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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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目录

摘要???????????????????????????????????1 前言???????????????????????????????????2 一、绪论?????????????????????????????????3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3 (二)文献综述??????????????????????????????3 (三)体系结构??????????????????????????????4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5 (一)个人数据的收集???????????????????????????5 (二)个人数据的利用???????????????????????????6 (三)个人数据的交易???????????????????????????7 三、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7 (一)互联网的开放性???????????????????????????8 (二)Cookie收集隐私信息?????????????????????????8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9 (四)客户关系管理资料收集引起的侵权???????????????????10 四、对我国保护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几点建议??????????????????11 (一)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11 (二)制定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专门法律???????????????????12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立法?????????????????????13 (四)完善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13 (五)鼓励个人数据的常规利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并行?????????????13 (六)国家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14 (七)公共保护与消费者自我防范相结合???????????????????14 (八)规范制约和技术保障并重???????????????????????14 (九)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14 (十)加强国际合作????????????????????????????15 结束语??????????????????????????????????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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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开发利用和非法转让。

本文首先阐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问题这一论题的研究意义,然后概括了目前这一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接着展开了对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各种表现的陈述,并且深入剖析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Abstract:To strengthen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e-commerce environment, consumers privacy embodies the moral rights, in turn, for the 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their main form of infringement is to be any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eing transferred again and illegal exploitation.

Firstly it explains the privacy issues of e-commerce environment, the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this topic, and then a summary of current research on this issue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launched on a variety of e-commerce in the performance of invasion of privacy statements,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why, and finally solve this problem I made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privacy;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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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了深刻的影响。人们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和获取网络服务的需要,常常向网络商提供详尽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蕴藏有巨大经济效益的数据被再利用是现今的普遍现象,个人隐私的泄露不可避免,近年来由于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犯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比如GOOGLE。

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和生活不被干扰权利与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

传统民法上的隐私权,是指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学者为此提出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参照相应的立法和我国国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应当包括: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肖像、住址、身份证编号、电话号码);敏感性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财产状况、经历、信件、社会关系等;E-mail地址、IP地址、用户名与密码等,这些个人资料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对其资料拥有民法上完整的权利,即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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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只有在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然而目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正遭受着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侵犯,这也成为了当今世界尤其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短板之一。作为一个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生,本人希望自己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为缓解国内电子商务的寒冬尽一份力量。 2、研究意义

首先是理论意义,一直以来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一个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笔者希望本论文能够为国内网络隐私权这一块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与参考。

其次是现实意义,网络隐私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好这一问题势必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给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商务环境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二)文献综述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2008年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较2007年翻了一番还多,达到1.17亿。随着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发现个人资料在网上的获取越来越容易,垃圾邮件、人肉搜索越来越多,个人隐私的曝光度越来越高。

出于保护信息产业的发展,各国都采取慎重的隐私保护政策,如美国除立法外,基本采取业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隐私认证、BBBOnLine隐私认证、P3P计划等。在我国网络 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有的网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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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像之前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用户身份被盗,遭遇信用卡诈骗;有的网站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分析,从中挖掘出一些个人未透露的信息,从而获得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用于生产经营;有的多家网络公司对登记资料实行共享,甚至转卖个人资料;有的网站还通过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犯他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个人授权其对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个人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 (三)体系结构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为绪论,阐述了这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概括了国内外目前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第二章节介绍的是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各种表现形式,让我们了解到究竟有哪些途径手段侵犯隐私权。第三章节列举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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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网络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为我们防范自己的隐私权受侵犯提供了参考。第四章节主要提出了笔者在对这一课题深入研究后所提出的针对现状的一系列解决办法建议。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一)个人数据的收集 1、侵犯通讯内容

电子邮件因其快速而廉价的优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方式,每一分钟都有数以万计的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穿梭。然而,无论是公务、商务还是私人性质的电子邮件在传输的过程中,都存在被拦截的可能。E-mail信箱也被认为是个人隐私最容易被侵犯的地方之一。对电子邮件的侵犯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从用户的PC机上获取邮件,另一种是从服务器上对用户邮件进行拦截。其性质都是对用户通信自由的侵犯。

2、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资料

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就是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系列表格,而这些表格中的个人数据过于详尽,不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E-mail信箱,甚至包括个人收入、职称、信用卡号,大有将个人数据一网打尽之势。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的形式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或者是以附赠小礼品、免费信箱等形式诱使消费者自愿填写。如果经营者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为开展售后服务或其他合法目的,也有其合理之处。但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不是已经超过了需要的范围,收集的目的是什么,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采用何种安全保障,都是消费者难以知悉和控制。这种貌似合理的诱使消费者主动透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经营者欺诈的恶意。 3、恶意跟踪分析

2000年2月3日,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周刊报道了一起在加利福尼亚洲提起的诉讼。被告是一家大型的网络广告代理商Double Click。一名加州妇女代表与她处境类似的人们1月27日在加州高等法院对Double Click公司起诉,指控这家公司非法取得并出卖消费者非常私人化的个人信息。原告Hariett M.Judnick在诉状中说,Double Click使用“Cookies”的浏览器技术,确定网络用户的身份,追踪他们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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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的使用,不经用户同意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Cookies是网站经常会利用的一种技术,当用户浏览网站时,就会被设定到浏览器内。当用户关闭浏览器时,一些Cookies会自动消失,一些就会被储存下来。Cookies本身有多种功能,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用户浏览网站内容,如浏览器可以储存用户进入特定网站时的密码于Cookies中,当用户再次进入该网站时,就不必再输入密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网站收集个人数据的工具。类似于Cookies的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经常被经营者所使用。著名的Realplay软件的生产商Real Network公司就曾因安装软件收集用户的信息和习惯,秘密发回公司被发现而诉上法庭。 4、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数据

如果上文的几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是窃取个人数据的行为的话,那么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个人数据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了。从网络诞生以来,网络的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虽然各种安全措施大量使用,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删除、修改、窃取个人数据不但针对网络用户的个人电脑,而且以储存在政府、企业或者私人资料库中的个人数据为主要目标。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发生过证券公司的大户成交回报资料被窃取,客户交易资料泄露的案件。就连固若金汤的美国五角大楼也曾多次被攻击,计算机系统中显示“Air Force Home Page,Altered”(空军主页被修改)的信息。 (二)个人数据的利用 1、不当泄露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收集个人数据的时候,往往会保证对个人数据的安全负责。但是,网络环境下存在太多的未知因素,一旦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不当泄露,就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在线服务公司(American Online)因为将其客户的资料不当泄露给美国海军结果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 2、恶意传播

恶意传播无论是对于传统的个人隐私,还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数据都是最为常见、最为原始的侵害方式。只不过现代科学技术为恶意传播提供了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更为有效的武器。利用传播个人隐私,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点击率,是一些网站增加经济效益的惯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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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又被称为“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数据挖掘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过程”。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往往会被作为电子商务的有利推进手段而备受经营者的推崇。经营者希望通过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进一步开拓市场,是无可指责的。但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是否会有个人隐私被剥夺了的不良感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洞察自己内心世界的行为,总是有一种本能的回避和排斥。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要以消费者的普遍接受程度作为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 (三)个人数据的交易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冯震宇先生认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的确,个人数据因其在电子商务中的特有的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被暗中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以此为业的公司,公然在网站上推销其商品——个人数据,而且生意颇为兴隆。比如在美国一家名为“1-800U.S.Search”的网站,只要输入社会保险号码,在一个小时内就能找到某人近10年的住址情况以及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别名。花179美元就可以找到某人的银行保险库内的保险箱,花289美元,就可以访问银行档案,花789美元,就可以了解某人有多少银行账号。

个人数据的私下买卖是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个人数据的买方付出金钱的代价购得个人数据,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更大的收益。因此,一旦个人数据的交易完成,消费者的隐私权以及其他相关利益都将受到进一步严重侵犯。比如说,买方购得消费者计算机上的密码,就可以在消费者拨号上网时,通过Modem指令挂断其设定的拨号连接,改拨国际长途到国外的某个号码,由国外的Modem应答并建立连接。消费者就不再是用市话上网,而是用国际长途上网了,除了信息费之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国际长途话费。因此,个人数据的交易,不但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对网络犯罪也会起到助纣为虐的负面作用。

三、网络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分析不断发生在电子商务中的侵犯用户隐私权事件,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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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的开放性

从网络本身来看。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它使全球连成一个整体,它一方面使得搜集个人隐私极为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由于互联网的成员的多样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互联网的安全性分为两个广义的类型:认证(authentication)和隐私权(privacy)。认证就是指一种功能,其作用是证明某人的身份,以确认当前与自己通信的个人或系统与他们自称的个人或系统是否相符。隐私权似乎比认证更为重要,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送是通过路由器来传送的,而用户是不可能知道是通过哪些路由进行的,这样有些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扫描跟踪来窃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截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是显然存在的。即任何一个上网者的任何一个网络隐私数据,都有被窥探的可能。

(二)Cookie收集隐私信息

某些Web站点会在用户的硬盘上用文本文件存储了一些信息,这些文件被称为Cookie。Cookie包含的信息与用户和用户的爱好有关。例如,如果用户在某家航空公司的站点上查阅了航班时刻表,该站点可能就创建了包含用户的旅行计划的Cookie。它也可能记录下用户在该站点上曾经访问过的Web页,由此帮助该站点在用户下次访问时根据用户的情况对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现在的许多网站在每个访客进入网站时将cookie放入访客电脑,不仅能知道用户在网站上买了些什么,还能掌握该用户在网站上看过哪些内容,总共逗留了多长时间等,以便了解网站的流量和页面浏览数量。只要网站愿意,它可一直保留这样的信息。这样,访客下次再进入这个网站时,就会被辨认出来,如此网站管理人员就可以知道访客的“忠诚度”了。另外,网络广告商也经常用cookie来统计广告条幅的点击率和点击量,从而分析访客的上网习惯,并由此调整广告策略。一些广告公司还进一步将所收集到的这类信息与用户在其他许多网站的浏览活动联系起来。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由于访客资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某些经营情况困难的网站会将这些收集来的资料出售给买主,以此牟利。根据纽约时报报道,BOO.com、Toysmart和CraftShop.com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都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日前,美国政府要求各政府机关的网站不要将cookie放在访客的电脑中,以免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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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侵犯个人隐私权。不过,目前大部分商业网站都会将cookie放置到访客的电脑里,以跟踪访客的上网习惯、浏览的页面、停留时间、访客来源等。这种行为已经引起许多争议。虽然许多商业网站都保证,其站点将确保在线日程表业务中关键的私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然而事实并非这样简单。调查显示,在美国即使是最受欢迎的排名前100位的电子商务网站,有35个网站允许第三方公司跟踪记录访问者的信息,另外,有18个网站根本不对消费者公开信息收集原则。美国国会也对此问题表示关注,国会正在研究方案,将禁止网络公司将用户数据库列入公司资产,这样将禁止网络公司任意将用户数据库资料出售的行为,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以下的一些内容: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不修改或删除用户传送的信息;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数据;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根据用户的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或删除多余的、过时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隐蔽地使用数据;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

此外,还可以对数据文档的互连与比较作出约定。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除非国内法能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当禁止互连,特别是通过连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文档,禁止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禁止将第三方掌握的文档或个人数据与公共机构掌握的一个或更多的文档进行对比或互连。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会遇到网络免费服务与用户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关系问题。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免费服务时,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登录个人的一些资料,如姓名、地址、工作、兴趣爱好等,服务提供商会声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着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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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他用甚至出卖的可能。

事实上,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个人资料应在资料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收集利用,而这项原则不应因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而有所变化,除非商家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在附加条件中就明确了可以将相关资料用作一些商业利用的要件。 (四)客户关系管理资料收集引起的侵权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CRM)起源于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Management),即专门收集整理客户与公司联系的所有信息。到1990年代初期则演变成为包括电话服务中心与支援资料分析的客户服务。经历了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演变发展并趋向成熟,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目前,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正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客户关系管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客户关系管理包含着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进攻”和“防御”,这两个部分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制定整体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之前必须要首先确定到底应该花费多大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及利用分析结果。管理层必须要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和公司标准化政策的制定来确定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服务和市场决策是否切实可行。

防御性的客户关系管理包括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的利用。它使得商家能够向客户提供他们所关注的产品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在多种产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决策并且依靠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提供更有效、更精确的服务。

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包括通过对客户信息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来影响他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向着有利于商家的方向发展。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的目的在于比客户更好的了解他们自身,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让他们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公司的利润。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是通过对公司自身所拥有的或从外部资源得到的大量信息的分析得以实现的。尽管它并不直接的应用在客户市场,仍然被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看作是一种扰人的行为。对网络及分析技术的滥用已经引起了消费者和市场管理者的愤怒。要在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和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举例来说,告诉你其他商品与你现在正打算购买的商品是否相配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事先了解你已经购买了那些商品并提醒你不要进行重复性购买则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又比如,为客户提供一份生日小礼物属于防御性客户关系管理,而为客户提供百分之十五的打折优惠则属于进攻性客户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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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客户的个人信息是在公司内部使用还是与第三方共享,在考虑公司整个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重要因素将会带来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

维护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隐私权是商家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一个公司考虑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时,消费者与合作伙伴的隐私权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商家必须要想办法使自己对客户信息的使用为公众所接受,否则的话他们与客户之间的摩擦就会越来越多,关系就会越来越疏远,他们所能得到的利润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不论是由于地方法规的规定还是出于市场压力的结果,对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公司企业来说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成为其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基本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互联网咨询公司GartnerGroup在消费者可以接受并且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度上对可以提供的“消费者隐私”做了详细说明:1、经过消费者本人亲自确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公司企业所掌握消费者信息的发布。2、公司企业与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的第三方之间的市场合同。3、经授权的或未经授权的,公司企业及其已经签约或尚未签约合作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四、对我国保护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商业运作方式,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它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想在信息革命的浪潮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抓住电子商务带来的契机,推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个体的权利意识开始复苏,自身权利保护的要求日益迫切,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在发展电子商务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最为关键的问题。以下是本人就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隐私权完全不同于名誉权,应确立其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民只能通过名誉权或是肖像权受损的规定来间接保护受到侵犯的隐私权。这种法律机制非常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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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独立出来,使之不再依附于其他权利,这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础。同时明确规定隐私权的范围、侵权形式及侵权责任,使之有法可依。修订中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在第4编人格权中,就将隐私权与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列为一章,草案首先规定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生活安宁等。

(二)制定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专门法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与技术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任务艰巨,网络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征。若再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不同的部门立法或者寄希望于网络行业的自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造成网络环境的混乱和保护体系的缺失。因此只有对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首先,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内容,即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与之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都应是义务主体;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其次,在立法中,还应当重点规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义务。他们应承担如下义务:一是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网民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要及时让网民知道其个人资料的使用方法、储存方式以及使用期限,并且要避免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所采集的资料以及擅自转让、分布网民资料的行为。二是履行告知和检查的义务。当网民登陆网站并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时,告诉其在享受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告诉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对用户输入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旦发现有违禁的信息输入,要及时做出处理,以便使违禁信息及时得到查处。三是不得滥用权利。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是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到他方的盗用、篡改、监视、窃听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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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立法

同样根据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10-19岁网民占到网民总数的35.2%,成为2008年我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互联网的娱乐特性加大了其在青少年人群中的渗透率。但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隐私权比成人更容易受到侵犯,甚至引发一些恶性犯罪。美国订立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规定,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许家长保留将来阻止其使用的权利,必须说明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将如何处理这些信息。在我国下大力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背景下,该措施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四)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行政规章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如1997年12月8日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18条等),但这些规定零散、不成体系,没有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及安全性等方面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因此,仅靠这些零星的规定无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护。我国的其他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维权的实际需要。如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常涉及到的电子证据,就需要确立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法律效力。所以要在有关网络隐私权案件的诉讼法和证据法上做出相应规定,来完善诉讼法,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五)鼓励个人数据的常规利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并行

信息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电子商务失去了信息就像植物失去了水分,人体 失去了血液。一味的控制对个人数据的利用无疑是放弃了网络技术带给人们的便利。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利用个人数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常规使用都是允许而且受到鼓励的,不能因噎废食,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同时,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主体之一,消费者的安全感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而且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大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应当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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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最具威慑力和强制力,能够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但笔者认为,立法规定的只应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而且是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规定的过细过死,就会束缚孕育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而且立法的滞后性也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技术要求。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推进行业自身发展与提高行业的道德水准都是有益的。 (七)公共保护与消费者自我防范相结合

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力量进行规范,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这就好比为了防止小偷入室行窃,住宅小区内有保安巡逻,警署里有警

察值勤,但住户自己也一定

要锁好门,才会有最直接的保护效果。首先,消费者不应随意泄露个人数据,更不能轻易受赠送小礼物、下载免费软件等条件的诱惑;其次,消费者应树立要求了解网站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如何管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的意识;第三,消费者应自行采取技术手段,如在上网时使用匿名网关,隐藏自己的IP地址;给自己的邮箱加密;个人电脑安装防火墙等等。 (八)规范制约和技术保障并重

除了制定各个层级的规范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外,还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防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目前关于技术保护最著名的软件是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 platform)。P3P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通过该软件就个人数据的收集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电子协定。用户可以预先在该软件的选项中设定个人隐私偏好,当受访问的站点收集或贩卖个人数据时,P3P就会禁止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由用户做出选择是否进入该站点。另外,还可以采用彻底删除档案软件,在浏览器内加设隐私权保护软件等等,这些技术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作用。 (九)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

在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整个过程中,一系列的授权、查询、监控活动必然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但是消耗的社会成本不应大于保护的社会利益,应将其限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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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社会成本在多大限度内才是适度的,是在规范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在采取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技术手段的同时,往往会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在网络上使用匿名、假名是隐藏个人数据的常用方法,有一种叫“网络极化”(pretty good privacy)的系统,它使用户在网络交流的时候处于匿名的状态,他人无法获知用户的身份。但是这个系统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同时,也便利于从事诈骗、骚扰、诽谤等网络犯罪活动,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已经被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 (十)加强国际合作

如上文所述,隐私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各国也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解决方式上存在冲突。众所周知,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传统界限,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在处理有关网络的问题时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也不例外,已经初步显示出国际统一化的大趋势。另一方面,游离于国际保护体系之外,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就已经规定了“除非非成员国对数据及其相关个人有适当的保护,成员国不能向非成员国传播个人数据”,这表明欧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际合作的高度,我国如不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就有可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遇到阻碍。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于加强国内的立法,因为网络无国界而需要加强世界各国的合作。加入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可以使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国际接轨,在协商的基础上用签订国际条约的方法来解决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开辟道路。同时借鉴网上隐私权保护方法有力的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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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网络隐私权在客体和内容上都出现了新内涵,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愈加多样,侵权手段愈加隐蔽。对电子商务商务条件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除了完善上述立法的保护外,也应考虑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鼓励业界制订行业内普遍遵守的规则,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同时,提高网民的隐私权防护意识,教育公民既要保护自身隐私权,又要尊重他人隐私权,要了解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数据等。我国处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初期,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对于个人和商业机构而言将是双赢的结局,现在有不少网民由于担心网络安全的问题,放弃了网上交易、网上金融服务等,若能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繁荣和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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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的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张桂刚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尽心血。没有张桂刚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电子商务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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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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