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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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8

约定任意解除权是现代国际商事合同中常见合同条款,旨在通过双方意思自治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便利而终止合同的权利,提出终止时无需提出理由,但应提前给予对方通知,并赔偿对方因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在英美法下,这项权利在合同中通常使用“因便利而终止”(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作为条款标题。为便于与中国法进行对比分析,本文中该权利在英美法下将被称之为“便利终止权”。从表面来看,这种权利似乎有悖于契约神圣规则和有约必守的要求,使当事人将其有约束力的承诺成为了可以任意解除的陈述,不应当得以鼓励和支持。然该权利的日渐流行,又有其合理之处。本文将从英美法下便利终止权的法理渊源着手分析,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权利在中国法下的适用性进行论证,以期对于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和平衡立法目标提供帮助。 一、约定任意解除权的英美法探源

英美法下便利终止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政府与私有主体签订了大量的军备采购合同。考虑到战争一旦结束,这些军备采购合同便没有必要继续执行 ,这种得以“便利”而终止的兜底性终止权利由此而生,给予了联邦政府一方无理由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当时,这种便利终止的权利仅允许作为公有主体的一方行使,但基于合同的公平正义,行使终止权的公有主体会对私有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渐成熟,许多私有主体也认识到了约定便利终止权的好处,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这种承揽关系下或为建设工程施工而采购的买卖关系下,总能见到这种权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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