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三定方案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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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政办发〔2011〕59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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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昭通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昭发﹝2010﹞11号)精神,设立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昭通市建设局、原昭通市规划局的职责。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 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六)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七)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建筑节能。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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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管理和劳动标准工作;拟订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四)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指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

(五)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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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改革政策,督促并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监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城市景观、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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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

(十)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指导、监督城市建设的责任。负责燃气行业管理;指导城市环境治理、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含地下管线)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指导和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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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计规范及抗震工程执法监督;负责对原有房屋的抗震设防鉴定和加固指导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经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昭通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政风行风、安全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后勤保障、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文秘电传材料的起草、审核、把关及机关文印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执行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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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财政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工作;负责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拟订法制建设的规划及计划;负责组织、参与本行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检审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和市直系统人事编制、教育培训、综治维稳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认定从事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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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审批和申报工作;拟订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市外入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市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施工合同审查、工程风险管理、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对招投标纠纷进行调解;负责查处市管工程建设及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机械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或申报;负责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五)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

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制度等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登记管理及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市管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批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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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包括市政工程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推广应用;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并监督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对市外、国外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活动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发布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负责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及工程造价指数的管理;定期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参数、估算指标及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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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单位资质及注册造价师、预算员资质;负责国有独资、参股、控股或集体投资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等的监督指导,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或仲裁。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检查监督其实施;负责农村民居建设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开发和镇容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建设工作;负责村镇房地产开发机构的资质认证申报工作;指导乡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指导国家和省、市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的选址建设项目的定点和有关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

(七)抗震防震科(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和城市的抗震工作;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抗震宣传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抗震规划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城市重点工程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鉴定,提出加固补强方案对危险房屋的拆除进行审批;负责对限额工程项目进行抗震性能专项审查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经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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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城乡规划管理科(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规划执行督察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发展的战略研究;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城乡镇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参与编制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面积核定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九)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科。

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设计方案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大中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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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规划核实;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市内国土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十)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或参与编制交通、道路、轨道、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防洪、污水等综合规划及各层次市政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市政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批和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参与有关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十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城市照明)和公用(供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卫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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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证预准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的审查和申报;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承担市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

(十三)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办公室)。

指导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推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导和规范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产权产籍、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物业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暂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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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8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5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建筑师1名、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它事项

原昭通市建设局、原昭通市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整体划由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昭通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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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三、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核和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证核发。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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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有关单位。

(共印20份)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6日印发 校对:李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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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a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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