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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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

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5号)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的职责为: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予以批准:

(一)条件

1、协议出让的新立采矿权;

2、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的采矿权; 3、探矿权转采矿权。 (二)标准

1、协议出让或变更矿区范围的依据文件;

2、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提供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储量登记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3、拟划定矿区范围内无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 四、所需材料

(一)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14项纸质(电子)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3、协议出让、变更矿区范围依据文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供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储量登记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资源整合矿山提供); 7、详查及以上地质勘查报告、批复文件、相关

图纸及其它证明文件;

8、矿区范围图(以原地质报告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原批准范围、拟扩范围和扩后范围);

9、拟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为国有矿山内资源的,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同意划出资源文件;

10、拟划定矿区范围在国有大矿范围内或采矿系统拟通过国有大矿范围的,须提交该国有矿山出具的不影响其安全的书面意见或双方签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协议;

11、拟划定矿区范围与其采矿权平面投影重叠的,须提供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证明文件;

12、相邻矿井对拟划定矿区范围意见;

13、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和现场调查报告; 14、电子文档(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采矿权信息系统的报盘格式)。

(二)划定非煤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16项纸质(电子)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3、矿山地理位置示意图;

4、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5、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7、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地质勘查报告(小型规模以上的金属矿山、中型规模及以上非金属矿山要提交详查报告,332级储量占总储量的40%以上);

9、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增储扩界的要标明原批准范围和拟扩范围及扩后范围,盖制图单位及矿山企业公章);

10、采掘工程平面图(变更矿区范围提交); 11、勘查许可证及探矿权价款收据(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提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ck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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