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听证事项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2 05:31: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城市规划听证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就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市规划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五条 听证事项的组织和承办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属规划管理审批类的,按职能科室职责,由相应科室组织承办;属违法违章建设类的,由规划监察局组织承办;属个人建房类的,由辖

区规划管理所组织承办。所有听证文书,统一由市规划监察局核发。

第六条 听证的公告、送达,由项目所在辖区规划管理所承办。 第七条 听证会一般由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组成。主持人和听证员,应由局长根据具体的听证事项指定。听证员可以是规划技术顾问或法律顾问。

规划技术顾问,须是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的人员;法律顾问,可以是上级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由承办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听证会议程,安排书记员宣读听证参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听证会纪律;

(二)有权询问听证参加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

(三)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听证员协助主持人主持听证会;具有规划技术顾问或者法律顾问身份的听证员,应根据要求进行规划技术、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解释。

书记员负责听证参加人身份的核对和登记、听证会议的记录等会

2

务性的工作。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等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人的权利义务是:

(一)应如实介绍和陈述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应提供申请事项的规划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依据和证据;

(三)应提出处理相邻关系合理的方案和设想; (四)有要求规划技术和法律顾问进行专项解释的权利; (五)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是:

(一)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申请事项的不利影响或危害的理由和依据;

(二)有要求规划技术和法律顾问进行专项解释的权利; (三)有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四)有要求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听证事项,其告知和听证方式为:

(一)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听证承办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或在相应的公众场所张贴告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等内容。

3

(二)符合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推选1-2名代表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承办单位负责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事项的有关文书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听证事项,其告知和受理的方式为: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市规划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规划监察局应当书面记载。

(二)听证申请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听证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申请听证的事项。 (三)市规划监察局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通知听证承办单位组织承办听证。听证承办单位应在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在公示或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规划监察局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

4

证会通知书》,并在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项与依据;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

(四)有关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含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在接到《听证会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且经过市规划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的理由和时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5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中止听证的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恢复听证时,应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听证申请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撤回申请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登记。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本人、听证员、书记员身

6

份;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简要介绍听证事项事由;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详细介绍和陈述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功能、建筑物高度、与周边的关系、配套设施的布臵与环境协调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人提供对申请事项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三)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申请事项的不利影响或危害的理由,并提供证据。

(四)听证参加各方举证、质证(可要求规划技术、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 (五)辩论。

(六)最后陈述。听证参加各方委托一名代表简要地进行综合性的发言。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员审阅听证笔录并签章。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名称;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主持人宣读的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7

(六)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七)听证参加人各方发言的基本观点; (八)听证参加各方所举证据的名称和编号;

(九)规划技术顾问或法律顾问解答有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十)听证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说明; (十一)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十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有误并已补正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在笔录纸上记明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证实;该笔录应作有效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不作为追究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直至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重大听证事项,未向社会公告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听证程序不到位、严重违背听证参加人意志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过程中未采纳合法合理听证意见

8

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gu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