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模式与分公司模式纳税差别

更新时间:2024-05-13 02: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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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序号:53 姓名:杨济源 学号:1108010102 班级:会计ACCA1101 分数:____________

题目:举例说明,在哪些情况下,设立集团公司比总公司模式,税负更轻

首先需要认知的是,两者的差异主要存在于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纳税差别,即为这两类属性的机构进行纳税筹划时,哪一种承担较轻的税负。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对于选择集团模式或是总公司模式进行管理经营,可以在一切合法前提下,从税收筹划角度规划如何调整税后利润,试用从低税率,规避征税风险,甄别税收优惠等方面,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在不同情况下各有较之对方更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案,下面只讨论设立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模式下承担税负更轻的情况。

首先,在下属企业成立初期时就可以实现盈利,那么选择设立子公司模式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同时由于是独立法人资格,还可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优惠政策。然而,如果下属企业成立初期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所以,一旦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把分公司兼并到一家旗下子公司,或者把分公司业务转移到一家旗下子公司,以减少总公司税收负担。

其次,当下属企业在境外时,则需要考虑东道国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比分公司的优势就体现在,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并且当东道国的税率比居住过低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

最后,与在境外设立下属企业类似,集团公司还要考虑到下属企业所在区域的税率特点,像我国的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在企业税率方面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果下属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低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税率,可以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下属企业所在地区的税率与集

团总公司所在地区的税率基本持平,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集团总公司可以有效调控分公司的盈亏状况,起到补偿优化作用;当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高于集团总公司时,还是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公司通过向总公司的资金缴纳来降低分公司的纳税负担。

综上所示,集团公司在设立下属企业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分析国家经济政策,以税费优惠政策为导向,以下属企业为经济政策的直接使用者,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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