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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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
通安监〔2011〕11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局委托南通市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南通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我局组织专家论证和修改,作为我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相关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学习《规范》,参照《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附件:1、南通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2、南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南通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二、目标管理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四、安全生产投入
五、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理度 六、教育培训 七、生产设备设施 八、作业安全 九、隐患排查和治理 十、 重大危险源监控 十一、 职业健康 十二、应急救援
十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十四、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十五、安全工器具
一、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2、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对特种作业人员、发电厂(热电厂)值长及其他需与省调(地调)进行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7、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健康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
9、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相关标准。
10、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制度,非经认证和许可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及时报告、处理和记录安全生产事故。
二、目标管理
2.1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总体安全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总体安全目标:事故防控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事故应急处置不断增强,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年度安全目标应至少保证: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供热全停事故);不发生主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2.2企业所属部门按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根据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不低于下述要求。
企业内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员工控制差错和缺点,不发生异常和违章; 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车间控制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重伤、群伤和事故;
2.3企业制定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以及目标分解和工作计划以文件形式公布,明确实施计划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3.1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人员。
3.1.1从业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
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配备不少于员工总数1%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有相关行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和相关行业4年以上工作经历。
3.1.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安全保障两大体系。
3.2职责
3.2.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2企业分管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主要负责人负责;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3.2.3企业应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4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维护员工在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3.2.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中、年终召开安全总结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结。
3.2.6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交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记录齐全。
3.2.7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内容充实。班长应每月对班组安全情况进行讲评,传达企业、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要求,针对下阶段工作和危险点,提出相应安全措施,部门领导要参加并指导班组安全日活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齐全。
3.2.8 企业应积极推进“1+3” (“1+3”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主要内容:“1”是指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3”是指建立三项机制:即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建设,开展从业人员持有承诺卡、应知卡、应急卡活动。 四、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4.1企业有关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由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4.2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重点以及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4.3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上级公司颁发的标准,从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防止职业病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编制,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
4.4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还包括下列范围: 4.4.1企业的各类安全性评价;
4.4.2、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需持证上岗人员的资质培训、复审; 4.4.3、职业体检;
4.4.4、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4.4.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列入的安全费用。 五、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1.2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5.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5.1.4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2规章制度
5.2.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效地传递至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五)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六)“两措”管理制度;
(七)设备设施及缺陷安全管理; (八)“两票”三制管理制度;
(九)电气防误操作管理制度; (十)反违章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活动网例会管理制度;
(十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四)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五)承包工程管理及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管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七)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应急管理制度;
(二十)特种设备、特种车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十一)生产现场(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二)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二十三)热力管道、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二十四)防台防汛、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管理制度; (二十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七)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3操作规程
5.3.1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发放到相关岗位、相关人员。操作规程应涵盖所有的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操作规程应具备可操作性、安全性、严谨性。 操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5.3.2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操作规程: (一)运行规程; (二)检修规程;
(三)系统图;(热力系统图、电气一次系统图、电气二次系统图、
继电保护原理图、热控原理图、消防水系统图)
(四)技术监督规范; (五)典型操作票(卡) 5.4评估
5.4.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2 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企业现状安全性评价、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评价以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5.5修订
5.5.1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5.2 对于不需要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系统图册和典型操作票(卡),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5.6文件和档案管理
5.6.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确保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予以及时批阅、流转、下发、执行并存档保管。并明确文件和档案的保管部门。
5.6.2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及总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临时工、外委工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定性的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记录、隐患排查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危险源登记台帐、“三同时”档案资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各类安全性评价,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六、教育培训
6.1教育培训管理
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6.1.2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三级管理(班组、车间、企业),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1.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6.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3生产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6.3.1企业应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3.2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上岗人员经现场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6.3.3设备更新、改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6.3.4生产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3.5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等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6.3.6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法的培训,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3.7企业相关部门对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应急预案的演练、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6.3.8全厂职工每年应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运行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运行规程”的考试。
6.3.9企业每年应对部门上报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进行年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6.3.10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值长及其他需与省调(地调)进行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定期参加复审。
6.3.11 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
6.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6.4.1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6.4.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外来学习人员应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6.5安全文化建设
6.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6.5.2企业应采取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七、生产设备设施
7.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7.1.1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1.2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7.1.3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职业健康)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参与。
7.1.4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经有质检资质的部门验收,并有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书。
7.1.5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7.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7.2.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按照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的要求定期做好设备评级工作。
7.2.2发电(供热)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设备长期达不到额定出力,应认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机组不允许长
期超出力运行。
7.2.3热电厂每年应根据本厂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曲线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热电厂应留有适当的备用余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热电厂应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对用户的安全稳定供热。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生产管理部门应对保养的热力设备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重要的供热设备停用应有规范的保养措施,启用前应做好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7.2.4各级生产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即(“两票三制”)以及检修设备维护制、设备点检制。
7.2.5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7.2.6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执行工作票制度和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2.7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7.2.8 生产设备设施应有符合要求的名称、标示、开、关方向、介质流向并标色正确,安放位置醒目。
7.2.9动力、检修、照明配电箱各路配线负荷,名称标示清晰,熔丝(片)容量符合规程要求,引进、引出的电缆孔洞封堵严密,箱门完好,室外电源箱防雨设施良好,保护接地(零)系统符合安全要求,插座相线、中性线布置符合规定,中性线、相线接线端子标志清楚。
7.2.10企业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7.2.11购入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当核对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7.2.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使用部门应当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2.1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2.14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定期进行自行检查,做好检查维修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2.1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2.16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2.17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
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2.18供热管道及其辅助设备应定期有检验检测部门做好检验检测工作,日常运行中,应做好定时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
7.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7.3.1设备的设计、制造、更新、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7.3.2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7.3.3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八、作业安全
8.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8.1.1.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8.1.2 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等规章制度,加强岗位分析,努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加强操作监护,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8.1.3检修作业应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票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防范措施等内容
8.1.4企业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1.5班组要开展日常性的安全巡查,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和上报企业相关部门。
8.1.6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每日工作布置时应进行技术交底,
明确当日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作业安全要点、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8.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开展以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为主要内容的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杜绝“三违”情况的发生,
8.3 警示标志
8.3.1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8.3.2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8.4 相关方管理
8.4.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8.4.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8.4.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8.4.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8.4.5外包项目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甲方应将安全技术交底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外包项目存在的风险,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施工存在的风险制订防范措施。
8.5 变更
8.5.1企业应执行变更、异动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
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8.5.2 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异动后,实施异动的部门应提交设备异动后的竣工报告,并附有竣工图。竣工报告经异动申请的申请人、审核人验收确认。竣工报告应发至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设备管理部门、检修部门、值长(单元长)、 运行部门及相关专业、档案室各一份。
8.5.3设备异动后的验收纳入正常大、小修或改造工程的验收程序。 8.5.4设备异动后涉及到有关《运行规程》的修订和系统图的修改,由运行部门、技术人员负责,修改后的系统图应在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交有关部门及资料室。
8.5.5设备异动后涉及到有关《检修规程》的修订由检修部门技术人员负责(如涉及二次回路的变更及施工图等由实施异动的专业技术员负责绘制,经审核人验收确认),并做好现场设备名称标示工作。 九、隐患排查和治理
9.1 隐患排查
9.1.1企业应积极推行“1+3”安全生产监控体系,通过“1+3”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9.1.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9.1.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9.2 排查范围与方法
9.2.1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9.2.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9.3 隐患治理
9.3.1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9.3.2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9.3.3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9.3.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车间)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3.5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步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十、重大危险源监控
10.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
10.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监控。 十一、职业健康
11.1职业健康管理
11.1.1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防护用品。
11.1.2生产人员的工作着装应符合其工种的特点,除进行腐蚀性工作外不应使用化纤面料,其它劳动保护及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发放到每一个生产人员。
11.1.3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设置标示牌和公告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11.1.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1.5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1.1.6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1.1.7 企业应每年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体检。
11.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1.2.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2.2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11.2.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作业场所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11.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十二、应急救援
12.1应急机构和队伍
12.1.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其日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2.1.2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12.2应急预案
12.2.1应急预案分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企业应按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试行)》的要求规范编制总体、专项、
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12.2.2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2.2.3构建完善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2.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台帐,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靠。
12.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各级应急机制得以有效运作,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12.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发生重伤、群伤、死亡和其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十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3.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上级单位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13.2事故调查和处理
13.2.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13.2.2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13.2.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3.2.4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十四、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4.1绩效评定
14.1.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4.1.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14.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安全性评价、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十五、安全工器具
15.1管理职责
15.1.1企业的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
15.1.2使用部门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负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日常维护、建立使用台帐等工作。
15.2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职责
15.2.1 监督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起重机具、手动电动工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15.2.2 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
15.2.3 安全工器具选型、选厂及监督安全工器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15.3各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15.4 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5.5管理内容与要求 15.5.1 安全工器具管理
15.5.1.1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照规定的渠道订货。
15.5.1.2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不得购置被国家、省和行业淘汰或即将淘汰安全工器。
15.5.1.3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15.6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15.6.1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15.6.2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15.7 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15.7.1 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由电气部门和起重试验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试验。
15.7.2 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工器具的试验报告,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
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15.8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15.8.1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
15.8.2 安全工器具应按规定统一名称、编号。
15.8.3 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
15.8.4 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橱柜内或构架上,按编号定位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
15.8.5 橡胶制成的绝缘器具,应放在避光的橱柜内,橡胶层间应撒上滑石粉。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运输。
15.8.6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15.8.7 安全工器具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妥善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或安监员的许可,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15.8.8各班组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专人保管、登记注册,并建立每件用具的试验检查记录。运行班组的安全工器具应随班交接。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或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部门安全员核实,由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技术专工负责核准报废、销毁并做好记录。
15.8.9 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安全员参加;部门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检查一次,由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检查;安监部门每半年对各部门进行抽查一次。所有检查及抽查均要做好记录,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签字。
15.9 常用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15.9.1 安全帽、安全带(绳)按规定使用及报废 15.9.2 验电器的使用
A、高压验电器的绝缘部分要保持干净、干燥、连接牢固;验电部分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与绝缘部分连接牢固。使用中要保证最短有效绝缘长度。
B、 验电器内的电池,要定期检查是否失效,以便随时更换。 C、验电器按规定进行试验。 15.9.3 接地线的使用
A、 接地线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有断股散股,接地线夹是否松动、损坏等并有检查记录。
B、带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绝缘部分要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试验。 C、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志牌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15.9.4 安全遮栏、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线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要求设置。
安全遮栏的设置范围
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
安全标志的名称
禁止标志牌 警告标志牌 指令标志牌 提示标志牌 消防标志牌 导向箭头标志牌 限速标志牌 其他标志牌 安全警示线名称 禁止阻塞线
减速提示线 安全警戒线 防止踏空线 防止碰头线 防止绊跤线
注:上述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应以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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