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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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09-4-11 22:36:00 点击:2500 今日评论:0 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数,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

(二)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社会引资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三)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区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资金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予以奖励;

(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五、奖励金额

(一)政府奖励金额,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依法纳税。

六、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七、奖励申领程序

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15%、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将来里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八、奖励的管理

(一)由自治区外资办、经协办、人事厅、计委、财政厅、监察厅足见工作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治区外资办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境)外资金的奖励;自治区经协办具体负责对引进境内区外资金的奖励自治区人事厅具体负责对我区公务人员的奖励。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九、附则

自治区外资办、经协办、人事厅、计委、财政厅、监察厅,依据本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十、本办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gv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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