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05:28:3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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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农场平安建设,凸显大调解机制在维农场平安稳定工作中的特殊功能,强化以排查“零报告”、直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为“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大调解工作责任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性,掌握化解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措施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是指本系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定期排查、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并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的制度。报告实行有纠纷报纠纷,无纠纷报平安,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

第三条 各调委会实行“零报告”制度的同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均应及时填写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表,并向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各调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3人以上,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

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第四条 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各调委会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大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因贯彻执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处置失当等而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相关领导和人员。

第二章 排查“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 排查“零报告”的原则:

1.属地管理、全面排查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党委统一领导,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实行扎口管理,农场司法分局配合协调处理,各调委会分别组织实施,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漏排漏报。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矛盾纠纷实行条上排查报告与块上排查报告相结合,条上排查要服从块上排查的部署安排,块上排查要兼顾到条上排查的特殊性,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联排联调。

3.由下而上、分级排查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实行

由下而上的原则,各调委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农场党委和农场司法分局报告,全力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

第七条 排查“零报告”的周期和要求。各调委会每旬自行组织排查一次,原则上每月报送排查报告一次(但有第九条所列情形除外),农场司法分局原则上每月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排查报告一次。排查“零报告”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时要留档保存。

排查报告实行对口报送,各调委会报送农场司法分局,农场司法分局负责汇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农场司法分局对下级上报的纠纷,要及时汇总登记、分流指派、协调处理、跟踪管理、建立档案。

第八条 排查报告的内容。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突出抓好对重点人员、重点问题、重点时期的排查,对 30 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90% 以上,对 100 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 100%。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实行跟踪处理。

1.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2.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3.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4.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排查“零报告”的责任主体。司法分局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调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排查分析。农场司法分局每月向上级组织和本级党委上报矛盾纠纷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调解数量和矛盾纠纷的类型;2.综合分析一个时段矛盾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3.对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解决的办法,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的预防措施,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的防激化预案;4.调处纠纷工作成效,特别是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案例;5.深化大调解工作的新举措;6.做好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2.预防为主、推动工作的原则; 3.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4.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因相关单位领导对大调解工作不重视,排查矛盾纠纷不到位、不及时或调解人员隐情不报、知情不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调处不及时或违法调处;在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对重大疑难和特殊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跟踪回访或督促履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任追究规定:

1.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造成2人(含2人)以上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

2.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放火、爆炸等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或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堵塞、破坏公路、铁路、水运航道等公共交通枢纽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

4.上级认为应当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适用对象。 (一)责任追究的单位:各调委会。

(二)责任追究的个人: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处理种类为: 1.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为: 1.提醒谈话;2.通报批评;3.停职检查;4.引咎辞职;5.责令辞职;6.免职。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相关情况,由农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分局、人事科会同农场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根据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出现的情形和事实,提出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的建议;

(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四)填写《责任追究表》,由人事部门负责建档保存; (五)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农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治委等部门对问责对象直接进行问责的,区卫生局应予配合。

对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应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三项制度”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场司法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根据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出现的情形和事实,提出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的建议;

(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四)填写《责任追究表》,由人事部门负责建档保存; (五)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农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治委等部门对问责对象直接进行问责的,区卫生局应予配合。

对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应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三项制度”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场司法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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