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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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拟了《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呈报。

《管理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予印发并组织实施。 附件:《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日

附件

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赣州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0?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县委、县政府“提升农业、突破工业、做美城乡、做旺旅游、壮大财政、做强教育、做实民生”发展思路的要求,县本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企业及项目的贴息和资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设立。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工业项目为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讲求效益。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的办法确定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共同评审项目。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项目筛选推荐和专项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创业指导、市场开拓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等服务事项。

(三)本土能人创办中小企业(含微型)初创阶段资助项目。 (四)县内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业务补偿项目。 (五)支持与上级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

(六)项目的立项、考察、评审和核查经费的列支。 (七)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对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单个企业(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补助的额度。

(二)对企业已发生贷款合同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视项目贷款情况确定,单个企业(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连续申报专项资金。同时,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税收总额。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字?2003?143号)标准划分的各类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在符合申报必备条件的前提下,不同的项目按下列条件申报:

(一)申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项目,须属于我县确定的新型矿业、生物制药业、食品加工业、旅游产品加工业和信息电子业等五大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之配套的下游企业。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必须是经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县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项目或专项活动。

(三)申报本土能人创办中小企业(含微型)初创阶段资助项目,必须是有本县户口的能人当年创办的企业。

(四)申报上级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市级以上并要求县级财政需配套的项目。

(五)争创国家、省级和市级名、优、特、新产品的项目。 (六)争创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七)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银行信誉高,经济效益佳、处于成长期中小企业的培育项目。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产值、

利税、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投资构成、项目主要技术、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情况等。

(四)除上述资料外,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企业信用等级和纳税情况的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填写向县民营企业管理局领取的申报表,并附其他所需证明材料报送县民营企业管理局。

第十一条 县民营企业管理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评审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察看,提出审核意见和补助金额,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得规范、安全和有效,建立项目动态监测制度,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一)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督促企业设立专款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企业及项目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

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已审定或正在申报的企业及项目取消其扶持或申报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扶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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