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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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职工;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的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含学校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开除公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三)酒后上课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 (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学生,不批改作业,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一)不按要求安排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或安排后教师无故不参加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 (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组织学生办班收费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在各种评优评模、考试、考核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六)严重违反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或私自翻印教科书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十)参与有损学校和教师形象活动的;

(十一)利用私家车或租用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

(十二)通过少上课或安排其他无关紧要工作等手段变相吃“空饷”的; (十三)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的; (十四)违反《信访条例》违规上访的。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大过处分、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较恶劣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节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劳动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被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拘留或被司法机关行政(刑事)拘留或刑事免处的;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涉及教育乱收费行为的;

(十一)利用私家车或租用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造成事故,未受刑法处罚的; (十二)虚报学生数套取各种费用的,中心校、学校对教师吃“空饷”隐瞒不报的; (十三)捕风捉影,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

(十四)违反《信访条例》违规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信仰邪教等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四) 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职称的。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九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其它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教师违规违纪,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位的,可以免予处分。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24个月(期满后可参加当年竞聘);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五年(期满后可参加当年资格认定或职称竞聘)。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时,由受处分人所在站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报告,交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期满后可参加当年评聘)、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称、原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一人同时具有本《办法》中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并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师违规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做出处分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实施处分的主体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内人员的警告处分,可由中心校做出处分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和中心校人员、县直学校人员由县教育局做出处分决定。记过、记大过、降低或撤销职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处分,可由学校或中心校提出建议,由县教育局审核并做出处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县纪委处分的,由教育局按程序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备案制度。中心校给予的警告处分,当月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兴仁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e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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