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金融发展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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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金融发展的文件汇总

目 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 .......................................................................................... 2 豫政办 ?2012?67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6 豫政办 ?2012?61号..................................................................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 10 豫政 ?2012?40号 .................................................................... 10 河南省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 .............. 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11?138号................... 1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4 豫政办 ?2011?86号................................................................ 2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30 豫政?2009?63号 ...................................................................... 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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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07?63号 .................................................................. 3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 35 豫政办 ?2007?112号 ............................................................. 3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2?6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63号)精神,促进省级投融资公司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现制定2012年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统筹运作国有“四资”(资本、资产、资源、资金),不断完善省级投融资公司功能,探索通过注入土地、矿产等资源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继续在促进产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各省级投融资公司2012年力争实现新增融资651.3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395.96亿元,债券融资101亿元,信托融资55亿元,金融租赁融资25亿元,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其他方式融资74.43亿元。各省级投融资公司争取铁路、公路、航空、水利、保障房建设等重点项目实现投资607.89亿元,确保各重点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

三、2012年投融资目标和重点工作

2012年各省级投融资公司要结合投融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运营管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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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营效益,切实改善财务状况,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完善融资条件,满足融资需要,确保重点项目投资按照既定进度稳步推进。 (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58亿元,其中新增银行贷款15亿元,中期票据融资15亿元,信托融资16亿元,利用BT、BOT等其他方式融资12亿元;计划完成项目投资68.4亿元,其中自有资金35.13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着力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完成58亿元融资任务;二是完成投资27.5亿元,推进林州至长治(省界)高速公路、周口大河林业、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D地块项目等5个在建、续建项目建设;三是完成投资17.8亿元,推进新中益电力项目等3个新建项目建设;四是完成投资23.1亿元,完成注资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水泥并购、安彩定向增发等工作。

(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260亿元,其中展期银行贷款128亿元,BT、BOT等其他方式融资17亿元,中期票据融资60亿元,信托融资30亿元,金融租赁融资25亿元;计划完成投资130亿元(含前期完工项目结算)。

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开展60亿元中期票据发行工作;二是加快化庄(省界)至新蔡高速公路等3个收尾项目以及焦桐高速公路登封至汝州段等4个续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焦桐高速公路巩义至登封段等5个自营项目年内建成通车,推进商丘至登封高速公路等5个项目前期工作,按省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开工建设;三是继续参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河南航空重组等项目投资建设,发挥在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三)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7亿元,其中新增银行贷款3亿元,债券融资3亿元,信托融资1亿元;计划完成投资36.41亿元,其中自有资金10.98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完成富士康项目三期、TFT—LCD(薄膜场效应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生产线(二期)、冷链物流等8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完成变更国有独资、成立保障房公司等4个股权投资项目,带动社会投资23.49亿元。 (四)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30亿元,其中新增银行贷款5亿元,信托融资8亿元,BT、BOT等其他方式融资17亿元;计划完成投资34.5亿元,其中自有资金4.5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完成第二期8亿元农开基金发行工作;二是投资3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7亿元,完成中原农业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三是自筹资金1亿元,向社会募集1亿元,完成农开担保公司增资工作;四是自筹资金5000万元,完成新材料基金设立募集工作;五是完成投资10亿元,确保禹亳铁路项目一期工程完工和二期工程开工建设。 (五)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31亿元,其中企业债融资20亿元,BT、BOT等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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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融资11亿元;计划完成投资25.14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争取发行企业债20亿元;二是继续与中冶集团和开封市政府沟通解决郑开延长线11亿元的建设资金,争取上半年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三是帮助河南城际铁路公司落实项目贷款32亿元;四是完成城际铁路“一站一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年内获批,上半年启动郑开城际铁路开封杏花营站“一站一城”项目;五是尽快与驻马店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组建合资公司,力争上半年启动石武客专沿线大临用地一级开发工作;六是力争下半年完成河南城际铁路调度指挥中心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完成河南城际铁路动车运用所(基地)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16.04亿元,其中新增银行贷款0.65亿元,BT、BOT等其他方式融资15.39亿元;计划完成投资19.44亿元,其中自有资金3.4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尽快与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中原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二是依托中原国际演艺中心项目,积极推动与央属文化企业和新濠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海外机构的合作,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三是结合“老家”品牌旅游实业项目的建设工作,在郑州、焦作等省辖市实施中原民居保护工程;四是与郑东新区、省科技厅、河南大学等单位共同建设创意岛项目;五是以创作、拍摄电视剧《太极〃道》为切入点,在温县建设太极古镇;六是继续推进淮阳旅游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建设。 (七)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14.35亿元,其中新增银行贷款9.31亿元,中期票据融资3亿元,BT、BOT等其他方式融资2.04亿元;计划完成投资14.35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禹州文殊水厂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工作,争取项目贷款9.62亿元尽快发放;二是落实BT、BOT项目2.04亿元信贷资金;三是积极推进已批复国有水利资产划转移交工作,保证实现中期票据融资3亿元目标;四是搞好水土资源综合性开发利用,加大“土地整治换资金”工作力度,充实公司现金流,满足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五是启动山河宾馆升级改造和项目资金贷款申请工作,启动我省中小水电站收购以及供水效益提升工作。

(八)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200亿元,均为银行贷款;计划完成投资194.83亿元,其中自有资金36.58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实施百亿城乡建设筹资计划,实现融资38.51亿元,扩大支持范围;二是继续实施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落实2011年保障房项目信贷资金,力争再融资150亿元;三是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抓紧组建银团,尽快启动2012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是积极整合盘活省直资产,根据项目进度,为省社科基地项目、食品药品检测技术中心项目融资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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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

2012年投融资目标:实现融资35亿元,均为银行贷款;计划完成投资64.6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以国家和省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进行抵押融资,用于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建设;二是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自主经营项目、整装勘查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三是积极推进土地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四是参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建设,完善项目投资机制、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等;五是妥善处理为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问题。 (十)河南省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投资目标:计划完成投资24.78亿元,其中自有资金6.78亿元。

重点工作:一是完成河南航空重组及复航工作;二是完成南航河南分公司改组工作;三是筹建货运航空合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降低资产负债率,确保持续融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解决省级投融资公司因资产负债率高影响融资功能发挥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和资产债务重组工作,确保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到位、拟剥资产剥离到位、债务重组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帮助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决发行企业债问题,协调确定发债担保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电力企业政策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省政府国资委要研究解决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有独资身份问题,消除其现有划拨土地作价出资障碍,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土地作价出资到位。 (二)注入有效资产,完善融资条件。

各省级投融资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能注尽注原则,将本部门直接管辖的资产分批注入投融资公司,确保完成融资任务。省财政厅要根据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和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融资、发展任务,将可运用的资产逐步注入;进一步研究财政资金委托运营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运作等问题。省政府国资委要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资源补偿费和煤炭资源税注入河南省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尽快解决其增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帮助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决省辖市出资到位问题。省水利厅要将已划转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水库灌区资产收益实现同步交接,确保实现收益并表,将燕山水库资产交付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水利建设财政性投入资金委托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问题解决到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支持政策,以划拨或作价出资方式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尽快采取专项收储的办法将石武客专建设中大型临时用地交由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承担的重点项目,由省、郑州市政府在郑东新区配臵相应的土地,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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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开发。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协调解决资本金到位不足问题,确保不影响融资任务完成。 (三)增加现金流,提高融资能力。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帮助省级投融资公司充实现金流。省政府国资委要将省管企业政策性补贴等资金通过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账户过路,确保应过资金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研究支持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一站一城”项目的政策;尽快帮助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中原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落户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收费还贷中心协同融资工作,确保资金合理分配。省南水北调办要会同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研究提出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承贷项目行使经营收费权方案。 (四)加强班子建设,完善治理结构。

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省级投融资公司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满足发展要求。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整理各有关部门对省级投融资公司的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各省级投融资公司2012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的通知

豫政办 ?2012?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河南省2012年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工作,结合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产业集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和落地企业、项目融资为重点,坚持省(市)级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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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机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联动,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落地企业联动,坚持龙头企业、配套企业、产业集群联动,加快金融创新,加强产业集聚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和推广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新模式,推动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发债、上市等多渠道融资,推动以债促贷、股权投资促贷和上市融资,增强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地企业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实现产业集聚区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省市县、银政企联动对接机制更加完善,产业集聚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多种新的融资模式得到成功推广,多种融资渠道互促共进局面基本形成,全年融资规模力争达到1800亿元,最大限度满足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需求,促进产业集聚区较快发展。

三、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

1.推广产业集聚区“三方协议”反担保的贷款融资模式。按商业化原则,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运作实施整体开发项目;大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实施项目投融资公司和大型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反担保,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协调、推广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模式,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2年5月召开产业集聚区“三方协议”反担保贷款融资推广会议,力争全年实现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30亿元。

2.实施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化建设百亿筹资计划。由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取“依托项目、整体运作、区域投资”模式,三年内筹资100亿元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实现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农发行贷款融资21亿元。 3.推动市(县)级投融资公司发债融资和以债促贷。许昌、信阳、平顶山、开封、济源、漯河等省辖市投融资公司年底前实现发债60亿元,推动投融资公司以债促贷、实现贷款融资18亿元,支持产业集聚区道路、标准化厂房、配套生产性服务设施和保障房等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洛阳、濮阳、南阳、驻马店、商丘等省辖市投融资公司完成发债申请上报工作。国家级开发区和巩义等财政百强县(市)投融资公司启动发债程序,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

4.推动发起设立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与省内投融资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年内争取募集资金30亿元,投资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

5.推动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融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整合注入优质资产,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提高运作水平,重点打造一批注册资金超5亿元的投融资公司,增强产业集聚区融资能力。鼓励投融资公司参与土地出让前的开发。支持投融资公司、房地产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产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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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区内村庄异地迁移建设,发挥补偿资金作用,提高迁建户收益,扩大贷款融资规模。推动不能满足银行信贷融资条件的投融资公司积极利用信托、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项目)融资

1.推动产业集聚区重大招商引资落地项目融资。组建跨省行内银团和省内跨行银团,采取“担保+银行信贷”模式,推动银行投放信贷,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建设。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为出口型企业和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在结算、融资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全年争取为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融资350亿元以上。

2.推动产业集聚区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融资。对40多个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较好的产业集聚区,重点支持银行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扩大龙头企业的授信规模,通过其供应链上企业的贸易融资,实现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融资共享。推广国家开发银行“四台一会”(管理平台、承贷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促进会)小额批发直贷模式,扩大产业集聚区上下游企业贷款规模。

3.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股权融资。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初创期企业。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拟投企业数据库和被投企业数据库,组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接,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省企业,推动通过股权融资促进贷款融资、上市融资,扩大产业集聚区企业融资规模。全年分地区组织股权融资对接3—5次,力争被投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4.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发债融资。加大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培育力度,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作为发债后备企业,针对性地就发行条件、程序、要求等进行培育和预审,建立后备企业名单,供主承销商遴选。着力推动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河南晋开化工集团5亿元企业债券年底前完成发行,河南盛润集团10亿元企业债券完成申报并力争年底前发行。由省辖市政府组织,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支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担保机构或省辖市投融资公司提供担保,年内力争发行3-5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或区域绩优债。

5.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全年力争产业集聚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5家,IPO融资20亿元,上市企业再融资10亿元。

6.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综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租赁、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投行+商行、信贷存量+信贷流量、表内+表外业务等创新金融工具,提供多元化、一揽子金融服务,扩大产业集聚区企业融资规模。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动担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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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扩大融资性担保业务,年底全省担保机构银信担保业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实现产业集聚区企业担保贷款额较大增长。

7.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提高保险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渗透率和贡献度。加快开展企财险、工程险、信用险等保险业务,提高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风险保障程度,分散化解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鼓励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发展保单质押、信贷保险等融资模式,缓解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融资压力。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沟通,发挥保险资金投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参与产业集聚区交通、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8.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人员入驻产业集聚区就近服务。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建立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站,选派专职客户经理进驻产业集聚区,搭建银行与产业集聚区企业有效对接、常态长效服务渠道,结合不同企业特点和风险特征,创新设计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推广农业银行“简式贷”、建设银行“助保金贷款”、工商银行“经营物业贷”等贷款模式,推动中国东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设备租赁业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在产业集聚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金融机构为产业集聚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争取每个产业集聚都有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有关金融机构、省级投融资公司等参加的省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产业集聚区年度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工作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2.建立融资工作机制。产业集聚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要定期分类梳理项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摸清资金需求,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计划),推动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产业集聚区平台公司、入驻企业融资的指导和培训,组织金融机构研究制定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入驻企业融资方案。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落地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产业集聚区。研究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收储的土地和企业标准化厂房、设备、商品、股权等贷款抵押、质押政策,出台鼓励省、市级投融资公司和大型担保公司为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政策,促进金融创新。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政策。

4.建立项目融资对接制度。分类梳理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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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落地项目、入驻企业重点项目,省、市、县级金融机构与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对接,并协调解决项目融资中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豫政 ?2012?4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金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金融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将金融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发展,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活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全省成长性最好、对实体经济服务性最强的重要产业,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有效保障了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沿海发达省份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我省金融业发展仍然滞后,在主要金融指标、金融主体的培育、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金融业仍然是制约我省发展最突出的“短板”。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是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增强我省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当前复杂形势的必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发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高度重视,加强谋划,统筹运作,持续推进,尽快形成现代金融体系,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总体战略,以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重点,着力繁荣金融主体;以拓宽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杠杆功能为抓手,着力扩大融资规模;以优化金融环境为突破口,着力推动金融业规范发展,显著增强金融业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显著提高金融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功能齐备、层次丰富、结构合理、竞争有序、服务全面的现代金融体系,把金融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各项存款余额超过5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3.5万亿元,直接融资总量超过3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突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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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元;省级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大幅提升;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基本建成。 三、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各总行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臵信贷资源,加强银团贷款合作,增强对中原经济区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业、跨省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夹层融资等金融产品,充分利用省内外资金,不断提高贷款投放能力。强化政府、银行、企业对接,完善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全面参与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谋划和运作,增强信贷投放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增加对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信贷投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以及旅游和文化领域的支持。加大外汇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企业“走出去”。

(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以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为重点,滚动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000家。完善推动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建立企业上市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并购重组进行产业和行业整合,实现整体上市或主业整体上市。到“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150家,累计新增融资1000亿元以上。

(三)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扩大省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发行票据规模,加快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融资票据。培育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推动大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大中城市发行城投债、市政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显著提高公司债在上市公司直接融资中的比重。力争到2015年全省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比2011年翻一番。

(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企业年金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环境污染、公众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承保品种范围。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保单项下融资规模。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建立引资项目库,加强与各保险企业总公司的项目对接,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民生等领域,支持保险资金购买地方债、企业债,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力争到2015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比“十一五”翻两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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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严格落实奖惩考核机制,确保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积极探索多种信贷模式,重点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和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统筹推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实现县域全覆盖。支持政府农业投融资机构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加大POS(销售终端)、ATM(自动取款机)和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全覆盖,大力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六)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入推进“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工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继续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财务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重点发展供应链融资。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完善小额贷款保险机制,积极发展项目融资领域的保险业务。引导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十二五”期间,要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走在中西部地区前列。

(七)加强金融创新。加快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争取开展全国性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机构系统创新试点。充分利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积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规范化股份转让平台。尽快实现郑汴金融同城。推进跨境人民币贸易和投资业务开展,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争取开展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业务,力争在综合保税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开展科技和文化领域金融创新。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纳入担保物范围,争取在金融机构设立、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扩大金融业开放,发展壮大金融主体

(一)实施城市商业银行创优升级工程。全方位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到2015年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全部达到30亿元以上,力争全省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翻一番。健全城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化解不良资产,提高监管评级,推动开展与中原经济区建设相适应的跨区域经营。引导城市商业银行以精品化社区银行为目标,在本市实现县域机构全覆盖。推动郑州银行、洛阳银行上市融资。适时组建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坚持服务“三农”的根本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探索县域和城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新路子。稳定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经营管理重心下沉,加快达标升级工作,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革,全部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标准。积极探索整合部分省辖市城区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推进省农信联社改革,强化监督服务职能,完善科技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科学构建与基层法人行社之间的运管机制。力争到2015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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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存贷款余额翻一番,总资产超1万亿元。

(三)发展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中原信托公司、百瑞信托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创新力度,转变发展模式,加快全国布局步伐,建设国内一流信托公司。提高中原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上市步伐和业务转型,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证券控股集团。鼓励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积极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探索发展社区类金融机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四)发展壮大期货市场。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建设成为交易品种丰富、服务优质高效、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强化大宗期货商品定价功能,逐步形成上市交易品种国际定价中心。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加强新品种研发上市,逐步形成系列化和多元化的上市品种架构。支持期货公司加快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完善金融机构布局。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法人总部、地区性总部和后台业务总部,力争金融机构数量和规模位居中西部前列。支持已有金融机构延伸网点,鼓励在市、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大型商业银行县域全覆盖,股份制银行省辖市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入驻市、县(市)中心商务区,提高金融集聚服务水平。

(六)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在郑东新区打造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的省级总部集聚,力争到2015年建设成为集聚各类金融机构、资金、人才、资讯的区域性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中原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流金融服务配套功能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数据备份、产品研发、客户服务、信息支持等后台服务中心,吸引金融外包服务企业进驻。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落户。 五、完善金融杠杆功能,提升融资能力

(一)深化政府投融资机构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统筹运作政府性资源、资本、资金和资产,做大做强政府投融资机构。完善省级投融资公司功能,探索通过注入土地、矿产等资源和国有资产、经营性事业资产,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2012年省级投融资公司力争实现新增融资600亿元以上,重点投向保障性住房、城际铁路、航空、交通、农业、水利、文化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今后争取每年新增融资1000亿元以上。规范市、县级投融资机构发展,充实资本,加快整合,解决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投资支撑条件。 (二)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境内外资本,打造一批实力较强的投资基金。到2015年,力争我省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推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力争到2015年规模达到100亿元,重点投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文化、航空、新能源等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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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充实财政资本,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形成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发挥政策性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主导作用。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支持自办或控股设立担保机构,为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依法依规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龙头担保机构,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的再担保作用,切实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

六、优化金融环境,建设诚信河南

(一)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制约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信息、个人信息、行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一征信系统。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支持全面建立金融审判庭、执行庭,提高金融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金融仲裁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建设信用文化,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树立诚信河南形象。

(二)打造金融安全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增强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加强合规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自律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依法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非法保险、非法黄金交易等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维护金融稳定。 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金融工作摆在突出位臵,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协调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支持等重大事项。建立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我省金融管理职能,完善金融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体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引进金融机构、推动企业上市和鼓励金融创新等。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办公用地用房、财政奖补、税费减免和从业人员子女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金融业,设立河南金融产业发展基金,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升我省经济发展活力。引导市、县级政府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放等方面同等对待。

(三)切实加强人才保障。落实《河南省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发为重点,大力实施领军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县域人才支持、海外人才引进等金融人才发展工程。鼓励金融行业与政府部门开展干部交流。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完善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评价办法,增强针对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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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导向性。切实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公司评价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南省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

为更好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金融业科学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结合我省金融人才实际,制定本规划。 序 言

金融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在金融领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金融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是金融从业人员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是金融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血液与命脉,人才是金融发展的关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金融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加强金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利于金融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以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重点的金融人才队伍日益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全省金融从业人员已达23万人,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我省金融人才发展整体水平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仍有差距,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优、高端金融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匮乏等问题。

未来十年是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金融离不开人才支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坚持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制度保障人才,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有力金融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大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遵循金融人才发展规律,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发为重点,以重要人才工程为载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金融人才发展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二)工作方针

1.服务大局。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确定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金融人才政策措施,用科学发展的成果检验金融人才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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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用为本。把充分发挥人才作用贯穿金融人才发展始终,积极为金融人才干事创业搭建平台,以金融人才的工作实绩来评价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培引并举。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立足本省,大规模大范围培养开发所需人才;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带动提高金融创新能力。

4.改革创新。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金融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破除束缚金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完善有利于金融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最大限度激发金融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三)战略目标

我省金融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培养造就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加快我省金融业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形成我省金融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率先建成中西部金融人才强省。

――金融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金融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金融从业人员2015年达到32万人,2020年达到40万人,金融人才资源占人力资源总量的比重大幅度提升。 ――金融人才结构明显改善。金融人才队伍年龄、专业、能力、层级、分布等结构更为合理,高层次金融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所占比例有较大增长,适应传统金融业优化提升、新兴金融业大力发展的需求。

――金融人才素质大幅度提高。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创新型金融人才2015年达到10人,2020年达到20人;省级金融领军人才2015年达到25人,2020年达到80人左右。到202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85%以上,实现从业人员专业资质全覆盖。

――金融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金融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开发产品、创新业务等方面贡献率明显提高。到2015年,人均金融业增加值接近国家平均水平,2020年人均金融业增加值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金融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评价、选用、流动、激励和保障机制取得新突破,金融人才税收、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政策更加完善,支持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更加优化。 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一)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金融人才

围绕提高金融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养一批掌握金融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金融核心技术,具备会计、法律、投资和信息技术等知识的复合型、专家型金融人才;打造一批具有市场视野和丰富从业经验,通晓国内外金融规则,能够进行跨地域沟通并独立开展金融活动的专业金融人才。到 2015 年,高层次人才占金融从业人员总量的比重达10%以上,2020 年达16%以上,我省金融人才比较竞争优势基本确立,期货行业人才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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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开发金融业急需紧缺人才

着眼于破解制约我省金融发展的人才瓶颈,着力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期货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期货人才;适应我省基金业发展需要,着力引进培养一批私募、公募、证券、产业等基金经理人;针对小型微企业和涉农贷款难问题,着力培养一大批适应我省中小型微企业和涉农金融产品开发及营销的金融人才;适应我省保险业发展需要,着力引进培养保险经营高级管理人才、风险管理师、保险公估师、职业经纪人等;适应我省证券业发展需要,着力引进培养证券保荐人、高端证券市场营销人员等。 (三)分类推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1.金融管理部门人才队伍。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专业领先、廉洁高效、求真务实的金融管理部门人才队伍,不断提升金融管理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到 2020 年,省一行三局、省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相关管理部门等管理人才数量与金融发展需要相适应,专业知识结构更加合理,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达到35%。

2.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职业金融家为重点,加快推进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养造就大批熟悉现代金融业务、勇于改革创新、富有市场开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金融经营管理人才。到2020年,全省各类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全部具有国家金融业任职资格。

3.金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金融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梯次匹配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到 2020 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8万人左右,约占从业人员总量的45%,其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结构比例为 15:43:42。

4.金融高素质职工队伍。适应金融业务集约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以提升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从事信息系统建设、推广、维护以及技术保障工作等中高级技师和中高级工程师为重点,兼顾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客户服务、押运、守库、钞票处理等基础业务操作人员,形成一支高素质金融职工队伍。 三、创新金融人才发展政策措施 (一)金融人才培养培训

适应金融人才培养培训需要,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对金融人才开展党的理论、思想道德和世界观教育。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金融人才业务技能培训,更加注重对金融人才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河南与台湾金融人才培养合作,办好河南豫台金融研究培训院,重点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实务培训,增强实际操作和金融创新能力。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从业资格培训、重点岗位特殊培训、在岗提升培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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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任职培训等,形成规范化、体系化和经常化的教育培训制度。选派有发展潜力的管理人才、企业员工到国(境)外金融机构实习、进修等,拓展金融人才的国际视野。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使金融人才在实践锻炼中增长才干。

(二)金融人才考核评价

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金融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开展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以学识水平、职业资格、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内公认度为重点的金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以市场拓展能力、客户满意度为重点,健全金融营销人才评价机制。以应用能力、工作质量、业务流量、服务水平为重点,完善金融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三)金融人才流动配臵

建立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资源配臵机制,形成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金融人才市场体系。建立全省金融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消除人才身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畅通金融人才流通渠道。依法加强人才流动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加大对偏远地区、农村金融人才的支援力度,使金融人才布局更趋合理,发展更加均衡。 (四)金融人才激励保障

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金融人才激励保障机制。统筹协调金融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金融管理部门薪酬体系灵活性。以金融人才市场供求为基础,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不断完善金融业薪酬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金融机构高管和员工持股、期权、企业年金等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各类金融人才业绩贡献与资质升档、职级晋升、福利待遇、荣誉称号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金融人才及时表彰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金融人才奖励体系。设立“中原经济区金融人才贡献奖”,继续开展“河南省金融工作劳动模范”、“河南省金融工作巾帼标兵”及“河南省金融系统十杰(百优)青年”评选表彰活动。

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重点工程 (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需要,造就一支门类齐全,在经营管理、产品创新等方面引领作用显著,专业贡献重大,在国内外业界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队伍。到2020年,培养银行业领军人才25名,保险业领军人才10名,证券期货业领军人才15名,基金业领军人才10名,信托、担保、典当、拍卖业及新兴金融业领军人才20名。以领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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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为核心,建设一批金融创新创业团队。 (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充分发挥河南豫台金融研究培训院等高层次培养培训平台作用,围绕我省金融改革发展、金融行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在金融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实施知识更新工程。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6000人次左右;到2020年,全省金融系统累计培训50万人次以上。 (三)县域金融人才支持工程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职务晋升、挂职锻炼、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引导省会及各省辖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到县级金融机构工作。加强对县级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培训,提高他们执行国家政策、遵守金融法规、创新开展业务、自觉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素质。金融主管部门、金融企业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分批、分类组织培训县域金融人才。每年培训县域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400人,每5年对业务骨干轮训一遍。 (四)海外金融人才引进工程

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用5-10年时间,围绕金融新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营销管理、资本运作、大额资金管理和保险精算等,引进1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350名左右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加强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联系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金融人才工作格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省政府金融办与省一行三局金融人才工作协调合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保证人才培养开发及重点工程实施的经费需求。实施金融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金融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及时分析研究问题,强化措施,推动金融人才发展。大力宣传中央、省委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宣传金融人才先进典型,形成关心、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11?13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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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

目前,我省有小型微型企业21.88万家,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2.8%,在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2011年以来,在流动性明显收紧、原材料涨价、劳动力价格上升、融资成本上升、用电紧张、汇率上升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融资形势日趋严峻。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加强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办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收费权、仓单、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保理、信用证、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给予支持。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为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要主动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日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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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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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十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使我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与天津、北京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开展企业产权交易等。

(十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要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十七)推动金融机构由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人才优势,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结算、代理、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由主要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抽调精通金融业务的人员,建立覆盖广泛、结构优化、类别齐全、布局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顾问人才团队。根据企业在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业务代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实现金融顾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对挂钩,重点在帮助企业完善基础财会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办理抵押质押、融通资金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十八)提高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服务水平。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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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析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发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重点企业、项目、产品目录,组织银行、金融租赁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企业、信托公司、担保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营销和对接,进一步密切银政企关系。针对部分融资主体不符合监管要求、不能充分承接信贷资金的现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要协调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券商、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辅导、帮助其完善融资条件,加快资金投放。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支持银行经营的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一)落实清理不合理收费政策。清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等行为。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严格规范信贷操作管理和员工营销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型微型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臵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型微型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二十二)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

(二十三)落实关于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二十四)加大对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财政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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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1?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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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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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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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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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制定托管办法,设定托管比例,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提供报表。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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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下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臵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臵预案,明确处臵机构及其职责、处臵措施和处臵程序,及时、有效地处臵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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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臵,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臵,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臵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政?2009?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整合利用我省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四资”)等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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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目前,我省国有“四资”总体使用效率低,市场化、资本化运作水平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可以推动国有“四资”有效整合,赋予投融资机构企业法人资格,提升融资主体信誉,拓宽融资渠道。

(二)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政府增强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投融资平台,实现大额融资,有利于发挥政府掌控的金融及资金资源的作用,通过投资控股公司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转贷支持,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促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整合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政府投融资平台,切实解决现有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单一、实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等问题,有利于及时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公益事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扶持等领域的资金投入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促进我省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先机。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一)总体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按照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的要求,整合地方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运用市场化手段,搭建和完善一批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运营规范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围绕政府战略目标,为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提供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既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政府的投融资行为,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和控制投资风险,逐步提高投融资效益,实现国有“四资”滚动发展。2.坚持打破部门界限配臵资源。政府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积极配合,统一整合国有“四资”,搭建大平台、实现大融资。3.坚持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开放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种子资本作用,积极引导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参与政府各类投融资平台建设,通过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运营模式、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提升我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效率。4.坚持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经济理论和具体实践相结合,方向目标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审时度势,先急后缓,按照投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宜分则分,宜合则合,积极稳妥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

(三)管理体制。要按职能和目标建立完善投融资机构的管理体制。投融资机构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双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资产管理部门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资产监管。其中,金融、事业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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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机构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及资产监管职责,其他投融资机构由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及资产监管职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注入的投融资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运行机制。1.建立健全投融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组织考核等方面工作,并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式。2.建立资产注入机制。通过财政资本金注入、政府偿债、财力注入等方式,不断增强投融资机构资金实力,保障政府投融资体系持续发展。一是建立财政资本金注入机制。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以其投资项目最终形成的产权和股权,经省政府批准后,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投融资机构国有资本金的增量投入。二是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对投融资机构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投融资机构的经营性收入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投融资机构主管部门编制债务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有计划地还本付息。三是财力注入。投融资机构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及路桥收费等规费收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出预算安排,注入到相应的投融资机构,壮大投融资机构资金实力。3.建立投融资机构资本退出机制。投融资机构要在条件成熟时,择机从所在的领域和行业退出,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在资本市场进行流转和变现,达到将资产、资源转变为资金,将资金转化为资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投融资机构的国有资产应当在规范、权威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逐步退出。以省级现有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体,逐步整合省内产权交易系统,加快建设我省统一有序、权威的产权交易平台,为省属国有资产重组、转让、退出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4.积极探索科学的投融资机构考评机制。对政府投融资机构实行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主要以其带动的社会投资规模为考核目标。投融资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一是财政不为投融资机构作担保,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二是投融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备的风险控制预案,加强公司财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要及时向政府和财务主管机关报告。

三、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投融资体系

(一)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发挥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作用,其重点投资方向:一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信息化等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二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及企业改制重组;三是引导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四是探索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及经济适用房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五是对各省辖市、县(市、区)的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增信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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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融资。各省辖市要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产业优势,建立健全各具特色的投融资体系。当前要尽快整合国有“四资”,完善已有的建设投资、城建投资、土地收储中心等投融资平台,同时要围绕新区建设成立相应的投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功能定位。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要围绕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建立。整合黄淮四市发展专项资金、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支持符合省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县(市)政府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建立投融资平台(原则上每个县建立一家),与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合力,形成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建设的投融资平台。

四、积极拓宽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融资渠道

(一)努力扩大金融机构贷款规模。通过注入项目资本金等方式积极扩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各投融资机构的信贷规模。利用银团贷款、结构性融资、收费权质押、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资产支持债券、融资租赁、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各类信贷产品,拓展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积极推动投融资机构上市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整体上市或控股、参股企业上市等方式,到境内外股票市场融资,扩大股权融资规模。 (三)扩大投融资机构债券融资规模。组织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公司积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鼓励和支持投融资机构创新融资方式。适时创新融资方式,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积极利用保险、信托、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融资租赁、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吸纳和聚集社会资金,扩大融资规模,不断满足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全省整合国有“四资”和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服从大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着力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

(二)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类投融资机构的职能定位,制定投融资机构考核办法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对各投融资机构资金的运用能力、筹集能力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出评价,进行奖罚。

(三)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投融资平台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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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有信、管理有力”。要采用多元化方法,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转化措施,尽可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四)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抓好落实工作。各省辖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整合运作“四资”、建设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投融资业务和机构上与省级投融资体系搞好衔接和联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豫政办?2007?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7?16号),加快全省金融业的发展,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等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信贷资金的流向与流量更多地取决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信贷资源的配臵效率,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河南”、“和谐河南”,坚持依法治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中介服务市场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不高、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任务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社会信用良好、执法公正高效、中介服务体系完善、金融资源吸引力强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环境

1.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采集分散在法院、工商、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通信、建设等部门及全社会的各类基础信用信息,充实、完善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向具备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和覆盖全省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2.着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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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信用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覆盖率,3年内“信用村”覆盖率达到10%以上,“信用户”覆盖率达到30%以上。加大城市信用工程建设力度,以创建“信用社区”为依托,开展“信用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3年内“信用社区”覆盖率达到20%以上。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3.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活动提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和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中介机构诚信合法经营,完善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执业人员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二)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的管理,防止企业借重组、分立、股份制改造和破产等机会逃废金融企业债权。对借改制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或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工作目标,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责任制,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部署,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察、工商、税务、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服务、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相应措施,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及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对诚实守信企业公开表扬和对失信企业进行曝光,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认知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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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

为了进一步增强郑州市的凝聚力、辐射力,把郑州建成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有效带动全省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步伐,特制订本规划纲要。 一、战略意义和现实基础 (一) 战略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的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力。加快经济发展,实现中原崛起,就必须加快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臵、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功能强化等方面的作用。建设金融中心能够促进金融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在中心城市的集聚和有效配臵,最大程度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十五”以来,金融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增强,但发展比较缓慢,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2.82%下降到2006年的1.6%,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左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我省金融的整体功能不够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不发达,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直接融资比重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社会资本的加快流动,对我省整合金融资源、完善金融体系、发展金融市场、优化金融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区域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地都更加重视金融中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上海、广州、大连、济南、武汉、西安、合肥等大中城市都在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构筑区域竞争的战略高地,以赢得经济发展的主动权。依托郑州现实基础和优势条件,高起点规划和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对于增强郑州的竞争力和辐射力、迎接区域竞争与挑战、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中原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有利条件和机遇

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为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强大支撑。河南是中西部地区经济总量第一、人口规模最大的省份。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1.2万亿元。省会郑州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居中西部省会城市前列,2006年生产总值超过2000亿元;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正在形成,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在此交汇扩散,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不断增强。

已经形成的金融体系为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已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各业并举,调控、监管和经营各类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目前,全省拥有省级政策性银行2家、国有商业银行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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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7家、城市商业银行7家、城市信用社10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省级保险分支机构27家、企业财务公司2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综合类证券公司1家、期货经营机构40多家。2006年全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1492.5亿元,居全国第9位;贷款余额达到8567.3亿元,居全国第8位;全省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52.31亿元,居全国第8位。存贷款余额及保费收入均居中西部地区首位。2006年郑州市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559.9亿元、2722.9亿元,均占全省存贷款余额的31%左右。金融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产品、新工具不断涌现,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改进,货币市场不断完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不断提高,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增强,同时培养了大批金融管理人才,在全国银行业形成了独特的“郑州现象”。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郑州拥有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和产权交易市场趋于活跃,显现出较强的融资功能,初步形成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明显的区位优势为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便利条件。郑州处在承东启西、联南贯北的战略部位,东邻发展势头强劲的沿海发达地区,西接广袤的西部地区,在我国公路、铁路大动脉和通讯信息网络中占据中枢地位,是东西南北大通道的交汇点,为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集聚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了便利条件。

巨大的发展潜力为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广阔前景。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是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的经济密集区之一。郑州及周边地区拥有超过1亿人口的市场空间和全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源原材料基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内在需求不断增强,为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为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对建设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高技术产业及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进行了总体部署,为我省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为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利时机。

二、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目标,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培育金融市场、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以郑州金融商务区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产业,保持金融总量的快速增长,提高金融效率,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把郑州建设成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整体服务功能。 (二) 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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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发挥银行、期货等金融业比较优势,着力健全金融机构,做大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改善金融环境;扩大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强化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金融产品交易和期货及产权交易的功能,建设机构密集、设施先进、信息灵敏、服务高效、融资功能和辐射力较强的金融商务区;初步建立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框架。未来五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和贷款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201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0%左右,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郑州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直接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信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郑州金融商务区功能,使郑州金融业成为功能强大、服务高效、开放程度高、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把郑州建设成为立足郑州、服务中原、辐射中西部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左右,郑州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左右。 (三) 战略重点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组建省级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法人机构;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国际金融与国内金融、国家金融与地方金融、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相结合的金融机构体系。

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股票、期货、债券、产权市场,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上市企业的培育,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提高上市公司素质,增强融资功能;增加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品种,扩大债券的发行领域和规模,活跃产权交易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加快金融业改革开放。积极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加快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扩大金融开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对外合资合作。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政府服务,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形成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抓住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机遇,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培育中小型银行;推进以票据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拓展市场空间,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发展的整体功能。

(一) 发展壮大银行业加快地方银行机构发展。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支持规模较大、管理稳健、业绩优良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强与其他行、社之间的兼并和业务、技术联合,鼓励引进境内外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城市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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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完善内控机制,实现更好的发展。已达到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标准的城市信用社要尽快组建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组建省级股份制银行。在重组改造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具有河南品牌、机构逐步延伸全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壮大地方商业银行。支持郑州、洛阳、焦作、开封等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向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份,实施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壮大资金实力。通过清收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完善内控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发展业务,适度向县市城区延伸,形成网络优势,扩大业务规模。培育发展农村银行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资产状况好、资金实力强的农村信用社发展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在完成全省145家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社组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组建省县二级法人的河南省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争取尽快开展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试点工作。

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大力吸引境内外银行落户郑州。争取国内有关大型商业银行在郑州设臵区域性总部或其他功能性中心。鼓励地方商业银行与境内外银行合资合作。“十一五”期间,争取引进境外银行3家以上,国内外保险机构10家以上。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支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改革。做大做强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政策性银行体系,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在郑州设立分支机构。配合国家搞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组建。

加大贷款投放和信贷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拓个人信贷服务新领域。加强银、政、企合作,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新型银企关系。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引进省外资金,强化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创新贷款业务方式,重组业务流程,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对中原崛起的支持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河南经济建设。

发展货币市场和票据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扶持和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扩大我省货币市场成员及代理机构覆盖范围,增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规模,提高银行资金流动性。大力发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重点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积极开展融资性票据,探索推动郑汴洛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建立,推进郑汴两市金融票据异地清算为同城清算,把郑州建设成区域性票据市场中心,扩大市场规模和辐射范围,提高资金吸纳能力。

拓展和创新金融业务和技术。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工具和技术,积极开发适合不同客户群体的新产品,提供特色化、差别化、多样化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网上银行、自助银行、银行卡业务和中间业务,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完善现代化电子支付系统,增强支付结算服务功能。逐步推进中原城市群金融同城。强化和提高网络金融运行安全性能,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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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进证券业发展

进一步做优做强证券公司。支持中原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措施,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力争“十一五”期间改制上市。争取在我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积极发展和利用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效益,增强再融资功能。密切关注上市企业运转状况,促进优势资源向上市公司合理集中,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实施产业整合。加强投资引导,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不断扩大股票市场融资规模。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企业境外上市。

大力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中选择一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作为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加强对企业上市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通过项目、资金、信贷及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十一五”期间,重点组织300家以上有上市潜力的企业进行培训,力争2010年全省上市公司达到100家左右。 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加强对发债后备企业的指导,提高申报质量,努力做到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策划培育一批。争取“十一五”期间向国家申报发债计划200亿元。

(三) 加快期货业发展

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发展。支持现有期货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增资扩股等方式充实资本金,提高资产质量,形成规模效应。积极培育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吸引省外期货经纪公司在郑州设立期货经营部,壮大期货经纪公司队伍。鼓励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和交易方式,拓展代理范围,扩大交易规模,活跃期货市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郑州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市场风险。

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新品种研发和上市工作,逐步增加农产品、能源、原材料、工业品等期货交易品种,争取推出期权等衍生品业务,以品种带规模,实现由农产品期货市场向综合性期货市场的转变。到201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达到10个,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期货价格定价中心。 (四) 培育和发展保险业发展壮大保险机构。

加快组建我省保险法人机构。鼓励、支持省内外大型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立财寿保险公司,组建汽车、健康、养老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力争组建一批我省保险法人机构。组建我省地方法人财产保险公司,适时组建河南地方法人寿险公司。引进中外保险机构。吸引中外各类保险法人机构在郑州设立区域管理总部、区域性功能中心、分支机构。发展农村保险机构。“十一五”期间,在种养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和帮助广大农民建立基层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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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gz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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