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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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

(2007.6——2011.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前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挽救危困企业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按照市场经济的理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保留传统企业破产法的核心——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还增加规定了司法和解和司法重整制度。所谓司法重整,就是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司法重整还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司法和解制度和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制,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依法主导或参与的挽救危困企业的活动。《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制

度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体现了对企业进行积极挽救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企业与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实现共赢,对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不久,恰逢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并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相继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省高院党组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敏锐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践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理念,研究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司法对策,指导全省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司法重整案件。一些案件的成功审理,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今年以来,我省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多重因素挤压,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一些地方发生了少数中小企业关停和个别企业主出走事件。全省法院沉着应对,继续运用司法重整手段挽救危困中小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司法重整经验,传播通过司法途径救助危困企业的理念,对在当前形势下提振企业家的信心,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推进我省在“十二五”期间的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1、敏锐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明确司法重整工作的决策部署。2008年4月,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

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问题,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提出“三个尽可能”指导思想,即要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涉企纠纷案件,多采用调解、和解的方法,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整、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强核心竞争力。《专题报告》是全国高级法院中较早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提出的司法对策,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重视。特别是《专题报告》中提出的“三个尽可能”,实际上也成为浙江法院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初,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开展企业破产审判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提出了相应的意见。2010年初,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以“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指导思想,坚持合法合规、利益平衡、调解优先、区别对待的原则,审理好各类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和其他相关案件;要注重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指导意见》还就审理包括司法重整案件在内的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案件中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引导银企

合作,参与政府主导的企业风险处置和担保链风险化解,依法支持政府垫资化解企业财务风险,规范司法重整计划的审查,明确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结合我省作为“中小企业大省”的实际,省高院于2010年又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工作,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的中小企业,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积极推进涉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与政府主导的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工作的衔接。

在今年初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省高院齐奇院长提出,要关注可能出现的新一轮困难企业的涉案问题,在办理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时,考虑在司法的主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各方利益的企业破产的新路子。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又遭遇严峻的挑战。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特别是资金供给紧张和融资成本快速上涨使得一些中小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自身长期以来存在的经营管理、产业结构、要素供给特别是融资等深层次问题更加突显出来。温州等一些地方发生了

少数中小企业关停和个别企业主出走事件。为及时了解掌握各级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及各地中小企业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省高院专门增设了《涉企信息专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密切关注当前宏观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在前期经验基础上,更多的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司法重整途径挽救危困企业。一些中级法院成立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协调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

2、参照司法重整案件审理的工作方式探索企业债务纠纷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纠纷的状况,2008年10月,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并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飞跃集团、江龙控股、纵横集团等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并确定了“统一受理、统一审理和统一执行”的集中管辖案件工作机制,为涉诉行业龙头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条件,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区域性系统风险。至今,省高院已经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32家地方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的债务纠纷系列案件,涉及案件3000余件,目前已有17家企业的资产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对涉财务风险行业龙头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体现了浙江法院在金融危机过程中针对危困企业解困

司法应对措施的区域性特点,也是浙江法院推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积极探索。在最高法院于2009年4月在厦门召开的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集中管辖作为一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化解企业系统债务风险的手段得到了肯定。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上,将前述绍兴中院审理绍兴江龙集团系列案的“清偿重组式”、台州中院审理飞跃集团系列案的“协助重组式”案件审判模式一并作为地方法院审理涉企债务案件的模式予以介绍。省高院在指导相关涉资金链断裂企业集中管辖债务纠纷案件时,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实行集中管辖的债务纠纷系列案件,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但此类案件的适用对象(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外部环境(由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协调风险处置)和一些工作方式(集中确认债权债务)与司法重整程序存在相似之处,具有“类司法重整程序”的某些特征。有的适用集中管辖的债务纠纷案件,最后也转入了《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重整程序。集中管辖企业债务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为适用司法程序挽救危困企业积累了经验。

3、着力推进《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企业司法重整案件审理工作。司法重整程序的进程伴随着大量的民商事衍生

诉讼;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涉及的维稳、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担保链风险化解等问题,都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作为司法重整程序成果的重整计划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的调整和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等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商业判断。司法重整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问题更为敏感和繁复。审理司法重整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截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重整案件。其中2007年受理1件,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6件,2010年受理8件,2011年1月——9月受理7件。在区域分布上,分别是杭州市辖区法院受理11件;宁波市辖区法院受理5件;绍兴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金华市辖区法院受理4件;衢州市辖区法院受理6件;舟山市辖区法院受理2件。浙江法院审理的司法重整案件类型多样,从重整主体看,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市场主体,也有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等重点企业。从重整模式看,有单一企业的重整,也有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从实施司法重整的程序路径看,有直接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的,也有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司法重整程序的,还有在破产清算或司法和解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性资产重组的非典型司法重整。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从无

到有,受理、审结的司法重整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审判秩序平稳,审理效果良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基本形成了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法官职业团队。2011年10月中旬在山西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浙江法院一些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最高法院的通报表扬。受最高法院委派,浙江高院法官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了2011年11月初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和破产司法国际合作相关议题的审议会议。

《企业破产法》在确立司法重整制度的同时,还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负责对债权申请的登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变价、分配等事务,并负责或参与司法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由列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制度是司法重整工作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省高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确定了第一批48家中介机构(其中律师事务所34家,会计师事务所14家)进入管理人名册。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下,

许多担任司法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为司法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浙江法院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主要特点

1、坚持市场化导向的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思路。主要体现在:(1)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法院慎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浙江法院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包括特殊类型企业如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件,都是以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的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迄今尚无由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实例。(2)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绍兴中院审理的绍兴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金华中院审理的金信信托司法重整案、宁波中院审理的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实质重整)案等案件,均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北仑区法院会同北仑区政府招商部门在“搜狐网”发出重整信息,为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参与重整搭建谈判平台,当地知名企业宁波富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前期注资3亿元等为条件取得企业的股权,通过引入新出资人的形式实现了企业重整。(3)重视发挥管理人作用。管理人是司法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浙江法院在推进司

法重整工作过程中,重视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发挥管理人的作用,积极协调管理人履行职责中的具体问题,为司法重整工作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法院在审理司法重整案件中,还探索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的工作模式。

2、依法创新司法举措。在法律框架内,以创新意识解决《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法律适用和工作协调的实际问题。一些法院强化对司法重整案件受理前的实质审查工作,为企业进入司法程序后经营方案、股权结构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有的法院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如富阳法院审理的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司法重整系列案和绍兴纵横集团司法重整系列案中合并重整模式的探索,为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司法重整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宁波中院审理的美国独资企业百联公司司法清算案中,推动沃特富(远东)国际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百联公司积欠民间借贷、银行和供应商等各项债务合计7.24亿元同时受让百联公司股份。沃特富公司组成专业团队接管百联公司后,迅速恢复了生产秩序,债权人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的审理,创设了在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重整的先例,节省了本应支出的管理人费用600万元。建德法院审理的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中,促成意向投资人以“先租赁、后接盘”的方式,尽早接手破产企业,从而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浙江中小企业众

多,由于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司法重整案中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处置,也是案件审理的疑点和难点。省高院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裁判思路。

3、司法重整成效显著。浙江法院重整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保护了合法债权。在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中,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均得以兑现,金信信托、华辰君临等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100%,债权人利益在重整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2)维护了职工利益。重整条件下,职工的劳动债权一般都能得到全额清偿,并且在重整之后还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以绍兴纵横集团重整案件为例,重整期间企业一直以加工承揽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实行“人员、岗位、职责、报酬”四个不变,没有一名职工因企业重整而失业,重整程序启动之前所欠的工资也得到全额清偿。(3)化解了企业危机。很多涉案企业在重整之前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衡,通过司法重整,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危机,危困企业真正实现了浴火重生。(4)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展望

在肯定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司法重整的意义和功能还存有模糊认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司法重整工作的推进还存在一些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制约因素,一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够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重整工作的需要。下一步,浙江法院要围绕省委“满腔热情帮助中小企业”的要求,切实贯彻最高法院10月份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尊重市场规律,进一步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以推进危困企业司法重整为重要内容的总体工作思路。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也是浙江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特色,中小企业兴,则浙江经济兴、人民生活富;帮扶中小企业,就是维护全省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司法重整工作是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要紧密联系浙江实际,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将包括司法重整工作在内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学习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依法受理司法重整等企业破产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探索市场化导向的司法重整路径。包括司法重整制度在内的企业破产制度是检验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尺度。浙江的市场化导向经济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在司法重整工作中,也要切实尊重市场规律,继续深入探索市场化导向司法重整路径。要明确法院在司法重整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承担管理人工作的作用,适时启动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为司法重整制度的推进创造条件。重视在司法重整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发现重整企业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效率。要继续探索通过竞争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重视在司法重整环境下再造适应市场需求的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净化市场信用环境,依法制裁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

3、继续以“基层司法”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重整案件的简易审。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呈现了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格局,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要按照“基层司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的司法重整工作要强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理念,积极探

索小微企业司法重整简易审,切实缩短重整期间,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实效。

4、加强调研指导和内外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着力营造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困难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司法重整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健全司法重整审判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升法官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司法能力;加强法院内部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工作沟通,逐步建立司法重整工作的绩效考评体系。对于涉及维稳、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重整案件,要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支持政府做好司法重整前后的相关协调工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涉及司法重整事项的常态化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政府帮扶中小企业措施和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对接与契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营造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

附: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附:

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1、《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原称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浙大系”上市公司,其股票于1999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由浙江大学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变更为邱忠保。以后,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2.51亿元,并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 “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本金总额达3.95亿元。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为挽救浙江海纳,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协调,浙江大学及其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由同为“浙大系”的上市公司浙江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浙江海纳,并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管下负责浙江海纳风险处置的具体工作。浙江海纳风险处置前后,正值《企业破产法》颁布并即将实施,考虑

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重整获得债务减免,从而避免自身遭遇暂停上市或者退市之不良结局;战略投资者可以获得“壳资源”,从而增加资本运作的深度和广度;中小股东因企业重整获得新生,可以避免因上市公司退市而使其投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可以通过重整制度进一步发现问题,查漏补缺,完善规范资本市场的措施。据此,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实现公司重生也被列入风险处置的目标选项,并得到了最高法院、中国证监会、浙江省政府和省高院的支持。

【审理经过】根据现行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司法重整的制度实践,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司法重整需要最高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省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杭州中院于2007年9月14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提起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浙江海纳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为:普通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询问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后,进行分组表决,达到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通过重整计划所需要的条件。管理人向杭州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杭州中院组织听证会对重整计划进行了研究,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其后,浙江海纳按照重整计划及时足额向

十五家债权人支付了相关款项,重整计划在规定的30天执行期内执行完毕。

浙江海纳司法重整程序终结后,重整计划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2009年4月30日,浙江海纳(更名为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复牌,股票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复牌后的众合机电成为上市公司浙大网新的子公司, 浙大网新向众合机电注入了优质资产。司法重整案顺利审结后,浙江海纳当年即实现了每股收益4.35元和净利润3.68亿元的业绩增长;也给浙江海纳迎来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良机,股改的顺利完成使浙江海纳从一家即将退市的公司提升为盈利能力较高的优秀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现已成为以环保、轨道交通、半导体三大产业为支撑的集团性上市公司。

【社会影响】浙江海纳重整案是我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审理类似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件积累了经验。该案受到《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导报》等财经、法律类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还被《人民法院报》评为当年度全国十大最受关注的“维护平安和谐,伸张公平正义”案件。

2、浙江省首例金融机构重整案——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注册资本10.18亿元。公司主营业务为资金信托,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信托,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等;公司业务区域覆盖浙江省内各市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城市。一段时期,号称“江南第一庄”的金信信托在业务经营中决策失误并违规经营,造成了巨额的投资损失,为维持企业运作,金信信托继续向投资者支付较高的承诺收益,并通过融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导致亏损不断累积,最终处于高风险状态,经营损失达34.42亿元。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30 日,中国银监会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并委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金信信托。省高院会同金华中院参与了风险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法院涉及风险处置企业财产保全、诉讼、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在调研基础上,省高院拟写了“关于金信信托进入破产程序的评估意见”,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了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意见。省高院通过参与风险处置工作,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推进了风险处置工作的进展,深化了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司法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独特作用的认识。

【审理经过】鉴于金信信托已资不抵债的事实(2007年9月30日,金信信托总资产为1652579908.88元,总负债为

5069596650.48元,负债率为306.77%),决策层决定对金信信托实施破产清算。2007年12月,最高法院结合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函复浙江高院,同意金信信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8年1月15日,金华中院裁定立案受理金信信托清算组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了金信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金信信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金华中院依法通知金信信托停止清偿债务,依法协调相关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手续,中止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并着手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金信信托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后,受2006年开始连续两年牛市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价值也相应升值。2007年12月26日,金信信托持有48%比例的博时基金股份在北京金融街以62.3亿元人民币对价(溢价131倍)拍卖成功,创下了我国基金公司股份转让价格的最高记录(拍卖后股权转让款实际到账19亿元)。由此,金信信托资产负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层审时度势,决定对金信信托实施司法重整。在最高法院指导下,省高院及时通知金华中院依法审查金信信托转入司法重整程序的相关问题,并在金信信托从破产清算向司法重整程序转化前后,依法参与协调了金信信托股权结构调整、个人债权预支付、相关法院对博时基金股权保全措施的解除等相关问题。2008年上半年,股市呈现下跌的趋势,未到账的金信信托拍卖博时基金股权

转让款43.3亿元因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存在不确定性,省高院根据金华中院反映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呈送《要情专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了博时基金股权转让交易,股权受让方也将剩余股权转让款43.3亿元划入金信信托账户。

2009年10月26日,金华中院根据新出资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准许金信信托由破产清算转入司法重整程序。金信信托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顺利完成了债务清偿方案确定、股权结构调整、原有信托业务清算和交付等工作。在金华中院监督下,2009年12月15日召开的金信信托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以引入战略投资者、调整股权结构、清偿债务(包括全额兑付央行收购个人债权本息)、积极创造复牌营业的各项条件等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金华中院于同年12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宣告终止重整程序。之后,由金信信托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金信信托重整程序终结后,作为省属国企的新出资人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战略投资者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实施。今年4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信信托更名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更名后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由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参股35%并负责经营管理。浙江民营企业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参股5%,并于7月29日正式复牌营业。

【社会影响】金信信托因违规引发的风险是建国后浙江省最大的金融风险处置事件。在省委领导和省政府的组织、协调下,风险最终得以妥善化解。省高院、金华中院积极参与金信信托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依法推进金信信托司法重整工作,妥善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案件审理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3、浙江省首例高科技民营企业重整案——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望集团)曾获得中国十佳专利企业荣誉,连续五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其生产的远程图像监控设备曾占有我国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位居同行业榜首。2008年4月,南望集团因多元化投资和高额银行和民间借贷负债导致资金链断裂,累计负债达23亿元,企业财务危机爆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纷纷起诉。省外某主流财经媒体以“15家商业银行最后一击民企南望集团骨牌推倒”作出报道后,更是加剧了恐慌性诉讼。

【审理经过】南望集团财务危机爆发后,省高院及时向省领导呈报了《要情专报》,并提出了可适用司法重整挽救

南望集团的建议。在省高院指导下,杭州中院于2008年5月20日受理了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申请,依法指定管理人,及时采取维稳措施,防止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在法院监督下,管理人提出了“主业保留+原股权清零+债转股”的重整方案框架构思,核心内容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确认普通债权人偿债比例在清算条件下为普通债权额的16.02%,在重整成功持续经营条件下为普通债权总额的22.51%,债权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债转股,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以零价格受让南望集团原出资人的股权,为未进行债转股的普通债权人提供按份的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不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债权由债转股后的南望集团在重整计划监督期满之日起的一年内偿付;对劳动债权,重整申请受理日前产生的,在资产变现后的现金中优先支付,重整申请受理日后产生的,由债转股后的南望集团负责优先于其他债权偿还;调整出资人权益为零,以零价格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转让其原持有南望集团的全部股权。债权人会议及时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在各方努力下,至2011年2月,南望集团的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重整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劳动债权和除选择债转股以外的申报期内的普通债权也提前获得清偿。

【社会影响】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浙江法院首次对规模民营企业适用重整制度的一次探索与尝试,为通过司法主导下运用重整手段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了范本。2008年12月7日的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以《浙江以重整方式处置破产民企做法可供借鉴》为题刊载了记者的专访,指出“南望方式有重要参考价值”。2009年6月17日的《第一财经时报》以《浙江南望:非正常死亡后的价值重组》为题,报道了南望集团的重整模式及其积极意义。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案也被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所收录。

4、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重整案——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是位于绍兴县的民营印染纺织企业,集团注册资本7.1亿余元,还在全国控股或参股了37家实体公司或金融机构,跨行业从事房地产、水电、贸易和金融等行业。因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违规融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2008年下半年,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审理经过】2009年6月12日,绍兴中院分别裁定受理纵横集团及五家关联企业提交的重整申请,正式启动了重整程序。绍兴中院依法指定三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09年7月28日至8月2日,纵横集团及五家关联企业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也分别通过了继续营业的决议。重整期间,纵横集团的日常管理有序,生产经营正常,做到了职工不散、机器不停、市场不丢、资产不缩、秩序不乱。在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纵横集团及五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都以高票通过了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合并重整的实施,使得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而减少了债务总额,提高了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率。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通过和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是重整成功的关键与核心。在确定战略投资者后,重整计划草案的总体思路是“置换股权+债务豁免+政府扶持”,即:将纵横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所有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战略投资者,债权人对纵横集团债务予以部分豁免,豁免后的债务大于资产部分的缺口由政府以政策扶持来填补。2009年12月11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16日,绍兴中院依法批准了纵横集团等六公司的重整计划。

绍兴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战略投资者和债务人已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普通债权应清偿金额的50%,共兑付普通债权人244家,兑付金额为511,915,758.52元,并于2010年5月31日完成后续兑付工作。至此,纵横集团等

六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工作基本完成,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社会影响】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重整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重整案。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成功重整,实现了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多方共赢,切实防止了担保链风险爆发引发的系统风险,维护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系列案件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探索,也是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内的创新实践,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

5、全省首例房地产公司重整——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辰公司)于2005年设立,注册资本3300万美元。公司开发的“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是宁波市北仑区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占地220亩,规划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目标是建成集购物、休闲、办公、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业中心。由于公司实体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从2006年起,公司先后通过民间借贷5亿多元(含高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连带影响,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

【审理经过】2009年4月20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向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申请对宁波华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4月29日,北仑区法院裁定受理农行北仑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涉及债权人642人,申报的债权1007笔、申报额度高达20.268亿元,涉及公司员工54名。经审计,宁波华辰公司资产评估值为9.97亿,主要资产是“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

北仑区法院会同区政府招商部门在“搜狐网”发出讯息,希望有投资意向者前来洽谈联络。7月份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与多家企业接触洽谈,酝酿了多个工程复工方案。8月上旬,宁波富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作出了注入3亿元资金的承诺。

2009年8月上旬,北仑区法院多次组织宁波富邦与债权人委员会、各个类别的债权人代表会谈。同时多次与宁波富邦接触,讨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精心准备和深入协商,8月17日的第三次债权人大会,6个债权人组别一致通过了重整期为1年的重整计划草案。之后,宁波富邦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完成了3亿元的注资,北仑区法院于9月25日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从2009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到9月25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4个月零26天。

【重整实效】宁波富邦参与重整后,宁波华辰公司更名为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后,公司的房

地产开发工程全面复工,项目布局、业态环境、项目档次均得到了提升,公司已付清全部无争议或双方能商定的债务(约占全部债务中的95%),已售房屋已基本可以交付,大量未售房产也已开始销售,项目招商进展顺利,公司进入了良性循环。

2009年10月29日,北仑区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中国新闻网、钱江晚报、宁波日报等十六家媒体对此案的审理进行了采访报道。

6、制造业企业重整——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听纸业)成立于1998年1月9日,系由原浦江造纸厂改制而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机制纸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天听纸业规模排名全省造纸企业第六名,属于浙江省重点造纸骨干企业、浦江县小型巨人企业。公司拥有员工1080名,1998年至2008年生产量92.96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8.36亿元,上交税金1.15亿元,是本地唯一一家连续七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由于对外投资失误及大量举借民间资金,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负债70390万元,净资产为33301万元,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审理经过】2009年8月18日,天听纸业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进行了立案前的审查,认为:天听纸业是浙江省重点造纸骨干企业,生产规模居全省造纸企业前列,具有较为深厚的市场基础和纸品生产经验,尽管受宏观经济恶化及债务负担过重的不利影响,2008年天听纸业仍实现2.75亿元的销售收入,销售业绩较好,若债权人能减免利息,乃至减免借款本金,预计有一定的利润清偿债权,具有重整的可能性。2009年9月1日,浦江法院裁定天听纸业进入重整程序,同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确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2009年12月3日,浦江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出资人组外,其他债权组均通过了以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债转股或减债清偿、原出资人向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无偿转让股权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2010年1月18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定重整程序终结。

【重整实效】重整计划执行中,天听纸业于2010年5月18日召开第一次新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并于2010年8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开始步入正常经营轨道,各项财务指标均表现良好。根据管理人财务审计结果,2010年天听纸业实现销售收入2.43亿元,实现利润850万元,发放员工工资1035万元,上交

税金1063万元,并按重整计划支付了第一期债务675万元。2011年1月至6月,实现销售收入1.52亿元,实现利润335万元,发放员工工资731万元,上交税金574万元。目前,企业运行正常,公司正全力抓内部管理、节能减排等工作,并致力于巩固和开拓市场。

7、浙江省首例酒店重整——萧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杭州萧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酒店公司)成立于1993年,当时系杭州地区一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四星级酒店,酒店建筑也是萧山区的地标性建筑,被人称之为“萧山第一楼”。2009年前后,国际酒店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审理经过】在杭州中院指导下,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于2010年7月1日裁定受理国际酒店公司重整一案,并立即着手开展重整的程序性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多方协调,依法及时成立的清算组迅速接管了国际酒店公司的财产和相关资料。

与其他司法重整案件相比,国际酒店公司总体负债规模并不算大(截至2011年5月31日,资产约为1.29亿元,负债约为4.90亿元。),但因国际酒店公司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资产规模、融资方式等原因,该案小额债权人众多,

债权性质复杂,不同类别的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心态各异,重整工作难以形成合力。萧山区法院审查认为,国际酒店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前为融资需求推出的至尊卡销售项目和产权客房销售项目的善后处置是决定重整成败的关键。在法院监督下,重整计划草案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对于持至尊卡的消费者债权人,由投资人收购债权或者换取同等金额的消费券;对于产权客房的买受人债权人,通过解除出售与回租一体的合同,确保酒店客房资产的整体性。

【重整实效】2011年6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此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国际酒店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8%。2011年6月17日,萧山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目前,至尊卡债权清偿与产权客房回收工作已全面完成,普通债权第一期清偿已按计划完成,第二期清偿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8、省级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整——浙江溢佳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浙江溢佳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麦地尔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佳香”企业)系省级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溢佳香”企业年生产总值由公

司成立初期的100多万元提高到2007年末约1.4亿元,截至2008年9月职工人数达630余人。2008年10月,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后,各方力量对企业进行了帮扶,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企业危机局面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审理经过】2010年7月15日,杭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溢佳香”企业重整申请。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263家债权人分别向“溢佳香”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累计28亿余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金额为14亿余元。在法院指导下,确定“以股抵债”的司法重整思路,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在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人以债权置换“溢佳香”系列企业股份的方式获得清偿,即普通债权人将其对“溢佳香”系列企业的债权置换获得重整后的“溢佳香”系列企业的股份。“溢佳香”系列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可持有初始股份并追加投资、或者持有初始股份但不追加投资、或者在“溢佳香”系列企业债权人交易市场上转让股份;司法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按照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100%受偿。“溢佳香”企业债权人会议及时表决通过了该草案。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实效】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进程中,企业主营业务正在逐步恢复并稳定运营,生产秩序稳定,面向长三角市场的主要营销网络得到有效巩固,企业改造地块房产建

设项目也未被取消,企业尚有的230余名生产、销售人员继续在岗工作。钱江晚报等相关媒体以“浙江中小企业突围之路”为主题进行了报道。

9、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质重整案——百联公司破产清算案

【背景事实】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系生产汽车轮毂的美国独资企业,设备技术国际领先。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至2009年底共拖欠9家银行贷款、100多家供应商货款及民间债务7.24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停产并拖欠400余名职工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

【审理经过】宁波中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了相关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受理前后,宁波中院还对百联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百联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其拥有的三条流水线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企业有实现再生的可能。在取得主要债权银行及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宁波中院约谈了具有收购意向的沃特富(远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富公司)。经过沟通协调,相关债权人向宁波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暂缓指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在“立足清算、争取重整”思路指引下,宁波中院作了大量深入的协调工作,最终以沃特富公司受让百联公司股权、代为清偿其协议债务,

各主要债权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的方式达成百联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相关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工作实效】宁波中院裁定准予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中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得到了全面履行。企业全面恢复生产,400余名职工全部保留。宁波中院在该案中妥当把握利益平衡,积极探索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重整,仅管理人费用一项就节省600万元。宁波中院的工作实绩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股权受让方的高度认可。《人民法院报》、《宁波日报》等媒体对该案作了专题报道。

10、浙江省首例《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和解案——金利房地产公司司法和解案

【背景事实】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系一家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巨额担保债务的牵连,致使金利公司于2007年年底陷入债务危机。

【审理经过】作为最大债权人的绍兴市春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新昌法院提出了要求对金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裁定予以受理。自2009年7月开始,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本案各项工作得以依法开展。至2009年9月底金利公司的

剩余资产、应收帐款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已全部理清。金利公司的破产清算与其两关联企业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旦宣告破产势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但另一方面,金利公司的存量资产(坐落于潜溪地块的320亩土地)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在价值。基于这种情况,新昌法院积极引导案件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参照司法重整程序,通过政府协调,由两家最大的债权人成立新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金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在和解程序中,新昌法院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进行逐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相关和解协议中,对债权人放弃所有的担保及连带追偿权作了安排。至2009年12月除行政债权以外的其它申报债权均已签妥和解协议,首批偿付期限定于2010年春节以前,余额于2010年3月底前付清。2010年10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金利公司的司法和解程序。

【工作实效】新昌法院按照“平衡利益、寻求共赢”的工作思路,合理衡量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点,促使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司法和解程序。在司法和解程序中,又参照司法重整程序,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事项作了安排,针对不同类别和具体情况,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该案的成功审理,也为中小企业司法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样板案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dq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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