按每年每编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IV.缺编补贴
除学科建设编制外,学院实际聘任的岗位数少于核定编制数的,缺编部分按每年每编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V.硕士点补贴
每个一级硕士点补贴12万元/年,未列入一级学科的硕士点每个补贴4万元/年(课程教学论方向1万元/年),一级硕士点所属的二级学科硕士点不再重复补贴。
VI.其他补贴
其他补贴包括公选课(双专业课)的课时酬金、科技特派员补贴、挂职锻炼人员补贴、公寓辅导员补贴和通讯费等。
(2)学院校内津贴分配的指导意见
I.教学科研岗位的校内津贴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学科建设情况、承担育人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等因素。基础津贴标准由学校制定(见下表),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岗位聘任的文件精神,确定各岗位各级人员的基础津贴,绩效津贴由学院根据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对专业和学科建设的贡献、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环节以及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学院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适当上浮或下调课时津贴标准,如果没有分开档次,一经查实,学校扣除10%人员编制费。
教学科研岗位基础津贴标准 (单位:万元/年) 岗位 级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5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级 岗 基础津贴 5.0 4.0 3.3 2.9 2.6 2.3 2.1 1.8 1.6 1.2 1.0 II.教学科研岗位和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教学或科研基本工作量。教学科研岗的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是教师应完成的最低工作量,对没有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各学院应适当调整其基础津贴的发放标准。
III.学校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280课时/学年。为鼓励科研业绩突出人员潜心开展科研,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院批准,允许以科研工作量抵冲部分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不能抵冲科研工作量)。换算参考标准为:正高1个科研分抵冲11个课时,副高、博士抵冲14个课时。一、二级岗位最高可抵冲180个课时,三、四级岗位和博士最高可抵冲140个课时,五至七级岗位最高可抵冲100个课时。
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在一个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基本分为:正高级16分、副高级8分、中级4分;实验技术岗位、教学辅助岗位人员在一个聘期内的教学科研业绩基本分为:正高级8分、副高级4分、中级2分。
IV.专职科研岗位(含科研编制实验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标准为:正高25个科研分,副高19个科研分,中级14个科研分,初级10个科研分。
V.跨学院的教学任务(除公共课外的教学任务,含独立学院的教学任务),须委托相关学院统一安排,课时酬金由相关学院之间统一结算。教师承担的跨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同等作为教学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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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相关学院之间的教学费用结算标准=当量课时数×当量课时结算标准×120%(含学院管理费)。其中,当量课时结算标准暂定为教授90元、副教授70元、讲师50元、助教40元(当量课时结算标准不作为学院制定教师教学课时津贴标准的依据)。
校本部各学院承担独立学院教学任务的,由独立学院另行制定教学费用结算标准。
VI.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只能应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承担实验课的教学任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学校决定开展实验室评估与个人业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后实验技术岗位的基础津贴参照教学科研岗位等级标准(具体另行规定)。
VII.学院的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工勤人员的校内津贴标准,由学院参照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标准制订分配办法。
VIII.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兼职处级干部的,按照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其课时酬金可以按照教学科研岗位的标准发放(正副处级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分别补贴180、150标准课时),也可以按照学校“双肩挑”干部的标准发放。学院兼职处级干部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6课时(超过6课时部分,其课时酬金按50%计算)。
IX.各学院自主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并报学校备案。
3、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1)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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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基础津贴
①管理岗位的基础津贴标准 (单位:万元/年)
一 岗位 级 级别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岗 基础津贴 4.8 4.0 3.3 2.9 2.3 1.8 1.6 1.2 1.1 1.0 ②教辅岗位基础津贴标准 (单位:万元/年) 岗位级别 基础津贴 一级岗 二级岗 2.7 2.1 三级岗 1.6 四级岗 1.2 五级岗 1.0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③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津贴标准 (单位:万元/年) 岗位级别 基础津贴 一级岗 2.1 二级岗 1.6 三级岗 1.2 四级岗 1.0 五级岗 六级岗 0.8 0.7 II.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标准根据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均校内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各学院教职工人均校内津贴90%确定(不包括教学科研奖励津贴以及承担成教学院、国际合作学院教学工作的津贴),各级岗位绩效津贴的级差按照基础津贴的级差确定。
(2)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校内津贴的发放
I.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类岗位的校内津贴按月发放。
II.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实际承担了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担任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可以兼聘教学科研岗位(不占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编制),其基础津贴可选择其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绩效津贴按照管理岗位的标准发放。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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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干部,按照所聘任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双重考核,其教学工作量要求每年不少于54课时或承担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III.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干部平均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4课时;超过4课时,其课时津贴不计。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课,确因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兼课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其兼课时数和计发标准参照“双肩挑”干部。
IV.除“双肩挑”干部外,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其校内津贴可选择教学科研辅助岗位或管理岗位等级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V.工龄满25年、20年、10年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经考核合格,其基础津贴可以分别享受管理岗位七级、八级、九级标准。
(二)教学科研奖励
1、教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1)教学研究业绩计分办法参照《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
(2)科研业绩计分办法参照《温州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和《温州大学科研奖励政策补充规定》。
2、教学科研奖励发放 (1)教学科研奖励标准
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标准暂定为每业绩分1000元,但实行总量控制,如超出总量则适当降低每业绩分的标准。
(2)教学科研奖励发放程序
学院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的发放。由教务处、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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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的规定核算,人事处审核划拨。
校部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的发放。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奖励的规定核算,人事处审核。
(三)专项人员经费
教学、科研、行政专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支付给本校在编职工的人员经费,如先进个人奖励、专项考试补贴、学科竞赛辅导费和奖励、专家评审费、讲座费、少量劳务费等。
专项人员经费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不得设立虚假项目发放。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统筹安排经费的使用,发放的标准、发放项目须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才能支付。
(四)其他经费
1、加班补贴
学校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确实无法避免需要加班的,部门应做好预算,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发放标准:白天加班的标准为50元/天;晚上加班的标准为30元/晚。 2、通讯补贴
(1)聘用到学院教职工的通讯补贴,由人事处按学院实际职工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统一划拨。或作为公务费由各学院制表,经人事处审核后予以发放。
(2)聘用到机关部门和教辅部门的通讯补贴,由组织部制定标准,人事处核发。
3、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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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范围:我校本部在编在岗(含计划内人事代理)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科研辅助部门等人员。经费独立核算的学院和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可适当提高标准(控制在10%以内),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二)加强教职工考核是强化管理、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要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合起来。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者,扣发3个月基础津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者,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工资均为教职工受聘岗位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组成部分。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主动承担并完成学院、部门安排的工作。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学院、部门的聘任领导小组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或解聘处理。
(四)新引进人才和其他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岗位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到岗时间不足15天的,按50%计发津贴。新引进人才进校工作第一年,其基础津贴不受教学科研工作量的限制,但须完成有关规定或学院交办的教学科研和专业学科建设等本职工作任务。根据行政?2010?143号文件精神,实施新教师助教制度,新教师在来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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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学期不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主要承担课程的辅导、作业批改等助教工作。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新教师第1学期担任助教期间,学校按照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学院补贴。
(五)经学校同意到国内外脱产进修的在编在岗人员,其进修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按《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行政[2010]141号)或《温州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规定》(行政[2010]142号)执行。
(六)由学校组织部安排的挂职锻炼、党校学习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中,基础津贴按原标准发放,绩效津贴参照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应职务的人员标准发放。
(七)有下列情况者,停发和扣发津贴:
1、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的基础津贴;受学校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的基础津贴;受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12个月的基础津贴。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扣发或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3、因失职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决定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
4、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1)教职工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基础津贴。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基础津贴1-12个月。
(2)每学期事假累计7天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基础津贴,超过7天但不足15天者,扣发1个月基础津贴;超过15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2个月基础津贴;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3个月的基础津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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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6个月基础津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3个月基础津贴;旷工累计3天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6个月基础津贴;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者,扣发当年的基础津贴;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5、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校内津贴。 7、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八)离岗休养人员、内退内养人员、待聘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等在编不在岗人员参照有关文件或协议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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