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12-18 22:5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 1 页 共 9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译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全国各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各类院校(中小学校等)、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等自愿联合结成的,依法登记的科普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联合和组织广大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与科技教育工作者、有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在科技教育方面的中心工作,在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提高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推进我国科技教育工作的普及与全面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指导各单位会员理事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建议。

(三)组织国内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理论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推介优秀理论成果于科技教育工作实践。

(四)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全国性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各类科技教育活动思路、方法诸方面的业务培训;争取政府委托,对会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结合专业技术培训,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与国外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团体联合,开展会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第 2 页 共 9 页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对积极支持、参与、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会员及团体机构进行命名活动;对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有关人员及团体机构授予协会的荣誉称号;对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八)推进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发协会的会讯;支持、参与编辑出版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书刊、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

(九)通过科技教育活动和协会主办的有关刊物,联合科普宣传媒体,开展向全社会推介适合青少年使用优秀科普资料、器材与用品的工作。

(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组织科普器材、科教资料的设计、制作及产品的评审及推介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举办国内、国际的青少年科普器材、资料及科技教育成果展览。 (十三)建立用于奖励科技辅导员、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从事科普器材、资料的经营活动。

(十五)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协会的科技教育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第 3 页 共 9 页

(五)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科技教育机构、团体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等)。 (六)协会的荣誉称号为: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须经协会的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或协会办事机构提议,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授予。

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荣誉理事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或为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有关单位负责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积极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

荣誉会员为关心、支持和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为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从事本会工作、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七)特邀科技教育顾问为热心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

(八)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为具有组织、协调当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基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团体组织在财力、人力等方面的规定,在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会员由各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协会办事机构汇总,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特邀科技教育顾问、荣誉单位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经各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或协会办事机构提名,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协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等)后,颁发协会统一编码的团体与个人会员证(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 4 页 共 9 页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与单位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5 页 共 9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e5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