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3 23: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
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 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第七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局部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三)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 (六)弃婴、溺婴的,或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七)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 因非意愿妊娠而医学上认为不宜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不作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的,由地市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条 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2
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组织进行或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破坏节育措施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的对象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或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残儿医学鉴定书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或煽动群众侮辱、威胁、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
第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或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案件查办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
4
办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文处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5
正在阅读:
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11-03
八年级物理上册2.2我们怎样区分声音同步导练粤教沪版01-20
国债正回购以及国债逆回购客户操作流程-word-97版01-20
夏天的世界作文450字07-10
法在我身边作文800字07-15
温暖之行作文550字06-24
Audition-CC插件安装教程06-26
我爱家乡的果园作文600字06-18
一粒会魔法的米作文600字06-26
与宽容为邻作文600字07-05
- 教师招聘考试真题(中学数学科目)及答案 - 图文
- 读《光辉的旗帜》有感
- 学生会副部长竞选讲稿
- 江苏省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 图文
- 2016尔雅 民俗资源与旅游 期末考试答案 整理
- 九年级华师大《二次函数》全章教案
- 生化作业6
- 串口资料
- 2014北大附中初三数学二模复习策略
- 曼尼希反应
- 努肉孜节2012
-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 施的若干意见》和《关
- 《生活中的线条》教学设计
- 广告学概论讲义 - 图文
- VS1真空断路器原理图及两种VS1真空断路器的介绍
- 晨读倡议书 - 致全国青年朋友
- 建筑物理复习(建筑热工学) - 图文
- 高级消防与精通急救题库 doc
- YJK软件的优化设计
- 小学生必背古诗100首(带拼音)
- 广东省
- 共产党员
- 处分
- 计划生育
- 纪律
- 政策法规
- 违反
- 工作人员
- 人口
- 规定
- 国家
- 浅谈数字教育资源课堂教学
- 新昌县城关镇旧城改造城市设计说明
- 山东省青岛市2018年中考英语试题(word版,含答案)
- 学生成绩通知单(9.1)
- 公司理财试卷
- 凿岩工具市场发展策略与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尔雅通识课 大脑的奥秘
- 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资料
- wost分析
- 《还乡》中游苔莎的悲剧命运分析
- 2018-2019学年度七年级上期英语教学计划(人教新目标版)
- 尔雅通识课美术概论题答案
- 创优质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正文)11、12
- 2011年中国(亳州)酒文化节交通警卫工作方案
- 《数字通信原理》综合练习题 - 题目 -
- 第2章第5节活页规范训练
- 小学数学优质课《时分的认识》教学案例
- 外研社必修一翻译训练
- C语言图形五子棋课程设计报告
- 职教中心建设实施方案(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