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项目交割和移交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10-22 13: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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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项目交割和移交工作规范

第一条 办理交割手续

(一)项目承办人应当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的时间,与交易方共同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交易标的过户或备案手续。

(二)项目承办人应当保管交易标的权属转移的登记、备案文件原件并按照集团或下属公司的文档管理要求存档。

(三)财务人员经应当根据上述文件办理收购款的支付。

第二条 移交印章

(一)目标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应当在收购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进行移交。

(二)印章的移交,必须由移交双方制作印章交接表,交易方人员当场在交接表上盖下移交前的印纹,印章交给集团或下属公司接收人员后,由接收人员当场在印章的边框上刻下痕迹,再将刻下痕迹后的印章在印章交接表上盖下印纹,使交接前后的印章印纹有明显区别,由双方交接人员以及监交人在印章交接表上签字。

(三)集团或下属公司接收人员接收印章后,应在一周内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目标公司全部印章的变更。 第三条 移交资质、证照文件

(一) 集团或下属公司接收人员应当制作目标公司

证照、资质文件交接表。

(二)接收人员应当按照收购协议的附件,对交易方人员移交的目标公司证照、资质文件进行逐一核对,清点无误后,由双方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四条 移交动产

(一)集团或下属公司接收人员应当对列入移交范围的动产制作交接表。

(二)接收人员应当按照收购协议的附件,对交易方人员移交的动产进行逐一核对和清点。

(三)列入移交范围的机器、设备,如能运行检验,由双方人员当场运行机器、设备;如不能运行检验,应在交接表上记载外观状况。

(四)核对、清点、检验完毕后,双方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五条 移交不动产

集团或下属公司接收人员应当与交易方人员对列入移交范围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踏勘情况制作交接表,并同时对房屋、建筑物的钥匙进行移交,由双方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六条 移交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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