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上的姓名与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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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上的姓名与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的,本人要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本人申请及有关批准更正的材料要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2.工作人员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查实的出生日期为准,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查实的,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3.参加工作时间以就工审批表(或录用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中批准机关的批准招用日期为准,连续工龄推算(或起算,下同)时间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连续工龄推算时间与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填参加工作时间,不能填连续工龄的推算时间。如:

某人80年12月参军,84年1月退伍,86年5月—87年11月在某事业单位干临时工,87年12月转招合同制工人,2003年5月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5年5月缓刑期满,即此人:

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12月,连续工龄推算时间从1985年3月起算(扣除84年2月-86年4月计2年3个月,扣除缓刑2年,共扣除4年3个月)。参加工作前应计算的工龄为4年9个月,参加工作后应扣除的工龄为2年,到2006年6月底,连续工龄年限为2006.6-1987.12+4.9-2=21年4个月。

注:在参加工作时间之前,如有连续工龄年限超过10年的人员,请单位单独列出人员名单,并写明连续工龄起算时间、连续工龄的年限、参加工作时间。

4.技术工人在低一级技术等级任职年限(机关、事业): (1)参加93年工资改革,按工作年限(31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到1994年,下同)划杠的高级工,经考核,现仍为高级工的,任现技术等级的时间一律按1993年10计算,任低一技术等级时间不填。

(2)参加93年工资改革,按工作年限(16-30年)划杠的中级工,

经考核,现为高级工的,任低一技术等级时间即任中级工时间,按1993年10月计算。

(3)经考核,现为中级工的,任低一技术等级即初级工的时间,一律按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4)现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的人员,任职时间从参加工作起计算,任低一技术等级时间不填。

5.工资(津贴、补贴)变动情况子集:

(1)职务补贴 指三次职务补贴之和,即第一、二次职务补贴+调整职务补贴之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工资表中,即为职务补贴与第三次职务补贴之和)。

第一次职务补贴标准:副厅级(教授级)45元,正处级(副教授)40元,副处级35元,正科级(讲师级)30元,副科级25元,科办员(助教、技术员)20元,工人20元

第二次职务补贴按职务及工作年限享受标准: 即每人按《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标准》表中所执行的标准-(减)第一次职务补贴标准所得数

第三次职务补贴标准:副厅级(教授级)130元,正处级115元,

副教授110元,副处级105元,正科级(讲师级)95元,副科级85元,科员(助教)77元,办事员(技术员)70元,高级工80元,中级工70元,初级工普工65元。

(2)地方福利补贴 男196,女198。 (3)考勤奖 100 (4)目标管理奖 40

(5)岗位津贴 指2005年1月起发放的岗位津贴。

(6)独生子女补贴 现享受独生子女补贴待遇的人员每人5元。 (7)其他1 填住房补贴额

(8)其他3 填经人事部门批准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9)其他4 填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人员的浮动工资额。

6.离休退休情况:

离退休时实际计发离退休比例=按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计发退休费比例+因奖励等原因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离休费比例为100%

7.93年工改后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子集

(1)离退休前基础工资 指93年工改后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离退休时的基础工资额

93.10---97.6.30离退休人员为90元; 97.7.1---99.6.30离退休人员为110元; 99.7.1---2000.12.31离退休人员为180元; 2001.1.1---至今退休人员为230元。

(2)退休费计发比例 指离退休时实际计发的离退休比例(即第6项)

(3)基本离退休费

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X离退休费比例+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工资标准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津贴)X退休费比例

8.06年6月份确定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子集

(1)基本离退休费、退职费 指离退休当时按在职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数额+工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注:85年6底前离退休的人员的工龄津贴不在基本离退休费内,填在“国发(1991)74号”栏内,做为增发离退休费。

(2)增发离退休、退职费:为按以下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合计数

A.鲁老(1988)9号 B.鲁老(1989)8号

C.国发(1989)82号

D.国发(1991)74号 即85年6月底前离退休人员的工龄工资 E.国发(1993)79号 包括按鲁人退(95)4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费,93年10增资

F.国发(1995)32号 鲁人退(96)2号,95年10月增资 G.人发(1997)91号 鲁人退(97)11号,97年7月、10月增资 H.鲁人退(1998)1号 不填

I.国办发(2001)70号 2001年10月增资

J.2001年在职人员晋档同时相应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烟人(02)52号 2001年10月增资 K.2003年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国办发(03)93号 2003年7月增资

L.2003年在职人员晋档同时相应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烟人(04)12号 2003年10月增资

M.2005年在职人员晋档同时相应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烟人(06)23号 2005年10月增资

N.99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办发(1999)78号 99年7月增资 O.99年在职人员晋档同时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烟人(2000)12号 99年10月增资 P.2001年增加离退休费

国办发(2001)14号 2001年1月增资 (3)生活补贴 为按以下文件增加的生活补贴合计数 A.生活补贴 国发(1985)6号 不填 B.生活补贴 (1986)鲁人老字7号 不填 C.生活补贴 劳字(1988)42号 不填

D.生活补贴 鲁老(1988)9号:即85年6月底前未参加工改的离休干部,工作满40年以上的,发3元;35年—39年的,从35年

起,每满1年发0.5元,34年以下的不发。

E.生活补贴 (1990)鲁人退字14号

指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未参加85年工改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参加85年工改的离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生活补贴。

F.生活补贴 鲁人办发(2001)3号 140元 G.生活补贴(2) 鲁人办发(2005)13号 不填 H.生活补贴(3) 鲁人办发(2005)13号 不填 I.原职务(岗位)补贴 2005年1月起增加的生活补贴 J.92年1月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 指第一次职务补贴(见第5项)

K.92年12月按职务工作年限增加生活补贴 指第二次职务补贴(第一、第二次职务补贴统称为二次职务补贴)

L.95年12月按职务增加生活补贴 指第三次职务补贴(或调整职务补贴)

M.地方福利补贴 即地方福利补贴125元+补贴40元=160元 N.物价补贴

未参加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46元

参加85年工改未参加93年10月工改的离退休人员41元 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11元 O.特需补助费 离休干部12元

P.乘车费(余额) 仅指离休干部:厅级30元,县处级20元,其他干部10元

Q.住房补贴 以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核定数额为准 R.警衔津贴 在职时的警衔津贴X离退休费比例计算后的数额

S.劳模津贴 指省、全国劳模享受的荣誉津贴 T.护理费 仅指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U.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指经烟台市人事局批准享受的护理费 V.特级教师津贴 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享受的津贴 W.1-2个月生活补贴 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

37年7月7日—42年12月31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 43年1月1日—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 (生活补贴基数项目见2003年烟台人事局编印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培训教材》96-102页,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发放额核对)

X.冬季取暖费 每人每年24元 Y.其他 指书报费15元。 Z.

S.劳模津贴 指省、全国劳模享受的荣誉津贴 T.护理费 仅指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U.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指经烟台市人事局批准享受的护理费 V.特级教师津贴 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享受的津贴 W.1-2个月生活补贴 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

37年7月7日—42年12月31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 43年1月1日—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 (生活补贴基数项目见2003年烟台人事局编印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工作培训教材》96-102页,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发放额核对)

X.冬季取暖费 每人每年24元 Y.其他 指书报费15元。 Z.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d0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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