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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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0]4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2

【实施日期】200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48号2000年8月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的补充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的补充意见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及省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及1 / 2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实际情况,需对《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经研究,现就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县(市、区)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分成比例改为上缴省财政20%,上缴地(市)财政10%,县(市、区)财政留用70%。如果省辖市所辖区水利工程少,留用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省辖市可统一调剂使用。

二、代征部门的业务费由现行的5%提高到8%,其中1%由县(市、区)代征部门上缴对口的地(市)主管部门使用。

三、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当月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扣除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余额的20%直接解入江西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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