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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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编号:HCJWCG201806

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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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承包商须知 合同协议 工程需求及技术规范 相关格式文本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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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采购邀请函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托对“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HCJWCG201806)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CJWCG201806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来源:财政性资金 预算金额:186293.00元

项目内容:轻钢龙骨间墙、天棚、地面、墙面装饰施工。 工期要求:合同生效后60日内完成。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

3、具备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无异常;

4、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5、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资格。 三、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本项目第一次和第二次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四、购买谈判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8日(每日8:00--11:30、13: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可持‘投标邀请函’到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5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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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谈判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

(1)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转账。 (2)收款单位: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4)银行账号:21001630703052503770 (5)投标保证金联系电话:0412-3618055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争性谈判时间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5月30日9:30 时(北京时间) 2、竞争性谈判会议时间:2018年5月30日9:30 时(北京时间) 3、地址: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八、报价响应文件的送达:报价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报价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报价响应文件。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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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结果公告之日。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 系 人:赵世亮 联系电话:0412-3620022

地 址:海城市铁西开发区黄河路82号 招标代理单位: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13889758755

地址:海城市环城东路富贵小区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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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包商须知

一、总 则

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具体项目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等详细信息详见谈判文件。

1、工程范围:

1.1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3项目名称: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1.4工程地点: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采购谈判范围:

2.1采购谈判范围: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详见清单内容。 2.2工期要求:合同生效后60日内完成。 3、资金来源及规模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谈判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86293.00元,超出此限价按废标处理。 4、合格的承包商

4.1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4.2 承包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于承包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5、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相关部门评审后付工程款。 6、评定成交原则

6.1基本条件符合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承包商。 6.2谈判方法:经谈判的最低评标价法。 7、采购施工合同及对乙方要求

7.1 合同文本参照谈判文件中采购施工合同条件及格式;

7.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图纸设计变更,应经甲方及设计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7.3 本工程不可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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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谈判文件的发放

8.1时间: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8.2地点: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海城市环城东路富贵小区81-26号)。 9、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

9.1谈判日期:2018年5月30日9:30 时 9.2谈判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9.3谈判有效期:30日历天。 10、谈判费用

10.1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与结果如何,承包商自行承担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谈判文件费为500元,售后概不退款。

二、谈判文件

12、谈判文件构成

第一部分 承包商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 部分 工程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相关格式文本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13、谈判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对谈判截止期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获取谈判文件的承包商,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4、谈判文件的修改

14.1在谈判截止期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承包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14.2为使承包商编写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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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编制

14、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语言

与谈判有关的往来函件、文件等均应使用中文。 15、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构成

承包商编写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商必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所有证书、资料的复印件均应装订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示负责。本文件特别标注需提供原件的,承包商应提供原件到谈判会现场。

15.1资信文件:作为必要条件,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15.1.1承包商报价响应函(按规定“格式”要求填写)。

15.1.2谈判报价明细表,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公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5.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驻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证书、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承包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于承包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需提供复印件,2015年01月 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15.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使用本文件规定格式。 15.1.5参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中,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会场。原件及复印件均未提供者,谈判无效。

15.2技术文件 15.2.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2)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3)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4)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 (5)施工技术方案; (6)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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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8)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9)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 (10)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5.2.2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建造师简历表、建造师证复印件;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15.3商务文件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总价封面;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综合单价分析表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8)暂列金额表;

(9)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0)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1)计日工表;

(12)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3)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谈判报价说明:

16.1投标人应根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材料价格或实际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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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不能超过5%。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未调整前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不接受降价函。

17、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格式及书写要求

17.1承包商应准备一份谈判报价文件正本和二份副本。谈判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询价报价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否则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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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7.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非实质性响应的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询价。

17.4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所有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承包商公章。

17.5承包商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6谈判报价文件纸型应为A4纸,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17.7本文件规定相应格式的,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但可按照同格式扩展。 18、谈判报价

承包商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编制。

18.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8.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8.3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报价应清晰,以方便评标委员会清标。 18.4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相关附表

18.5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的报价为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18.6本工程由承包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谈判文件、现场踏勘、补充通知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结合企业自身潜力及投资风险填写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及单项的综合单价与合价,并最后确定谈判总价。

19.谈判货币

谈判应以人民币报价。 20、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集中组织踏勘。 21、谈判有效期 30日历天。

四、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递交

22、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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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承包商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承包商应将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正本以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文件再封装于一个整体的外层包装袋内。

22.2在内层和外层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密封包上均应: 22.2.1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22.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⑴工程编号:HCJWCG201806

⑵工程名称: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于2018年5月30日9:30 时整谈判,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⑶采购人地址:海城市铁西开发区黄河路82号

22.3除了按本须知第23.1款和第23.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承包商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5条规定情况发生时,采购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承包商地址将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原封退回。

22.4所有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承包商公章,所有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承包商公章。

22.5如果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23.1~23.4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错交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承包商。

23、谈判截止日期

23.1 采购人收到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3.2 采购人可以按第 13 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承包商受谈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4、迟交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

按照第26条规定,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谈判截止期即2018年5月30日9:30 时整后递交的任何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视为放弃本次竞争性谈判。

25、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5.1承包商在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商在领取谈判文件后,如不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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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书面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该承包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市政府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承包商负责。

25.2承包商对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3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5.3在谈判截止时间与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承包商不能撤回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 ,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竞争性谈判与评审

26、竞争性谈判

26.1竞争性谈判评审会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于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参加会议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到并提交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

26.2按照第26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

26.3谈判时,谈判小组将分别同承包商就谈判报价、施工方案、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

27、谈判小组的组成

27.1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27.2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人。 27.3与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28、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经谈判的最低评标价法。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承包商所提出的谈判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承包商,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1.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保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响应产品,其响应报价给予5%的折扣。(响应上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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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须提供产品清单复印件,并做出明显标注)。

2. 小型企业响应产品为本企业或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其响应报价给予8%的折扣。 3. 小型企业响应产品为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其响应报价给予10%的折扣。 4. 微型企业响应产品为本企业或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其响应报价给予10%的折扣。 5. 非小、微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联合响应的,如果“联合响应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响应报价可给予折扣。其中单独与小型企业联合的,折扣2%;单独与微型企业联合的,折扣3%;同时与小、微型企业联合的,折扣3%。

29、谈判程序

29.1采购人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递交到谈判小组,如承包商少于三家,将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29.2资格审查:

29.2.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9.2.2、资格审查内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驻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证书、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于投标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2015年01月 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谈判时,由谈判委员会查验,缺少上述原件之一的谈判委会有权按无效处理)。 29.3由采购人按照承包商递交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承包商谈判顺序。

29.4由承包商作公司简介、相关业绩简介和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主要内容介绍。 29.5谈判小组与每一个承包商就其递交的报价文件中的主要商务和技术内容进行谈判,时间为15—20分钟。

29.6承包商退席,保持通讯畅通,如需答疑将电话通知。

29.7谈判小组与全部承包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合议,确定有资格进行二次报价的承包商名单。谈判小组合议,包括: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的修正;承包商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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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承包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密封报价(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在统一时间内接受评议合格承包商的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并公开宣布,报价(最终报价)最低者将被推荐为成交承包商。 29.9成交承包商的确认: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⑴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成交承包商,并写出书面评审结论;

⑵评审时如有不同意见,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予以表决。评审结果是谈判小组的集体决定,每一个谈判小组成员都要承认评审结果,并签字确认。

⑶谈判小组对全体承包商的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做最终评审,确定成交承包商。 29.10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30、除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谈判无效条件外,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谈判无效,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鞍山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或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0.1承包商提出的谈判资料未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30.2参与竞争的承包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会议或迟到。 30.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30.4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抑制其他承包商的。 30.5与采购人、其他承包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30.6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0.7最终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或谈判报价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符的。 31、质疑和投诉

31.1承包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1.2质疑承包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鞍山市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六、授 予 合 同

32、合同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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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和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八套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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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各单位工程施工前。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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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下达开工令、停工令等。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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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谈判响应总报价)中。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谈判响应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谈判响应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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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没有得到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施工人员。承包人如需要更换注册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任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应不得低于前任注册建造师,否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调换注册建造师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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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承包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七日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按通用条款规定。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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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按通用条款规定。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 9.3 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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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包含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包含日进度和施工工序说明。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五天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三天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三天 。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

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辽宁省《气象灾害、定义与分级》中规定的中度以上危害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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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五日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三日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前十日内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七日内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报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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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变更

14.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4.2 变更程序

14.2.1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 14.3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不调整 。 14.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4.1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4.5 暂估价

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承包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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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5竣工清场

17.5.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7.6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

的期限: 。

18.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8.1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本工程施工所有内容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2个月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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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19.2 第三者责任险

19.2.1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19.3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19.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4.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0.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0.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0.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0.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1.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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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争议的解决

2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 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22.补充条款

22.1合同价款的约定

22.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22.2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2份;副本份数:8份

22.3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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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城市纪委“正纪堂”陈列布展工程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轻钢龙骨间墙、天棚、地面、墙面装饰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详见清单内容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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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三份,合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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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ci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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