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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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8]24号)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苏政发[2006]136号)

(三)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125号)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五)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

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六)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

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

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二)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

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3%的预计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

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地税发〔2009〕19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

税。

(财税字〔1999〕278号)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

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

(三)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财税[2003]123号)

(四)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

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税字〔1999〕278号)

(五)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用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9〕278号)

(六)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

(七)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

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2008]24号)

四、其他地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

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

(二)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

(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

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

(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

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08]24号)

(七)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137号)

(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

(十)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税字[2000]125号)

(十一)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二)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四)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

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符

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10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8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财税[2009]133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六)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

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

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

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八)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九)技术优惠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十)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税[2005]180号)

(十一)其他政策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二、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

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三)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

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

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七)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八)困难企业的房产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报市、县政府审批后,可

以免征或减征。

(通地税发〔2009〕19号)

(九)困难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

或减征。

(通地税发〔2009〕19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b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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