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制作询问笔录的四要点

更新时间:2024-01-20 21: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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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作询问笔录的四要点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是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执法行为的适法性、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以及案件证据的有效性,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制作一份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笔录是专卖办案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下面,笔者将谈谈制作询问笔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询问前做好充分准备。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要做好充分而周密的准备。一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情,摸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的事实,以便在询问时能旁敲侧击,掌握询问主动权。二是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事先想好询问的目的、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是充分掌握事实证据,对涉及案件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运输票证等,应一一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向被询问人出示,用可靠的事实说话。四是碰到重大或复杂案件,办案人员一定要先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以免询问时遗漏。

二、询问时要符合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询问取证时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一是要遵守执法行为规范,询问必须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予以记录。二是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被询问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三是在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询问时要掌控局面,擅用技巧。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往往会有抵触心理,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办案人员就需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运用,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其一,办案人员的态度要友好,交谈时注意语气的婉转、建立相互信任的交流气氛,消除当被询问人的抵触心理。其二,办案人员要陈明利害,告知被询问人说假话和隐瞒案情的后果,给被询问人造成说假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实话实说。其三,办案人员要讲求取证技巧,询问时出言要谨慎,不能授人以柄。若当事人回答避重就轻、摸棱两可,要婉转启发、慎重提醒;若遇到个别态度恶劣的当事人要沉着应对,以静制动,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

四、询问用词要准确,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询问尽量不用“大概”、“可能”、“ 较长”、“ 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时不应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实要素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例如:“你涉嫌无证批发卷烟的行为”“你不老实说我们就对你加重处罚”这类语句就存在对被询问人进行引供、逼供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此获取的证据将毫无证明力可言。另外,询问时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由

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同样是不可采用的。

壶镇所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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