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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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

1、自营进出口权。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

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第一条,一般内资企业需首先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资格证所需要的资格和文件详见《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此规定是2001年发布的,仍现行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两者存在矛盾之处,我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内资企业除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产品需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外,没有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等资格限制,只要经过备案登记流程,就可以取得进出口权。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他企业要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需进行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需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同外资企业一样。

总之,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进出口权没有资格限制。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限制进出口外(例如《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家发布的《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附件)》),都可以申请进出口权。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除国家规定无需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外资企业外,均需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的规定,备案登记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工商局进行经营范围变更

第二步,在网上填写备案登记表或领取备案登记表并填写,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我向朝阳区商务局进行咨询,备案登记表可以手写)。

第三步,提交以下材料到商务部门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盖公章) 5、外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正机构出具的全部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财产做评估报告,然后对评估报告做公证,在表上填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取件,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如受托领证人取件,则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盖公章)(法人非中文护照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并加盖公章)

三、海关

此处主要讨论一般企业即需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有关程序和文件。报关企业详见海关附件。

(一)报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和第八条:“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需要进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根据此规定的第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即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比如外资企业需要提供批准证书)

根据此规定的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报关单位报关

根据此规定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如果企业自己报关,需要有资格的报关人员和刻制报关专用章。如果委托报关,需要委托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2号)》规定了委

托代理报关的协议范本和填写说明)。

(四)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中国海关总署2005年8月30日,发布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法律责任》和《报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其中规定了对于报关专用章、报关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详见海关附件)

四、中国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申领流程是:

(1)到所属制卡代理点领取并如实填写2张表格,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它们分别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其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需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需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以下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本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2)由工商、税务、外贸、海关、外汇部门对企业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购买了IC卡、读卡器、Oracle Lite软件以在电子口岸

综合服务网“在线购卡”申购了安全技术服务卡后,由制卡代理点为企业制作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资格审查所需携带的文件(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以及《报关员证》;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领卡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到制卡代理点领取企业IC卡

我打电话咨询了中国电子口岸,得到回复是如果企业要办理退税核销,需要到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具体的报关程序可以由代理机构完成。因为报关需要专业的人员完成,因此对于一般企业可以选择招聘具有资质的报关人员或者找代理机构完成报关。中国电子口岸咨询电话:010-95198。

五、出入境检疫

(一)报检范围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对象在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工作。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备案登记报检流程

第一步网上提交信息。登录http://cs.eciq.cn,点击“企业用户”,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登录”。进入后选择“自理备案登记申请”,填写有关信息并点击页面最下方“申请”。注意事项:

1.点击“申请”提交所填信息后,在我局审批之前不能更改所填内容,请谨慎填写有关内容。

2.组织机构代码为九位,带“X”请据实填写,注意大小写,代码中“-”不需输入;

3.“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一栏应填“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等数据项如出现字符不够的情况,请依系统要求字符数填写,多出部分可在纸质申请书上补齐,同时须在补齐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经营范围”项如填不下可选择主要内容填写;

6.“获得证书记录”项为非必填项,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第二步打印申请表。完成上一步操作后,系统会提示“申请成功”,点击该页面右上方的“打印”,会弹出一个表格,表头为“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右上角标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编号。打印该表并按要求填写。注意事项:

1.法人代表签名可用法人代表章代替; 2.“报检专用章”一项空缺即可;

3.如果当时未能成功打印,可再次进入申请页面,点击“申请”后可再次打印。

第三步提交以下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系统中打印出的表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至于报检变更、换证以及补办详见出入境检验文件。

对以上流程我已电话确认。电话:58619886,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外汇管理局

(一)北京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2)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3)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所需文件: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

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7)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8)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9)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1)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3)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4)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所需文件: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七、国税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登记的范围

1、国家外经贸部授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在首次申请办理退税

前也应办理退税登记。

(二)退税登记具体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填《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然后将加盖公章及法人章、经办人章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提交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主管登记的管理环节,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证明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退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退税机关通过审核,认定填报的表格符合要求且附送资料齐全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上加盖退税机关公章及经办人章,并将其录入二期审核系统,打印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加盖退税机关公章,连同以上各种证件的原件及一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返给企业,而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及一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由退税机关留存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g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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