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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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旗六

抬旗

抬旗与出旗是八旗制度演变中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它对八旗汉军与包衣汉姓乃至八旗本身之影响更非同小可。当然这均是清统治者的决定及所颁布一系列政策的结果。 抬旗不仅包括如前所述令将包衣汉姓改变为八旗汉军也包括由八旗汉军改变为八旗满洲乃至由下五旗改变为上三旗。如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帝玄烨追念生母孝康皇太后佟氏下令将孝康皇太后之兄镶黄旗汉军都统佟国纲袭封一等公。二十七年(1688年)将佟国纲这支由汉军改入满洲(《清史列传》卷4《佟图赖传》及卷10《佟国纲传》)。世称“后族抬旗自此始”(《清史稿》卷214《孝康章皇后传》)。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康熙帝之第四子胤禛晋封为雍亲王将侧福晋年氏家族由下五旗的镶白旗汉军抬入上三旗的镶黄旗。故年氏之兄内阁学士升任四川巡抚的年羹尧便由镶白旗汉军人抬为镶黄旗汉军人。而雍正五年(1727年)正蓝旗汉军人河南巡抚加兵部尚书田文镜以政绩突出“命抬入正黄旗”(《清史稿》卷294《田文镜传》)。所谓“抬”即由低向高提升之意。抬旗乃是褒奖酬劳之举是旗员改变身份地位的一种重要途经是一种显赫的荣耀。而获此殊荣多由皇帝特旨或部议。虽然这是八旗内部人事关系的某些调整与完善而无碍于八旗整体所以不论如何抬出或抬

入对八旗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于相关者来说其意义则非同一般。在因为这种抬旗过程中它们虽然各向不同的方向变化但均是由低向高的荣耀位移。对包衣汉姓和汉军来说则是:包衣汉姓人向汉军转化、汉军向满洲转化。很显然其位移转化中各自的属性亦随之改变。当然不论何种转化他们仍在八旗之中仍是八旗的成员。而出旗情形就大不一样了。 出旗指脱离八旗一般指汉军改归民籍即所谓出旗为民。这是乾隆帝弘历于乾隆七年(1742年)《筹汉军归籍移居谕》中所做出的决定。该谕曰: “八旗汉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繁。其出仕当差者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人多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外任人员既不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即有亲友可依及手艺工作可以别去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 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入旗者亦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历世既久

自毋庸另议更张。其余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体承袭。其有原籍

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无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细晓谕仍询问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奏闻。”(《清高宗实录》卷164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 此向汉军发出的上谕虽然说得很委婉但下令允许汉军人退出八旗回归汉籍则是千真万确的。其理由是因为汉军生齿日繁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不能置产另居而别去营生。为解决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困守一隅”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即“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鉴于“汉军其初本系汉人”因而准其“改归民籍”“与民人一例编入保甲”而脱离八旗回归汉籍。声称此“非逐伊等出旗”“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而是“筹久远安全计”。但“从龙人员子孙”除外。同时限定此项工作要在一年内结束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后不为例”。似乎这又是临时举措。尽管这时主要针对的是京师八旗汉军。然而事态的发展足以说明这并非权宜之计。 因为令汉军改归民籍的决策一经实施便再未停止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谕”、“旨”或“议准”、“奏准”等形式继续明确提出一系列出旗为民的政策、原则以及具体要求。继续推动这项汉军改归民籍决策的实现且步步加紧范围亦逐渐扩大。一年到期后八旗汉军都统等上奏称:京师八旗汉军中情愿出旗为民者共1396人其中有官员身份者达140名包括现职官员23名。其余为“现食钱粮”的马步兵、拜唐阿并告休、参革官员以及闲散(《清高宗实录》

卷189乾隆八年四月戊申)。这个状况出乎乾隆帝的预料于是他颁布上谕称准许八旗汉军改归民籍乃“原指未经出仕及微末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于是明确规定:“嗣后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归民籍”(《清朝通考》卷20《户口考》《八旗户口》《清朝通考》卷20《户口

考》《八旗户口》)。对出旗一事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出旗者要从严掌握。似乎收缩了政策。然而这是明紧实松因为此谕一出就等于宣布出旗之事限一年内完成且下不为例之决定作废。因为在这里未言及的其它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当然可以继续出旗。这也等于宣布出旗为民之事照旧进行。乾隆十二年(1747年)上谕说:“朕观汉军人等或祖父曾经外任置立房产或有亲族在外依倚资生及以手艺潜往直隶及各省居住者颇自不少。而按之功令究属违例。伊等潜居于外于心亦不自安。朕思与其违例潜居孰若听从其便。亦可各自谋生。”于是又决定“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清高宗实录》卷294乾隆十二年七月乙未)。显然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又一次放宽出旗为民的限制。 十九年(1754年)三月乾隆帝颁谕称:“八旗奴仆受国家之恩百有余年迩来生齿甚繁不得不为酌量办理。是以经朕降旨将京城八旗汉军人等听其散处愿为民者准其为民。现今遵

照办理至各省驻防汉军人等并未办及。亦应照此办理令其各得生计。”至此又将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范围由京师扩展到各地驻防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决策已全面铺开。此上谕紧接着又称:“所遗之缺将京城满洲派往。而京城满洲亦得稍为疏通矣”(《清高宗实录》卷459乾隆十九年三月丁丑)。同年七月遂议准福州驻防汉军兵一律出旗。其愿为民者听其散处为民“令指定所往省份州县呈明出旗人籍子弟与民籍一体应试”。其“仍愿食粮者分派绿营改补”。而汉军原住房屋无论官房、自盖均留给满兵驻扎。乾隆帝又针对军机大臣等“所有京口、杭州、广州各驻防汉军似应照此办理”并“请令各该总督将军按各处情形详悉妥议”之奏请乃颁旨称:“不用将来再看若要办从京口起”(《清高宗实录》卷469乾隆十九年七月甲午)。这是令驻防汉军立即出旗不得迟延。不久乾隆帝又说令汉军出旗“正为伊等生计起见”。其出旗后所空之缺额“即以满洲充补亦于满洲生计有益所谓一举而两得也”(《清高宗实录》卷500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显见这更透露出令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举措大有丢卒保车即舍弃汉军保存满洲之真实用意。一声令下从十九年起各地驻防汉军出旗为民之举便陆续。至四十四年各地驻防之八旗汉军已几乎全部被命令出旗为民(见《清朝通考》卷184至卷1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8。又见《杭州八旗驻防营志》卷15《经

制志政》、《京口八旗志》卷上《营制志》)。而乾隆二十三年议准:“八旗汉军年老疾残不能当差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养者俱令为民;其闲散人等无以养赡依靠亲属者亦令出旗为民;至于领种官地之人久在各州县种地业属各州县管束应即令其就近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是对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硬性规定凡符合此条件者一律出旗在这里已完全取消了自愿原则没有商量余地。一切年老疾残、庸劣无能及谋生乏术者皆勒令出旗由此看来令汉军出旗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与数十年前上谕中所谓为汉军人等着想筹长久安全之计的“特恩”已大相径庭。实际上清廷同时还有规定对所谓“旗人渐染恶习竟有不顾颜面甘为败类者”认为乃是一些“寡廉鲜耻估终之徒留之有损无益”且“有玷旗籍”因此凡属此类“不但汉军当斥令为民依律遣发即满洲亦当削其名籍投畀远方”(《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可见出旗为民又是对八旗中“败类”的一种惩罚手段。所以在政治上从总体来说出旗为民并无光彩可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从而突破了汉军出旗为民政策实行二十年来从龙人员子孙除外的防线。从龙人员子孙备受青睐永在八旗的优越地位动摇了。从龙人员即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人员本是八旗构成的基础现在允许他们的子孙出旗为民无异于动摇基础这不论对汉军乃至八旗总体来说都是一种重大的变化。此年又议准:“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

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这里虽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项条件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一刀切”或“一风吹”的现象势所必然。这对八旗存在之基础不能不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在奏准中又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时再次申明“如有兵丁及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仍照旧例准其为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亦即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进程继续运行。 就在清廷允许八旗汉军出旗为民之令颁布不久允许包衣的出旗为民令便随之出现了。这就是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颁

布的“定八旗另记档案人为民例”及允许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谕(《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所谓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又称“开户家奴”简称“开户”这些人本为八旗异姓贵族、官员以及富显者之奴仆后以效力年久允许其脱离本主另立户口而取得正身旗人之地位者。但他们仍归原主名下即仍然留在原主佐领下是被控制在八旗中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奴仆这是又一种包衣。而宗室王公等包衣其大部分皆为汉姓人。清廷之所以令这些开户家奴及宗室王公等包衣出旗为民皆因“八旗户口日繁”“致生计日益艰窘”“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而由“王公等养赡亦恐拮据”。故令

其出旗为民以“听从其便俾各得为谋”使之“均得一体谋生”(《清高宗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庚子)。如此表白分明是向世人昭示:此举乃为诸包衣着想。但不久却出现了有些已出旗为民的包衣因不适应而又返回故主重入旗籍的现象对此乾隆帝认定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为而颁谕禁止并加驱逐。下令凡于限期内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为民”。如隐瞒不报被查出者“即从重治罪”(《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乙酉)。随即又严申此令规定凡于限内“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发往伊犁”。并严令各旗都统“宜不时悉心严查”以杜绝此事之发生。此后若有复行入旗者“一经查出除将本人从重治罪外定将该旗都统等一并从重治罪决不姑贷”(《清高宗实录》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对这些人简直是弃之如敝屣留之同赘疣惟恐清除不净充分暴露了允许包衣出旗为民的真实用意:为八旗“甩包袱”。当然这还未涉及内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上三旗包衣汉姓人即内府世仆在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热潮中似乎并未与之同步。因为乾隆帝弘历曾颁谕明确地说:“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这里所称的“包衣汉军”并非八旗汉军指的乃是包衣佐领即旗鼓佐领隶属于八旗满洲的内务府包衣汉姓人即上三旗包衣汉姓人他们是直接为皇帝服役者当然不能脱旗而去。但内府汉姓包衣佐领不是内府汉姓世仆之全部内府世仆除包衣佐领外还有如前所述的内务府管领下人、内务府会计司管辖下的庄头旗人即散处于各庄头服役的屯居旗户丁口或称屯居旗

人。实际上它们在这股出旗为

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被卷入了这个进程虽然其时间有所滞后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当然这仍然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决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针对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革除屯居旗人总催、领催名目一谕内阁曰:“向来屯居汉军旗人事件俱归所隶州县管理应与民人一律编查自不得任其区分抗阻。着照所请将总催、领催名目概行革除。并着内务府及八旗满洲、汉军都统将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庄头屯居旗产丁口分晰各州县城乡住址造册移交该督转发各该管官存贮以备查核毋得视为具文”(《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乙亥。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15《八旗都统》)。这里的“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屯居旗户丁口”既包括上三旗即内务府属也包括下五旗各王公所属下的庄头旗人均为包衣汉姓人。现在将其与屯居汉军旗人即与屯居八旗汉军人等同对待一律划归所在州县管理与民人一律编查亦即出旗为民。至此内府包衣向无出旗为民之例终被打破。这样八旗出旗为民就不只包括汉军改归民籍也包括包衣汉姓人中之大部分改归民籍的内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构成八旗的基本成份纷纷离去对八旗总体来说不能不是一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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